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无效仍然要支付工程款山田律师所 张斌被告厦门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盐城市盐都区永宁国际汽车城项目的总承包商。原告仇先生以个人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对工程的幕墙进行施工,确定了总的承包款。工程完工后,被告不愿意支付工程款,由此原告对被告起诉。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张斌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由此仇先生与被告的承包合同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由此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为了使原告利益得到维护,本案把发包方也依法列为被告,承担付款责任.本案经过盐都区人民法院一审,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维护了仇先生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