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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业务应遵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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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业务应遵循的规定
(一)储户遗失存单(折、卡)、密码或者预留印鉴、印章的,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在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后,向其开户的营业网点书面申请挂失。特殊情况下,储户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电函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
(二)营业网点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按规定手续支取的,营业网点不负赔偿责任。
(三)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营业网点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
2、过户手续。
(四)因存款单位人事变动,需要更换单位法定代表人名章(或单位负责人名章)或财会人员印章时,必须持单位公函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存款所在信用社网点办理更换印鉴手续,如为单位定期存款,应同时出示网点为其开具的证实书。
(五)存款单位机构合并或分立,其定期存款需要过户或分户,必须持原单位公函、工商部门的变更、注销或设立登记证明及新印鉴等有关证件向存款所在网点办理过户或分户手续,由网点换发新的存款证实书。
(六)单位存款的密码失密或印鉴遗失、损毁,必须持单位公函向开户网点申请挂失。开户网点受理后,挂失生效。如存款在挂失生效前已被他人按规定手续支取,信用社不负赔偿责任。
(七)信用社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得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的存款。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监督的事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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