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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doc

1、中山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校级科研机构管理,推动我校科研创新,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根据《中山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科研机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级科研机构是指由中山大学正式批准成立、以“中山大学”冠名的校内科研机构。 第三条 学校校级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我校科研工作与重点学科建设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有利于汇聚校内外相关学科的资源和人才优势,形成科研团队共同争取国家和地方的科研项目;有利于形成在国内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平台,并逐步升级为省部级、国家重点科研平台

2、 第四条 校级科研机构根据学校科研和学科发展的规划分别按照实体机构和非实体机构进行设置和管理。对于非实体科研机构,学校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不给予专项建设经费支持、不另行提供科研或办公场地等;对于实体科研机构,学校根据发展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并给予专项建设经费、科研或办公场地等的支持。 第五条 校级科研机构实行分类建设、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申报审批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校级科研机构原则上需依托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以下统称为“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研究方向应面向学术前沿、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其中,校级实体科研机构

3、一般由学校根据科研规划和学科建设需要进行顶层设计产生,研究领域属于我校急需发展的战略需求,建设目标是促进我校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形成与发展,培育新的学科增长点,产生创新性科研成果。 (二)新申请的校级科研机构应能够支撑现有学科建设、科研发展和人才培养,有合理、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已取得较好的、与机构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积累,具备承担国家(或省、市)重大重点科研任务的能力. (三)科研机构负责人应为我校在职教授,在机构研究方向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学风正派且能正确把握学术导向,具有开拓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原则上一个人不能同时担任2个科研机构的负责人. (四)科研机构成员结构合理,成员间已有较好

4、的合作基础,成员(含负责人)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校内在岗研究人员(含专职科研人员)人文社科科研机构一般不少于4人,理工、医科科研机构一般不少于8人,原则上一个人作为成员(含负责人)参与的校级科研机构数量最多2个. (五)新申请的校级科研机构名称(命名规定详见附则第二十五条)、研究方向及内容不能与已建校级及以上科研机构重复. 第七条 申请成立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须填写《中山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由所在二级单位签字、盖章,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科研管理部门初审后分别提交学校人文社科、理工科、医科相应的学术分委员会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采取相应学术分委员会讨论并无

5、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支持票数超过出席委员2/3方为论证通过。非实体科研机构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以学校名义发文正式成立;实体科研机构报发展规划办公室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以学校名义发文正式成立。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学校可根据发展的需要,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先行批准设立科研机构,再将有关情况通报学校人文社科、理工科、医科相应的学术分委员会。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校级科研机构实行学校、二级单位两级管理。科研机构一般需依托一个二级单位进行建设和管理;跨二级单位成立的交叉学科科研机构,应以某二级单位为主要的依托单位进行建设与管理。 特殊情况下,

6、学校设立的跨学科、跨单位的实体科研机构,不能确定依托单位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可为直属机构,直属学校管理。 第十条 科学研究院是校级科研机构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校级科研机构的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 (二)指导校级科研机构的运行和管理; (三)受理校级科研机构的申请、更名、撤销以及科研机构负责人、依托单位的变更等相关事项; (四)组织论证校级科研机构的设立和调整,审核校级科研机构的撤销; (五)组织开展校级科研机构的考核和评估工作; (六)受理校内外对校级科研机构违规行为的举报,并会同校内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对其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一

7、条 依托单位是校级科研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对所依托校级科研机构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校级科研机构建设与运行中的相关问题; (二)负责遴选、推荐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人选; (三)提出校级科研机构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 (四)督促校级科研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等; (五)配合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做好年度考核和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校级科研机构实行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对科研机构的业务、行政等工作全面负责。每个科研机构可根据需要设1-3名副职. 第十三条 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任期三年,评估后进行统一换届,可

8、以连任(换届后负责人有调整的以学校名义发文聘任,负责人连任的不再发文聘任),退休或离职后不再担任科研机构负责人。 第十四条 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和变更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以学校的名义发文聘任. 校级非实体科研机构副职由负责人推荐,二级单位审议,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以科研管理部门的名义发文聘任.实体科研机构副职由学校聘任。 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原则上不定行政级别。 第十五条 校级科研机构根据科研工作的需要设立研究岗位,由科研机构负责人从校内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任,其人事归属关系不变.实体科研机构可根据学校相关要求和科研发展需要,聘用专

9、职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等。 第十六条 校级科研机构如需聘请校外兼职研究人员,应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科研机构应向依托单位提交聘任申请(含拟聘人员的学术简历、研究任务及聘任协议等附件材料); (二)依托单位审批同意后提交科研管理部门; (三)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校级科研机构所聘请的校外兼职研究人员应根据聘任协议开展学术研究,参加学术活动,不得以机构名义从事与科研机构无关的活动,不得以中山大学名义或中山大学正式人员身份从事活动。 第十八条 校级科研机构对所聘任的校外兼职研究人员负有直接监管责任。若出现校外兼职研究人员以机构名义从事与科研机构无关的活动,

10、或以中山大学名义、中山大学正式人员身份从事活动,科研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校级科研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变更机构名称和研究方向,填写《中山大学校级科研机构变更审批表》,由依托单位出具意见,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经学校人文社科、理工科、医科相应的学术分委员会论证后,报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批。 校级科研机构依托单位的变更,由机构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原依托单位和新依托单位会签同意,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发文。 第二十条 校级科研机构应建立相应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自我监管,严格遵守《中山大学校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开展科学研究活动。

11、一)校级科研机构不得以中山大学或该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任何合同(协议),若有需要应以“中山大学”的名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签署手续; (二)校级科研机构不得以中山大学或该机构的名义举办或参与任何形式与科研无关的活动; (三)未经学校审批,校级科研机构不得以中山大学或该机构的名义向校外人员颁发聘书或签订聘任协议,不得聘请校外人员担任兼职(客座)教授、副教授; (四)校级科研机构非经学校批准不得注册为独立法人,不得在校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商业性宣传或营利性培训活动; (五)原则上校级科研机构不得自行设立子机构、子中心等直属或附属机构; (六) 校级科研机构不得以中山大学或该机构的名义

12、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活动; (七)校级科研机构完成的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归属参照国家、广东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一条 实行校级科研机构年度考核制度.校级科研机构每年应进行工作总结,填写《中山大学校级科研机构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由依托单位审核后,于次年的3月15日前报送科研管理部门.年度报告作为综合评估的依据,凡无故不按期提交机构年度报告,视为自动撤销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校级科研机构的评估制度,每三年对校级科研机构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其中,对实体校级科研机构的评估,除需满足通用评估要求外,还要考核其特定目标的完成情况. (一) 校级

13、科研机构评估为合格的必要条件 1.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在评估期内至少在CSSCI或SCI上发表2篇与科研机构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或者取得2项以上与科研机构研究方向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或者完成1项以上与科研机构研究方向相关的科研成果转化,或者有1份受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的、与科研机构研究方向相关的咨询报告; 2。校级科研机构成员(含负责人)在评估期内至少在CSSCI或SCI上发表5篇与科研机构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或者取得5项以上与科研机构研究方向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或者完成2项以上与科研机构研究方向相关的科研成果转化,或者有2份受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的、与科研机构研究方向相关的咨询报告;

14、 3。校级科研机构成员(含负责人)评估期内至少获得2项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 4。在评估期内,以科研机构名义举办的学术会议不少于2次(有完整的会议档案); 5. 在评估期内,校级科研机构须有持续的经费入账。其中,人文社科科研机构平均每年入账科研经费不少于5万,理工、医科科研机构平均每年入账经费不少于25万。 (二) 校级科研机构评估指标体系 1。研究水平与贡献(50%) (1)机构研究方向和特色(5%) (2)承担科研项目情况(20%) (3)研究成果与学术影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贡献(25%) 2。队伍建设(30%) (1)机构负责人与学术带头人作用(15%) (2)队

15、伍结构与团队建设(15%) 3。合作交流与运行管理(20%) (1)国内外学术合作交流情况(10%) (2)参与或举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情况(5%) (3)网站建设、简报刊行情况(5%) (三) 校级科研机构评估程序 1.校级科研机构按照科研管理部门的评估通知要求,填写《中山大学校级科研机构评估报告》(实体校级科研机构还需另提交本评估期内特定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和下一个评估期的建设目标任务书),进行自评后将相关材料提交给依托单位; 2。依托单位对所依托的校级科研机构进行预评估,后将相关材料报送给科研管理部门; 3.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专家不少于7人,考虑回避原则,专家

16、优先从学术委员会委员中聘请)对科研机构进行综合评估; 4.科研管理部门发文公布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对于评估为优秀的校级科研机构,学校给予一定的运行经费或政策支持,并优先推荐各类平台申报。评估不合格的科研机构原则上予以撤销,被撤销的机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成立新的科研机构. 第二十三条 校级科研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研究后该机构可不予保留: (一)校级科研机构升格为高一级的平台,原则上不再纳入校级科研机构管理。与高一级平台名称相同的校级科研机构按自动撤销处理;与高一级平台名称相似的校级科研机构可由依托单位提出撤销申请,学校据此发文撤销; (二)

17、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调离或退休, 经科研院书面正式提醒后,3个月内仍无故不提出变更负责人的申请,原则上该机构不再保留; (三)无故不参加评估视为评估不合格,原则上将依照程序撤销; (四)校级科研机构违反上述第二十条,或者以中山大学或该机构名义从事违反学校、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活动,给学校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可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予以撤销处理; (五)校级科研机构或依托单位因其他原因自行提出撤销申请,科研管理部门可据此发文撤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院系(医院)级科研机构指由二级单位通过合法程序设立的以二级单位冠名的科研机构. (一)院系级科研机构的设立,应经二级单位学

18、术委员会以及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以二级单位名义发文。 (二)二级单位须在本单位主页公布院系级科研机构信息,定期维护更新。无故不向科研管理部门报备或未挂网,将视为非法机构。 (三)二级单位须制定本单位科研机构的管理办法,对本单位的机构加强管理。对已升级为校级科研机构的,将不再纳入院系级科研机构管理。 其他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为方便对学校科研机构的管理,对新建学校科研机构的名称做以下规定:由学校顶层设计自上而下成立的校级科研机构统一命名为“中山大学XXX研究院”;由依托单位按照程序自下而上申请成立的校级科研机构统一命名为“中山大学XXX研究中心”

19、由院(系)级按照规定程序自行成立的院(系)级科研机构统一命名为“中山大学XXX学院(系、附属医院) XXX研究所"。 第二十六条 校级科研机构印章的制作标准按《中山大学行政印章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已撤销或变更名称的校级科研机构应及时将机构印章交还至科研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对收回印章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与外单位合作共建的研究机构以及与境外单位共建的国际合作机构的管理,学校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原《中山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中大科技〔2014〕32号)和《中山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版)》(中大社科〔2013〕37号)同时废止。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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