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良庆镇广告牌建设项目工程施工
青苗补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乙方地址:
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上青苗以及其它地上附着物(以下统称“地上物")的一次性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有权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并且有权领取属于乙方所有权或管辖权范围内各项地上物的所有补偿款。
二、在甲方建设用地范围内,乙方享有补偿权利的全部内容如下:
序号
项目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1
辣椒青苗费
1
项
2500
2
场地使用费
1
项
2500
2、
合 计
5000
以上青苗及场地使用补偿款合计 (小写):¥ 5000。00元,
(大写):伍仟元整。
三、甲方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全部款项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甲方施工。甲方不再支付任何款项给乙方。
四、协议实行后,其地上物的所有权归甲方.由甲方处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已补偿的青苗树木种植区域内的土地再进行种植和利用。
五、签署本协议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作为补偿权利人的证明资料。
六、本协议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自甲、乙签
3、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良庆镇广告牌建设项目工程施工
青苗补偿协议书
甲方:广西北部湾恒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地址:
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上青苗以及其它地上附着物(以下统称“地上物”)的一次性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4、
一、乙方有权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并且有权领取属于乙方所有权或管辖权范围内各项地上物的所有补偿款。
二、在甲方建设用地范围内,乙方享有补偿权利的全部内容如下:
序号
项目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1
辣椒青苗费
1
项
2500
2
场地使用费
1
项
2500
合 计
5000
以上青苗及场地使用补偿款合计(小写):¥ 5000。00元,
(大写):伍仟元整.
三、甲方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全部款项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甲方施工。甲方不再支付任何款项给乙方。
四、协议实行后,其地上物的所有权归甲方。由甲方处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已补偿的青苗树木种植区域内的土地再进行种植和利用。
五、签署本协议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作为补偿权利人的证明资料。
六、本协议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自甲、乙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广西北部湾恒信资 乙方(签名):
产经营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