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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机制教程文件.doc

1、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机制 精品文档 宜丰县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长效工作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赣府发[2008]16号),以及《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宜丰县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负其责、

2、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全面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努力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促进全县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工作机制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权力和责任对等的属地管理原则,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切实落实责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建立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开展专项行动,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成员单位由同级工商、卫生、文化、国土资源、煤炭、安监、公安、消防、商业、质监

3、交通、食品药品监管、新闻出版、劳动与社会保障、人事、建设、农业、林业、财政、环保、广电、电信、旅游、烟草专卖、法制、监察等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联系。联席会议由办公室根据成员单位提议,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召开。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二次。联席会议的主要议题是: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研究制定监管措施,组织开展执法联合行动,指导、督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及时向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

4、有关事项的落实,并定期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二)健全信息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互相配合,互通信息,交换意见。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经营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在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告知后,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涉及其他

5、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涉嫌违法案件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对其中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三、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范围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2、按规定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4、有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注销,或有效期届满但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或延期变更手续,擅自

6、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6、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但擅自买卖、出租、出借、转让证照等违法行为。 四、查处取缔重点及职责分工 (一)查处取缔重点 1、严重危及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2、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3、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列为查处取缔重点的其他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职责分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7、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集中式供水服务、医疗服务、采供血、公共场所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营业性演出,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等进行监督管理。(注:网吧的无证无照经营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取缔) 煤炭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煤炭生产、经营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的

8、生产、经营、储存,及非煤矿山等其他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旅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公章刻制、印刷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营业性射击场所、爆破作业、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以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等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从事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服务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仓储,生猪定

9、点屠宰、拍买、特种商品、直销、租凭、餐饮、酒类流通、二手车经纪经销与鉴定评估、典当行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工业品(含食品)生产加工、计量器具制造及修理、计量标准核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道路运输经营、水路运输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港口经营、港口理货经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药品和医疗

10、器械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出版物出版、发行、零售、印刷、复制、出版物进口以及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劳动保障、人事、建设、农业、林业、财政、环境保护、广播电视、电信、供电、旅游、烟草专卖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认真履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职责,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

11、许可(批准)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照、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照、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对经营活动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的,第一顺序许可审批部门(单位)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第一顺序许可审批部门已审批、发证的,后续顺序许可审批部门(单位)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工作,由第一责任者负责,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对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单位)监管职责范围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该职能部门(单位)应及时将已掌握的情况和有

12、关证据材料一并及时书面告知(移送)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实施综合整治。各乡镇、街办、管委会要加大组织领导力度,认真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实现并保持在本行政区域内基本消灭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目标。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一是各级联席会议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的力度,形成各职能

13、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查处取缔合力;二是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个别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重点行业,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市场准入审批程序和监管查处责任;三是健全部门查处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确保查处取缔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有效进行;四是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单位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主动支持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及时配合落实有关强制措施;五是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会员及农村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对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和大力支持查处取缔工作

14、六是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强化内部责任管理,实施属地监管,把责任落实到人。对于相关部门的抄告事项,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三)宽严相济,分类整治。各单位要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整顿与发展的关系,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遵循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取缔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取缔,并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其中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或者经营范围、经营条件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引导帮

15、助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使其合法经营;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行为,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行为,要依法规范管理,不视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查处取缔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严格按照办案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坚持依法行政。要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公安机关在接到协同执法请求后,要积极支持配合,制止各种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对触犯刑律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依

16、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制部门要研究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时为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依法协调部门之间法定职责争议问题。 (五)严肃法纪,追究责任。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本部门和所属下级单位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监察部门要对各地各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失职、渎职、包庇袒护、不负责任、延误工作的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广播、电视、横幅等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安全生产法》、《食品卫生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社会依法经营意识,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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