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名词解释精品资料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项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早成损害的其他工程,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黄金设施,必须与主
2、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环境行政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可以从事该项活动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环境标准: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限期治理:是指国家法定机关对污染严重的项目,行业和区域作出决定,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环境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环境法律制度。清洁生产:将综合预防的环境策略持续地应用于生产过程和产品中,以便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循环经济:是
3、一种将经济体系与环境资源紧密结合的生态经济模式。环境事故报告制度:指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事件,使环境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严重污染或破坏,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向可能受到环境污染与破坏危害的公众通报,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的法律制度。无过错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环境污染: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地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致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大气污染:是指大气因某种物
4、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质量恶化的现象。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环境噪声污染:是指环境噪声声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固体废物污染:是指因对固体废物的处置不当而使其进入环境,从而导致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早成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生态安全:指国家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生态环境处于不受或少受破坏与威胁的状态。生物多样性:在全球范围内,生物多样性是指各国在调整所有来源的活的生物体的变异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总和。在一国范围内,生物多样性是指调整该国所有来源的活的生物体的变异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总和。能源法:指调整能源开发,加工,转换,储运,供应,贸易,利用及其规制等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谢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