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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陷阱人力资源管理师案例:小心涉外仲裁协议的.doc

1、人力资源管理师案例:小心涉外仲裁协议的陷阱在涉外仲裁中,一个案件极有可能因为一个不起眼的仲裁协议而万里迢迢到国外仲裁.合同中如约定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法院将没有管辖权,由于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还取决于依据何国的法律,因此,中国当事方在签订仲裁协议时要相当谨慎。国际商事仲裁具有民间性、跨地域性、意思自治等特点,其法律适用问题比诉讼更为复杂,在行使管辖权、确定仲裁程序法、裁决实体争议、裁决执行等诸阶段都需要进行不同的法律适用.首先是“冲突法问题”,即选择哪一个国家(法域)的法律或规则来适用;其次是“法律查明问题”,即如何查明这些待适用法律(准据法)的确切内容和含义。对于仲裁协议适用法律问题,特别是仲裁

2、协议效力的适用法律问题历来争议较大。国际法协会的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自2006年起对此问题开展了两年的研究。2008年国际商会里约热内卢第73届双年会上,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向国际法委员会提交了最终的研究成果国际商事仲裁中准据法内容查明的最终报告,该报告考查了国际仲裁实务界的相关实践,但仍然没有发现一些共同的、规律性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实践做法。笔者最近处理过的一个案例,正是涉及了合同中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该案中,L公司与T公司(香港公司)合作经营连锁酒店业务,后来双方经营中产生纠纷,L公司随即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的经营合同。T公司抗辩双方订有仲裁条款,双方应在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L公司与T

3、公司签有单位系统协议,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内容为“应将争议提交根据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规则被视为本款之一部分”,LCIA规则(伦敦国际仲裁院)对于仲裁地的规定为,各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确定仲裁地。未作此选择的,仲裁地应为伦敦,除非仲裁院依实际情况另行决定仲裁地。而L公司认为单位系统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是无效条款。L公司与T公司签订的单位系统协议中既没有约定适用哪国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故应适用法院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确认该仲裁条款的效力.单位系统协议中第14。7条仅仅约定了仲裁规则,L公司与T公司也从未达成补充协议,且根据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不能确定就是由该院来仲

4、裁.法院最终裁定对L公司与T公司之间基于单位系统协议产生的纠纷无管辖权,L公司应就其与T公司基于单位系统协议产生的纠纷,通过约定的仲裁方式解决.本案的焦点是:审查单位系统协议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是中国法还是英国法,根据该法律,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我国法院审查国内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当然适用本国法律,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审查涉外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适用哪国法律没有规定。根据仲裁协议的独立审查原则,审查涉外仲裁协议(条款)效力的法律不等于审查合同效力的法律。但是,实践中常常将审查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与审查合同效力的法律混同,该做法明显违背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5、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弥补了这一不足。该解释第16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双方未书面协议另行约定仲裁地,根据仲裁条款以及作为仲裁条款一部分的LCIA规则第16.1条,应确定英国伦敦为仲裁地,适用英国法作为判断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依据英国法,单位系统协议第14。7条对双方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的约定应为有效。英国法审查仲裁协议效力比较宽松,在1969年7月18日HobbsPadgettCo。(Reinsurance)Ltd.诉J.C

6、.KirklandLtd。,和Kirkland上诉案中,协议中仅约定了“合适的仲裁条款”,英国法院即判定其为有效的仲裁条款。MangistaumunaigazOilProductionAssociationv。UnitedWorldTradeInc(1995WL1081866(QBDCommCt))更是较为直接地回答了本案的仲裁条款效力以及法律适用问题。王座法院商业法庭的波特法官(Mr。JusticePotter)判决:“如果发生争议的话,仲裁按照I.C。C仲裁规则在伦敦进行,这些词语是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条款。从国际石油销售的合同背景下整体解读该条款,表明双方当事人打算将可能发生的所有争议按照I。C。C仲裁规则的规定在伦敦提请仲裁解决,并适用英国法。“因此,合同双方在签订条款时,对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要特别谨慎,否则在争议发生时,很有可能因为仲裁条款而无法在法院起诉,甚至需要到国外进行仲裁,从而耗费巨大的人力和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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