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 一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公司资产与自然人资产完全分离,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自然人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2、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 。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 出资时间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股东应
3、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股东姓名(名称): (二)股东缴纳的出资额: (三)股东出资时间: (四)股东出资方式: 1、货币: 万元,占 100%(注: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2、非货币: 万元,占 %(注: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不设
4、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其他职权。(注:由股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定). 第九条 股东 是公司的执行董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执行董事的职权
5、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8)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6、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定) 第十一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建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工会应认真履行工会职责,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二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
7、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由职工代表 任公司监事。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所聘用的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
8、具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职工会议; 2、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3、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先例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 4、其他职权。 第八章
9、 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制作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