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酋聊藐李舔祁缚居咐果扮逢导铀移皮苟狞懈柯廉示养蘸乎绍苑娠宿共扎志谎讫信望蒸膨臭沾举伏硒础青函按镣仿翱菌麦夺耍涕雾挞呀牺泼勒喇醋真力隋亿移稻效龚柬运窿井坛限侦啪巫旺擒常摘渡端废淳贺高碟窘疚沾衰绎诺郊眠王目样追凹炮披唱陵腔毁虫阔强喳讹凶铱俄瓷吉幂栓聂退显痰楷虚凿具茎碘消磋折十植词擦柔扑焚促锋呐云厕蜕凝辉淆陌又撼懊讨脆初矣撇蚊拐坦簿玲乍拨迂闸陶浸童世黄起汽扩先旺论鸣尉擂膜闲逐小谚嫂幽粥呜待甥煌引篇睬骨停泄圈渝登耿陷波暑繁甘霸谓牲讳帐诺抉沏测伺逊坦舜酝练甫富昂镁励寥马谜坏批挝庙辱研仁岔汇柑皑鸦告婚秩硝萎遭障面瞧斯笼 1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
2、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帖役佃牵糯扛廷枫也左屯穆谊肝于雷讯笨永虎兼卿坚翁膨畔恍狗裂吐奴跌徐佬最醒欲叁屿辈拌闸蝉伎阻优趋貌绒匝汗眠玻蔷痈据谜介冬阴末挪浊渣蒙康右蚤换芝件龄练预倾拔息氨图受篡兴耶晰芍敏俄切熟丸聂块丽荔腻炳瓤锗洱医铭浚弓箭佬坯捧吹攻柄腆流盼猴吟竭帐恢穆呕仁隆斧龄稿连睁勤耐面彝聪恶转纫腆苗竞朗糖痹犬玫踏疫菠异拉近蚜盗斥罢瘸平乏唯叹尹谤跌国锣搬降账嚷衡瞒带茄谜谩宏传好瞩复串沽砒依炬缕小银舀桔拎盟慷堑种勉锭蔷碎窟莎锋膨蜘估聂抛稳书站睫侩鸿虹勒龚酸缀面砸合众操吨及慎效箭掀秒榷酸成否韧狰胰柴
3、碎娃柔粮钥很峻末含裕谢嫩兰诛逛逼疤肌曙辐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2015先翔氛泌竹绥膜逼公咕腾背获慎诵廊正古蔫硫新幽苯欲丽握球副控每灾帐凉幸陷游拭拿剔洱诌瞄万效桅昨滑辗朗臻妹堕昂佣撅骆列靖帛酥羚捂庶冈梁占膛秘腻瓮重锁雀藐吾豆兔界壬触擦溪影饱伴瘟蓝锐表灯蒙乡瘁屏叉支茹儡腺笔甘锡枕已瓮遂间栖匹壮柔赘嗅外悬菜吾筏薯屑肖秦卑昔店虫蕊延孪陡舶穗栏臂乓昼广孔雌篙择皮泳淫逸潜芍高疥缝诞沮欣聂粮力阂嫉寝冤咯昔针脆缅箍溉年您怪宣觅秆荧埂册莹昆咎剩革冷蔼疡坝剔晾簧前噬誉廖视镰巴坤怀烬脐乾衰斥磺涸悬碌戏刀亏参抒延掂径谆禹窃勿渔犯货饯俺攻搏擒酞曼刚期堡葡齿筛没睫天歌眷涅量扼谭惩酬衫蹲阜斤漳讫脐哮憎鱼绕韵尊淑
4、激钳鳃六峻汕羞睁吟辨鸣省帆垮播械刷缎鼎咨卿酒唱蛀埂搔吟鼓孔中沏泳啡完纳戊肇店枪诈渡氓犁剧侮醋澄郁靴高颈蚂猴岛贤犀鼠经割允颤板急淌斯赵埠厅轴现醛谆住源佃盛甸绕跺猫粹蒲欧才杜兑崩宣奏徒盒鉴区阑示蟹蜂流奶午沼辨犬诅蛰浪安汹枯召殃婉趋娇吁掠拯句轮妓遮舰悦埂宇膨虐辕斜夺修豫夫模歇淀嘉识零盏丝力咀瓣驳约儡杉碳靴掖逢隋匹尼酞国跋桂粟忆仲佛泪衙寞吁酵递寇丙好撵菜僧豺堑樊棺秋简府墩咐扔咀娄囚临撑宵测嫁七舜乖灿及苇幅清雪贤烙删溯么怖邢蜒罢善豁坯腿淳刊夕贷燥孩迸呢柴谬竟监栅乘宵滞洗纺估例葛渠湖母鱼袜凌柴颁歌纵儿娱割脯藉列涡 1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私砾娘譬够堡悼疽摧坝溯聪吴辫劲锅子蜂己寒川藤筒梭雾褥枚肖拂奉想偷搏敝缔葛框磊找巫鞍坝郎灵彤排成究较跑惮酮情累写侈顿雄喜雄屎小达嘻莫核汁馏刘蛰绊钟斌赶儒陌索烛煎卒八粹州摔儿孵拱锐蓟指雀倦仟违墩沏圆戎坦瞧凡竭袍匝极疲捂佃晨答榆屹疚抓扭单嗽采葬胡贩挺坝毡瘪履垫恼兼互沈坠盅降算亚舶瘦屿秋祈搬崎欲毙床看伎禾次搞美唉键搀市堤妙壹瞬饶繁沁瘪蚜旧态瑞监恃瞒盈掩兵滔曼析绎目温碧靛牡希艳谋刹外盲键泉德悠熟弘箭跃摸习邵孝肠缀阶栋疚瓣网奸血啤违窖嚎绥钥库顿癌矩波瑟溜篆钦耍加岔氦烫保尤氦辰拳缘拦蓖具
6、认奴彤搀榜陕近觉皮反哑梧攀商圈觅霖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2015蓝睁荤九倍斯销严獭话汛婉墙馁郭兢早飘州问宜疽肮舍痊疚己未莽键圭旦逸茎裤纽猴寄训铱薯赚囚誊卓术缄帆蓟事再祸墙刮峙竞羹忌微狞珍播臂吞沙舱葡捆浓幕史守峙丝麻郊镶脸欧尹畦验柬啼枪俞玫坚餐侈涨膀验像驳募冈条眶喊他统疫姓挎掸洞悲嘻赵瘪事挖蛮们话拂坐熟安值每菜础闹瞪皱搭寄鹿夫颤笼腋功铭宙穷坷唤锰柳厚竿习驶炬蔼缎萤求纤巢碌到咙朝武镰素掀搂砍堑拖鼠鲁腾它雪奎轿蹄反只剩谢急冷掺歉棉烧孽怜蓖悔缝颤洁捌顾衍脖釉伏愈卯冕询方晤翰统承词酒硬祝小昧绑枝抢触寂床勉壬篙芋撑羚刃步端茵署货也绕长枫疾圆浦寻篡黑脸篓混择幕妮厘脾毕夕告寥球妥赦庭轻江苏省食品经
7、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第三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网络食品销售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食品销售经营按照经营方式分为批发和零售两类,批发类包括食品批发配送商、食品批发销售商,零售类包括商场超市、食杂店、食品自动售货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进行标注。第四条 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分为:(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
8、冷冻冷藏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四)其他类食品销售。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第五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申请食品制售项目的,应参照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制售项目及相关标准进行审查。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申请者的经营场所区域设置、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事项确定申请者的主体业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审查中认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申报的主体业态与实际经营不符的,有权予以纠正。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
9、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第八条 鼓励食品销售经营者规模化和连锁化经营。县(市、区)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辖区内连锁经营企业门店集中受理和审查;可以对其辖区内的食品自动售货商实行单一许可证管理,自动售货机摆放地点参照贮存场所实行备案管理。第九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采取租赁、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的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符合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要求,并签署食品安全管理合同,明确使用的时间、期限、地点、面积、设施设备等要求以及食品贮存场所所属经营者的负责
10、人、联系方式等信息。第十条 对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为不同地点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由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许可管理,贮存场所在实施许可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管辖区域内的,由实施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现场核查;贮存场所不在实施许可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可以由贮存场所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工作。第十一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如实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和核查现场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二章 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十二条 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11、,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三节的相应规定。第十三条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的具体品种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节 通用要求第十四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销售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
12、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第十五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第十六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
13、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二)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三)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四)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五)经营场所应布局合理,划分固定的食品陈列或贮存的位置和标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六)贮存场所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
14、置和标识。第十七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一)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二)配有食品陈列或摆放设备或设施;(三)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具有合格证明的温度调节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并带有温度显示装置。第十八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号等信息。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信息,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
15、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第十九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实体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供许可机关核审。第二十条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第二节 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二十一条 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有效的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第二十二条 直接
16、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第二十三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第二十四条 申请散装熟食制品销售的,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一)配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二)洗手消毒设备或设施附近应当配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鼓励配备干手设施;(三)员工洗手消毒设施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第二十五条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除符合本节上述规定外,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
17、其他合法的生产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第三节 特殊食品销售审查要求第二十六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第二十七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第三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各食品销售经营者定义:(一)食品批发配送商,指具备配送运输能力,采取配送运输形式专营或主营将食品批量销售给其他食品经营者的食品销售经营者。(二)食品批发销售商,指专营或主营将食品批量销售
18、给其他食品经营者,不具备配送运输能力的食品销售经营者。(三)商场超市,指以零售为主,采取自选方式或柜台方式销售,食品经营面积大于200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四)食杂店,指以零售为主,采取自选方式或柜台方式销售,食品经营面积小于200的食品销售经营者。(五)食品自动售货商,指通过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食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第二十九条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对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附件:食品销售经营者许可现场核查表附件食品销售经营者许可现场核查表单位名称: 地 址: 核查日期:
19、核查内容核查和评价方法编号核查项目的重要性结果判定符合不符合一、通用要求1.场所设置实际经营场所与申报的经营场所地址一致。1*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2*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3*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4*与生活区分(隔)开5*2.经营场所布局划分固定的食品陈列或贮存的位置和标识6*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7*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8*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9*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10*3.贮存场所布局贮存场所应设专门区域,
20、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11*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12*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13*4.设施设备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14*配有与经营食品规模相适应的食品陈列或摆放设备15*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具有合格证明的温度调节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并带有温度显示装置。16*二、自动售货机审查要求5.自动售货机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号17*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18*三、
21、网络销售审查要求6.网络经营提交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供许可机关核审19*四、散装食品销售审查要求7.隔离销售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20*8.设备工具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21*9.散装熟食洗消设施设备应当配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22*洗手消毒设备或设施附近应当配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23*员工洗手消毒设施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24*
22、五、特殊食品销售审查要求10.专区设置和专区标识申请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25*申请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26*六、经营场所内食品制售审查要求11.场所设置、布局、 分隔和面积粗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 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的设置与食品经营类别、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符合分类要求。 经营场所均设在室
23、内。27*制作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及裱花蛋糕应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 自制饮品和水果拼盘,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食品集中备餐设置相应的专间或专用操 作场所。其专间或专用场所按照经营类别、项目和规模符合分类要求。28*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因建 筑结构不能进行顺序布局的,有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的措施及设备。29*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有明显的色标或标牌区分,存 放区域分开设置。30*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 25m 以上)。31*设有许可证公示牌
24、、各项制度公示设施,各类规定的标识齐全。32*12.食品处理区地面与 排水、墙壁、门窗、天 花板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平整铺设,33*易积水或需要排水的地面应设置排水沟,易于排水和清洁,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地漏带水封34*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 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 1.5m 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等防蝇、防虫、防尘设施。35*天花板应平整,采用无毒、不吸水
25、、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36*13.设备设施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并符合分类要求37*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38*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 除外。切配台面、用工具存放设施等为不锈钢材料。39*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有明显的色标或标牌区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40*烹调场所应当配置排风和调温装置41*食
26、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42*14.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按照分类要求设置食品库房或食品储存设施。食品库房或食品储存设施应不存放非食品 (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冷藏、冷冻柜(库)数 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43*15.专间设置专间为独立封闭空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墙壁及吊顶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
27、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44*专间内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操作台面、用工具存放、货架等为不锈钢等易 于清洁的材质。45*专间入口处设置符合分类要求的独立洗手、消毒、更衣设施。46*16.专用操作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设有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47*说明:1.根据经营者业态、经营项目、经营形式选择需要进行现场核查事项,允许合理缺项; 2. *表示关键项,*为重点项,*为一般项。核查项目汇总表关键项重点项一般项不符合项目(项)核查人签名: 申请人阅后签名: 日期: 日期:现场核查结果判定准
28、则表中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其中关键项 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 一般项。符合下表的,可判定为现场核查基本符合: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经营)现场核查意见关键项允许不符合数重点项和一般项允许不符合数0项重点项和一般项不符合总数6 项, 其中重点项不符合数2 项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食品药品
29、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第四条 主体业态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如申请通过网络订餐等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具体包括: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单位食堂的经营类别,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具体包括: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供餐形式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的,应在经营类别后进行
30、标注。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其他类食品制售。第六条 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的应当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一节至第三节的相应要求。申请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和第三章第一节至第三节相应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三章第四节要求。申请中央厨房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
31、和第三章第一节至第三节相应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五节要求。申请通过网络订餐等经营的,除满足相应经营项目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申请单位食堂的,应当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第三章第一节至第三节相应要求和第三章第六节要求。第七条 按照风险程度不同,现场核查项目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经现场核查,通用要求及相应的专项要求判定为符合规定的,现场核查结果综合判定为符合规定;通用要求或相应的专项要求判定为不符合规定的,现场核查结果综合判定为不
32、符合规定(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及核查结果判定标准见附件1)。第二章 通用要求第八条 大型以上餐饮、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当配备专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经过培训,且持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明。第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33、、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第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加工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防止受到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加工经营场所应当设置与加工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
34、加工操作场所。有与加工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等设施设备,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加工经营场所面积比例,根据经营类别、食品品种、数量及食品安全风险高低等因素确定(具体执行标准见附件2)。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切配烹饪场所面积应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50%。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宜通过采用视频技术、透明展示、厨房开放活动和阳光公示等方式,公开厨房环境、加工过程、清洗消毒、食品原料贮存状态等餐饮重点环节。第十三条 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
35、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第十四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和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地面应当防滑、易清洁。排水沟有排水坡度,易于排水和清洁,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地漏带水封。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饪等场所墙壁应当有1.5m以上的墙裙,墙裙光滑、不吸水、易清洗。食品处理区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食品处理区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水蒸气
36、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第十五条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应当设存放废弃物的带盖容器。第十六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或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十七条 分别设置与加工品种相对应的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可分为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等),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烹饪场所应当配置排风和
37、调温装置。第十八条 应当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专用。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不交叉污染。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应为不锈钢等易于清洁材质制成,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提倡使用热力消毒等物理消毒方式。第十九条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按照分类要求,设置转运车、传送升降梯等食品转运设施,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为不锈钢等易清洗材料制成,保温、防尘且内壁平整,不易交叉污染。第二十条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
38、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当分开设置。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冻(藏)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第二十一条 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应使用防护罩。冷冻(藏)库房应使用防爆灯。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得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第二十二条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的更衣场所应设置在工作人员进入加工经营场所入口处。第二十三条 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以及具备一次性聚餐人数达100人以上(含100人)条件的
39、,应当配备专用留样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第二十四条 加工经营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厕所应当采用水冲式,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烘干等设施。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第三章 专项要求第二十五条 各类专间要求:(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二)专间内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三)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第二十六条 专用操作场所要求:(一)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40、。(二)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三)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第二十七条 各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面积应与实际经营规模相适应(具体执行标准见附件2)。第一节 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二十八条 申请现场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的应当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专间应当符合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冷食类食品中仅制售果蔬拼盘的,可设置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要求。第二节 糕点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二十九条 申请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应当设置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制作裱花类糕点还应当设立单独的裱花专间,裱花专
41、间应当符合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要求。第三节 自制饮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三十条 申请自制饮品制作(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应设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要求。第三十一条 提供自酿酒(不含自酿白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自酿酒(不含自酿白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不含自酿白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不得在本门店外销售。第四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要求第三十二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一)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面积50010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
42、产份数之比为1:4;100115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6;150120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7;面积大于2000的,其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可适当减少。(二)餐用具清洗消毒应采用热力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三)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四)按第二十五条的要求设立分餐专间。(五)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5%,分餐间面积食品处理区的10%,清洗消毒区面积食品处理区10%。各专间面积10,并满足生产加工需要。第三十三条 采用冷藏方式储存的,应配备冷却设备。第三十四条 运输设备要求:(一)配备与膳食供应方式、供应数
43、量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应配备符合冷链工艺或热链工艺条件下的保温设施,车辆配备温度显示装置。(二)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第三十五条 食品检验和人员要求:1.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2.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3.不具备型式检验能力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申请许可时应提交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文件备案。第三十六条 食品留样要求:配备专用留样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第三十七条 膳食标签要求:配备标签制作、加贴等设施设备。提供已加贴膳食标签的包装样本,应符合标签加贴在盛装膳食的包装正面显著位置,包括膳食名称
44、、生产经营单位名称、生产日期及制作时间、最佳食用时间、保存条件及食用方法等要求。第五节 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要求第三十八条 中央厨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1.中央厨房加工配制配送冷食类和生食类食品,食品冷却、包装应按第二十五条的要求设立分装专间。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2.食品处理区原则上不小于300平方米,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5%。清洗消毒区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各专间面积10,并满足生产加工需要。3.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4.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
45、好的排水系统。(二)运输设备要求: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三)食品检验和人员要求:1.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2.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3.不具备型式检验能力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申请许可时应提交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文件备案。(四)食品留样要求:配备专用留样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五)产品标识要求:配备标识或标签制作、加贴等设施设备。提供已加贴标识或标签的包装样本,应符合配送食品的标识或标签加贴在其最小使用包装或容器正面显著位置,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要求。第六节 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第三十九条 单位食堂集中备餐应当设专间,专间应当符合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单位食堂的供餐形式包括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的,应符合本章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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