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产值、计量产值上报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施工产值统计数据能及时、准确地反映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项目部。第二章 施工产值及计量产值第二条 施工产值(对内),是指工程项目现场实际完成的形象进度产值。施工产值应在报告期末通过现场盘点已完工程来得出。报告期内已经完成的实体工程应该计入施工产值,没有全部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可按完成的比例计入施工产值。施工产值必须准确反映工程项目现场实际完成的形象进度情况,不以监理签认计量为前提。第三条 计量产值(对外),是指在报告期内经监理签字认可的计量报表数。各项目定期比较分析施工产值和计量产值不同的原因
2、,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计量.第三章 施工产值上报范围第四条 凡是对外正式签订合同的项目,无论合同额大小都必须按项目上报施工产值,不得任意合并为一个项目上报。对于由一个项目部经营管理的多个小型工程,项目部必须按规定按项目分别上报新签合同额、施工产值、计算确认合同收入,公司在考核时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部所经营管理的项目合并考核.第五条 对于使用非本单位资质中标的工程项目,必须按本通知的要求上报施工产值,并同时上报新签合同额,根据完工百分比计算确认营业收入。第六条 对于使用本单位资质中标的项目,只要经由我们统一办理对业主的结算,都必须计入施工产值。对于不经过我们办理结算的项目(合作单位项目),公司开发部门
3、必须做好必要的风险防范工作,出现问题由公司业务开发部门负责。与此类项目相关的情况必须按公司业务开发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第七条 非建筑业企业产值中的施工产值应分项明细列出;科研所的设计、监理、试验产值都应分项目列出).第四章 施工产值、计量产值的报量原则第八条对工程已完并已办理完结算的项目(包括先审后包及投标报价包干项目),结算当月必须全部报完。第九条对工程已完,未办理结算的项目,当月必须报量,所报产值不得超过合同量.第十条对在建工程,按当月工程完成形象进度进行报量。第十一条单项工程产值由总承包项目部在当月按工程所达到形象进度报出,并反映出分包各单位产值.分包单位的产值必须规范填写工程月进度
4、报表,经总承包认可方能报出,且其总量必须与总包单位认可的分配量一致。第十二条没有签订施工合同文本的建设项目,其完成的产值也应计算到建筑业总产值中。第十三条在施工现场预制的构建和金属结构件,制作完成后即可计算构件制作部分的价值,待安装构成工程实体后,再计算安装费用.由外单位购入的构件(如混凝土构件、金属结构件、门窗等)必须待安装完毕后,构成了工程实体时才能计算构件本身价值和安装费用。第十四条因施工造成的返工,其返工价值不应计入实际完成产值;设计方案修改应按变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产值;施工过程中发生问题,并修改设计,需经业主或设计单位同意变更和作出经济签证后方可计算产值。第十五条工程总产值一般
5、按完成形象进度计算价值量,不等同于工程结算收入指标,施工单位在填报工程总产值时不能用工程结算收入替代。第五章 施工产值的报量方法第十六条施工产值的统计应以报告期单位工程形象进度为依据,准确计算当期完成实物工程量,并按定额、施工预算统计上报产值,包括以定额为依据计算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以及按收入汲取的现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现场经费、文明施工环保费)以及对业主计取的变更、索赔、增减额等费用。第十七条施工产值其他直接费的计取应以当月完成的施工面积为依据,并按结构与装修所占比例进行分摊,其结构所占比例规定为: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按70,工程水电费、排污费按80,二次搬运费、高层建
6、筑超高费按65%,冬雨季施工措施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点及竣工清理费按85,生产工具使用费按55计取.第十八条 对业主认可的变更、索赔增减额,若构成对外报量,则内部统计报量时应扣除两税一费、劳保统筹基金及上级管理费1。5,未构成对外报量时,全额上报内部产值;对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技措费、包干风险费以业主确认完成的工作量按合同价款比例计取;对已经取得的工期奖、质量奖按100上报产值.按合同约定应调整的三材及商品混凝土等材料差价(设备价除外),按季度进行调整,并按60-80进行折算收入统计;而作为损失、索赔办理的已报未批洽商一律不作为折算收入统计.第十九条 特殊项目的统计报量按以下规定执行
7、:一、模板工程以施工预算为依据进行统计上报施工产值,若超常规或有特定的施工工艺要求的项目,经公司同意并按实际施工方案调整收入后,再作施工统计报量调整。二、脚手架工程以施工预算为依据,按不同的结构类型和檐高综合实行按建筑面积平米包干,统计上报施工产值。三、土方、降水、护坡工程以施工预算为依据,按公司认定的价格进行统计上报施工产值。四、钢筋工程按规格、型号计算钢筋用量,经物资管理部审核后,按8090计取统计上报施工产值。第六章 计量产值的报量方法第二十条 对外报量应以报告期单位工程形象进度、中标概算及一批增长的工程量、价格为依据,具体规定如下:一、中标工程,按工程概算及合同价款的构成统计上报工作量
8、及产值。二、无中标价、未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暂按建设单位指定的概算定额统计上报工作量,待工程价款确定后再统计报量。三、未列入施工图预算的地区差价、材料差价、机械进出场费差价等,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产值.第二十一条 在对外统计报量时,对分包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分包给局、公司内部的打桩、降水、土方、护坡、防水及水暖电卫、电梯安装等工程,其产值由总包方统计上报。二、对业主分包工程,原则上不予统计报量,若纳入总包结算时,应向业主收两税一费、劳保统筹基金及分包配合费,其分包工程产值由总包单位统计上报。第七章 施工产值、计量产值的的上报时间及要求第二十二条 施工产值完成情况报表由封面、文字说明、项目完成情况汇总表(见附表)和项目分项明细表四部分组成,施工产值统计报表应于每月25日之前上报施工管理科(节假日不顺延),正式报表必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以保证统计数字的严肃性和合法性.在规定时间内,可用电子邮件或传真上报.第二十三条 附则一、 本规定由公司经营管理科负责解释。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