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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景物业用工管理制度.doc

1、一)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人事工作,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公司员工管理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法通则》、《经济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2、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包括退休反聘人员、实习生、借调人员、下岗再就业等人员。 第三条 用工方式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取劳动用工和劳务用工两种方式。劳动用工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务用工签订《劳务协议》。 外单位下岗员工、离退休人员(包括本单位离退休反聘

2、人员)、借调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一律采取劳务用工方式。 第四条 岗位设置 1、管理岗位:执行董事、执行监事、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各部门主管、会计、出纳、文秘、专干。 2、工人岗位:接待员、物业管理员、保安员、电工、水暖工、房屋管理员、电梯管理员、驾驶员。 3、辅助性岗位:保洁员、绿化员、炊事员。 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第五条 劳动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个人各执一份。 第六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七条 公司对录用的劳动用工实行试用期制

3、度,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 第八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

4、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在

5、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额的设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企业录用员工直接支付的费用; 2、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相当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员工擅自离职,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赔偿企业的损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

6、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员工退休、退职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除本条第4款外,企业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十五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员工向企业交还必要证件或

7、资料之日起10日内,为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八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月计发;不满六个月的,按半月计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 第十九条 公司按政府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个人承担部分在发放工资时扣减。 第三章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劳务用工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

8、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用工方式.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劳务用工签订劳务协议,劳务协议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个人各执一份。 第二十一条  劳务用工无试用期. 第二十二条 劳务协议必须经本人、用人方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劳务协议自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二十三条 合同到期如需续约,需提前两个月协商续订. 第二十四条 合同生效后不准单方面终止.如单方违约,须支付对方为此而付出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终止协议: 1、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条例使得协议为非法或协议规定的劳务人员不能继续受雇; 2、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使得协

9、议无法执行。 3、劳务人员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涉及非法或不道德行为,不宜继续工作; 4、劳务人员不履行或破坏合同; 5、劳务人员因病需长期治疗,不能继续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资和其他待遇 1、劳务人员与公司员工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按月结算工资。 2、劳务人员除上述薪酬外,还享有与公司同等职位雇员一样的奖励、增薪等福利待遇。 3、劳务人员在合同期内因工遭遇意外而受伤,公司负责必需的医药费及住院费,并支付补偿。 4、合同期内,若因企业临时停产、息业或其他原因,致使劳务人员暂时不能工作,公司须照常支付该期间内的基本工资和待遇;如提前解除合同,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支付7天工资作为代替通知金。 第二十七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劳务人员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劳动报酬,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劳务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第二十八条 劳务人员的责任 1、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合同期内,不准私自变换工作另行求职或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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