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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实施细则.doc

1、二连浩特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的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7月21日)及有关政策,结合二连浩特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资格和条件 第一条 学生资格 1、来二连浩特市学习的外国学生应是适龄学生,身体健康,持有效护照的外国公民。 2、外国学生一般指父母在我市常住的外国学生;若父母不是在我市常住,须由外国学生的父母正式委托在我市常住的外国人或有二连浩特市户籍的中国公民作为外国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也可由外国领事馆进行监护担保。 第二条 学

2、校资格 1、接收外国学生的学校应为经市教育局批准的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质的全日制中小学。 2、接收外国学生的学校应具有较好的教学条件及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 教学条件 1、外国学生的教学按照我国现行的教育大纲组织实施. 2、接收外国学生的学校应有固定的教室和必要的实验室、实验设备.有图书馆和阅览室,能提供兼顾外国学生要求的图书资料. 第四条 师资条件 1、接收外国学生的学校应配备相应的教学人员.从事教学的教师中高级职务须占一定比例。 2、专职对外汉语教师应取得国家汉语教学教师资格证书。兼职对外汉语教师在语言、文学、外语等方面应达到专职对外汉语教师的水平。 第五条

3、管理条件 1、接收外国学生的学校要有指定的机构和管理人员负责外国学生事务.学校领导有专人分工负责外国学生工作。管理人员应具有跨文化交流能力并应熟悉涉外法规。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2、要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招收学生、学籍管理、校园管理、宿舍管理、签证管理等。外国学生在入学后,学校应组织他们学习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外国学生手册》,帮助他们了解和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制度。 3、要配备后勤服务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对所有的涉外工作人员应进行外事教育和必要的业务培训,并明确岗位职责。 第六条 生活条件 1、外国学生一般应与父母或监护人一起居住。 2、有条件的学校经批准可在校园内

4、向外国学生提供安全和便于管理的外国学生宿舍.宿舍内应有卫生、取暖及其它服务条件和设施。有供外国学生就餐的餐厅,餐饮条件应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兼顾外国学生民族、宗教的特点和生活习惯. 3、学校内设有为外国学生提供服务的医务室. 4、接受外国学生的学校要为在本校就读的外国学生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章 审 批 第七条 申 请 中小学接收外国学生的资格申请须经我市教育局审核同意,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第八条 审核与批准 1、市教育局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两个月内会同市外事办、公安局到学校实地考查,部门其他有关负责人参加.经审核、考查合格的学校,由市教育局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5、 2、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中小学不得擅自接收和培养外国学生.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招生管理 1、学校须对外国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考核。 2、外国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的,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或自动退学处理。 3、学校对外招收学生工作需由学校指定部门统一管理。各校仅限接受持本校签发《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以下简称JW202表)的外国学生,不能接受持其他单位发出JW202表的学生。在学期间原则上不能转学。 4、外国学生的收费标准参照《关于明确全区几项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03]623号)执行。 5、学校不得通过非法中介机构进

6、行招生,不得违章向不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单位推荐学生。 6、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将在校外国学生的名单报市教育局,同时抄报市公安局、外事办。 第十条 学籍管理 1、对外国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二连浩特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原则上应当与中国学生相同。 2、对遵守校纪、学习成绩优秀的外国学生,学校给予奖励和表彰,并将受表彰情况书面报市教育局和自治区教育厅. 3、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外国学生,可由学校给予相应的处分,并报市教育局备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须经市教育局批准,并报市外事办和公安局备案。 4、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考试制度.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市教育局

7、发给毕业证书;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可发给结业证书;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5、外国学生可自愿参加中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但其成绩不作为颁发初中和高中毕业证书的必要条件.市内高中段学校对参加中考并升入高中段的外国学生,也应按照接收外国中小学生相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外国中小学生收费标准和本地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一条 校园管理 1、外国学生是在校生的一部分,接受外国学生的人数原则上不宜超过在校生总数的10%。学校必须按照校园秩序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对其进行管理。 2、外国学生在校内张贴广告、通知、告示,散发宣传品、印刷品等,应征得学校外国学生工作

8、主管部门同意,张贴物应张贴在指定地点。 3、学校应尊重外国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学校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生的宗教活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办理。 4、经批准可向外国学生提供校内宿舍的学校,应加强对外国学生宿舍的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宿舍管理制度。校内外国学生宿舍不提供学生家属住房。 第十二条 签证、居留证管理 1、来二连浩特市学习的外国学生须凭JW202表办理签证手续.市教育局负责本地区JW202表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各接收学校向市教育局领取JW202表.各学校JW202表仅限本学校使用,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 2、外国学生须持“X”签证来华学习.来二连

9、浩特市参加冬、夏令营及其他短期(六个月以下)学习的学生团组,持“F”签证入境。以团组形式短期来二连浩特学习的外国学生,凭二连浩特市有资质接受外国学生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F"字团体签证。 3、在二连浩特市中小学学习六个月以上的外国学生应凭JW202表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X"签证,并自入境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外国人居留证. 入学前已持短期签证入境或已在华并持有居留证件的外国学生,应凭JW202表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签证和居留证项目的变更手续. 第四章 管理职责和义务 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职责 1、市教育

10、局是本地区协调、处理外国学生日常管理、涉外事务的主管部门,是我市外国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市外事办公室是外国学生工作外事政策的指导、执行和协调部门;市公安局负责外国学生的入境、出境、居留、旅行的管理和外国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以及违法事件的处理。 2、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校接受外国学生的工作进行检查,并对学校接受外国学生的资格逐年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学校,将视情况分别给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招生或取消资格等处理. 3、对外国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职责 1、学校和有关部门要保障外国学生的正当权益和安全,并教育外国学

11、生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和学校的校规、校纪.学校可按课程方案的要求组织其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 2、学校应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本校外国学生签证和居留证的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外国学生及时办理签证和居留证的有关手续。学校有责任协助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涉及外国学生的各类案件。 第十五条 外国学生义务 1、外国学生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必须遵守中国有关社团管理的法律和法规,未经批准不得组团结社。外国学生根据在我市学习的具体年限申办在华居留证,每次申办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学业结束后或因故中止学业后,外国学生应及时回国,不得逾期滞留. 2、国学生居留证件内容如有变更,应在十日内到市公安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二连浩特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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