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人(下称甲方): 受托人(下称乙方):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与扶余市公安局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陈志华律师为甲方所涉纠纷案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1.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 2。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
2、;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代为收转被执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1项代理工作。 第三条 双方协商同意律师代理费及交通费交纳办法如下: 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交纳律师费七千元,交通费三千元,共计一万元。待本案伤残鉴定出具结果后,确定最终要求被告赔偿数额之日,按照该数额的百分之五计算律师费,多退少补,交纳完毕律师费,但律师费最低不少于五千元。第四条 乙方律师须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对其执行代理事务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如有违反,乙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如乙方承办律
3、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要求乙方如数退还或拒付代理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第九条 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生下列情况,视为乙方已经
4、全面妥善地履行了本合同,合同终止,且,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已交纳的代理费及其他费用不予退还,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应当交纳尚未交纳的代理费仍需交纳:1、乙方接受委托后,作为原告(或上诉人,下同)的甲方决定不起诉(或上诉,下同)的;2、乙方接受委托后,对方当事人决定不起诉的;3、乙方接受委托后,作为原告的甲方提出撤诉的;4、乙方接受委托后,对方当事人提出撤诉的;5、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作为原告的甲方的起诉或者通知再审被驳回的;6、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起诉的;7、甲方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的。第十条 甲方如未依本合同第三条之约定交纳代理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其代理工作并解除本合同,已收费用不再退还。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纳全部代理费的情况下已经履行了全部工作,甲方应及时交纳本合同第三条所确定的代理费,并按未及时缴纳部分的代理费的_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