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合同出租方: 水城县林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租赁方: 水城县农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见证方: 水城县杨梅国有林场 (以下简称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促进我县产业结构调整,本着公正、平等、自愿、互助、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一、租赁标地土地坐落:水城县杨梅国有林场(茶场场部)。租赁面积:厂房 ,场地 (以实际测量为准)。二、租赁土地用途乙方租赁甲方厂房及场地用于菌种繁育。三、租赁价格、期限及付款方式1、租赁价格:甲、乙双方认定该宗厂房及场地租赁价款为人民币壹万元每年(¥10000。0
2、0元/年)。2、租赁期限:1年.厂房及场地经营权租赁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3、付款方式: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5个工作日内支付租赁费用,租赁费通过银行转账至甲方指定账户。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保证厂房及场地面积真实;土地权属合法、清晰、无纠纷,无出租他人、查封等情况。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厂房及场地租赁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租赁厂房及场地。3、协助和监督乙方按照合同行使厂房及场地的生产经营权,合理、环保、正常使用和利用该厂房及场地;协助乙方解决产权所属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2、享有合同约定租赁厂房及场地的自主生
3、产经营权、经营决策权、产品处置权.3、按照合同约定从事菌种繁育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其他经营活动。4、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转租.5、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该场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合同需变更或解除,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2、若甲方因政府规划或国家政策发生调整等原因需终止合同收回该厂房及场地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处理。3、若乙方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需终止合同,停止对该厂房及场地的租赁,乙方在该厂房及场地上建设的一切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4、因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使合同无法履行或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解除,双方均不算违约.七、违约责任
4、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交付厂房及场地或不完全交付厂房及场地的,应按合同金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的,应按合同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交回租赁厂房及场地或不完全交回的,应按合同金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4、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该厂房及场地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其经营使用权,终止合同,所收取的租赁费用不予退还。八、争议处理若双方存在争议,本着公正、平等、自愿、互助的原则协商解决。若达不成共识,可上报仲裁机关调解或向水城县人民法院进行仲裁。九、特别约定1、租赁期内遇国家征用或征收租赁厂房及场地,国家给予的厂房及场地补偿款和原附着物归甲方所有;乙方经营的菌种及其他设备赔偿款归乙方所有。2、本合同租赁终止后,该厂房及场地的附着物、建筑物、设备归甲方所有。十、其他约定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乙方、丙方各壹份。自叁方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 方:(签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 方:(签章) 乙方法人:(签字)丙 方:(签章) 丙方代表:(签字)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