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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培训学校章程.doc

1、 ×××××××专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定名为×××××××专业培训学校. 第三条 本校由×××出资举办,是经×××教育局批准注册的非企业、开展民办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四条 本校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培训,使参加培训的学生在应考技能,知识储备及思路站位等方面有突破,有提高。 第五条 出资人要求

2、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条 本校接受×××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校地址:×××××××××××××××.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八条 本校办学层次:文化、特长专业培训。 第九条 本校办学形式:分期面授. 第十条 本校办学范围:×××××××。 第十一条 本校招生对象:中小学、成人.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本校实行校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是本单位的权利机构;校务委员会成员××人,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校长应当具有×××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

3、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对本单位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六条 校务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

4、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校务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十八条 本校法定代表人为×××. 第十九条 本校下设管理机构:

5、办公室、教务处、招生办、财务处等管理机构构成、各自发挥的功能及人员构成。 第二十条 担任本校的校务委会员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与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校办学资金由×××提供,启动资金为××万元。全部资金由×××自筹,用于交房租金、押金,教学及行政区域的装饰装修,购置教学设施设备等。 第二十二条 本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不跨年度进行收费. 第二十四条 本校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本

6、校积累只能用于增加办学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投资。 第二十五条 本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校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校举办者,吉首市教育局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本校举办者及吉首市教育局审查. 第二十八条 本校在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校财产,但是不得转让或者用

7、于担保。 第五章 学校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做相应处理: (一)本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动议,并报请吉首市教育局,吉首市民政局审查同意,由本校组织财产等的清算; (二)被审批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进行清算;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 本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

8、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终止后,本校的办学许可证和印章由审批机关收回销毁,注销登记。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本校章程。修改后的本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三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校务委员会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修改后的章程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本校的校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于××××年××月×××日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的校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予以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业培训学校 年 月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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