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童工与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1目的
制定政策、程序和补救措施以有效地管理未成年工和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聘用童工.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管理、劳动用工,以及可能的对承包商/供应商的要求。
3定义
3。1童工: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不满16周岁的人,视为童工。
3.2未成年工: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人,即为未成年工.
4程序内容
4.1本公司承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4。1.1在招工时向求职者明示公司社会责任及安全卫生政策和有关规章.
2、4.1。2在对新员工实行培训时进一步阐明公司有关政策和规定。
4。2人力资源部在招工时须对身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龄及其他资料确认无伪后方可聘用。
4。2.1证件必须是原件。
4。2。2采取两级面试(人力资源部及部门主管面试)。
4。2。3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员工需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4。2。4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
4.3按公正、自愿原则和法规要求签署劳务合同,建立人事档案。
4。4为防止疏漏和避免有人假冒代替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人力资源部依据下列情况进行抽查:
4。4.1对员工年龄产生质疑。
3、
4。4。2其他人员提供某员工不具合适年龄的信息。
4.5当发现有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被错误招用,应调查确认情况是否属实。如情况属实,应立即结算其所有薪资并采取补救措施:
4。5。1指定专人送该童工到公司定点医院进行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公司负担,同时将体检结果报人力资源部.
4.5。2童工体检后若发现患有疾病或者受伤,公司应安排其治疗直到痊愈,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公司承担。童工痊愈后执行4.5。3条。
4.5。3如果该童工身体健康,则由人力资源部会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将其送至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再由三方共同将该童工交给其父母或监护人(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
4、由公司承担)。
4。5。4人力资源部协助用人部门调查了解该童工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原因,如确系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公司应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或其它资源(例:为其家庭成员提供工作机会,以改善其家庭经济条件),以确保该童工完成法定的义务教育,直到超过儿童年龄为止。公司定期对其学习状况进行跟踪,如非经济原因中途退学,则公司不再承担经济资助义务。
4。6对16-18周岁的未成年工,应严格按照《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来执行:
4。6.1不得安排从事对身体发育有害或具安全卫生风险的工作(如化学品、搬运重物等工作)。
4。6。2不得安排加班加点或从事夜班劳动.
4。6。3按要求进行体检:
a.入职工作
5、之前;
b.工作满1年;
c。年龄满18周岁,距前次体检已半年。
4.6.4实行登记制度,向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4。7人力资源部负责本程序的制订、审核、修订。
5相关文件
5。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5.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6记录表单
6.1《未成年工登记表》
编制: 核准: 批准:
日期: 日期: 日期:
XXX公司未成年工登记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工作部门
工作岗位
家庭地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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