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文件汇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2015年5月144目 录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1)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17)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227号)(73)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主要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230号)(83)5、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95)6、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
2、210号)(107)7、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121)8、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123)9、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2640号)(127)10、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苏建建管2012690号)(132)11、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486号)(137)1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143)省
3、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227号各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省有关厅、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
4、贯彻执行。一、许可权限(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初审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3、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铁路、通信、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5、及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输变电、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4、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及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5、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许可。企业注册所在地为省直管试点市(县)的,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接方案(苏建法2012569号)文件精神,由省直管试点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
6、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3、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4、施工劳务资质;5、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具体标准按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有关规定执行。二、申报程序(四)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对、汇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其中,由住房城乡建设部
7、许可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涉及交通、水利、通信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不同意见。(五)注册地在我省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或初审的资质,企业可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注册地在苏州工业园区和张家港保税区的建筑业企业,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或初审的资质,由苏州工业园区和张家港保税区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汇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上述
8、企业申请设区的市或省直管试点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按照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或省直管试点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和审批。(六)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需从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上传电子材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除上传电子材料外,还需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意见的要求报送书面申请表和相关附件材料。三、企业主要人员信息(七)资质申报涉及的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人员信息须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信息系统读取。(八)人员信息采集和认定办法另行规定。四、企业和个人工程业绩(九)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和个人工程业绩须符合标准对
9、业绩的要求。(十)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工程业绩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使用在已联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的工程业绩,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信息为准,无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相关图纸等证明材料。对上述工程业绩,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备注”栏内注明;在已联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但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工程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在未联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的工程业绩及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以外的
10、其他类别资质工程业绩核查按原办法执行。(十一)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工程业绩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企业使用省内完成的工程业绩,以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或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与竣工验收备案申报系统信息为准,无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相关图纸等证明材料。对上述工程业绩,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备注”栏内注明;未进入平台或系统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省外工程业绩,按原办法提交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单项业绩核查表等相应的证明材料。(十二)企业申请交通、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资质提交的业绩,业绩核查按原办法执行。(十三
11、)原办法是指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2640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苏建建管201269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486号)。(十四)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是指该人员担任相应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以注册建造师身份担任项目经理的业绩。个人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相关图纸以及能反映其身份的相关材料。五、换证工作(十五)按原标准取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按照规定、标准、实施意见及本通知要求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
12、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十六)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养护、航道养护、可再生能源、市政养护、凿井、空气净化、高空作业、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特种专业工程中桥梁伸缩缝安装、非开挖管道定向穿越、防渗、外墙保温等专业承包资质不换证。(十七)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
13、标准中相应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十八)已取得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但资质证书副本未载明承包内容的,企业可根据实际从事业务及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选择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承包内容申请换证。(十九)企业申请换证,应根据已有的资质对照本通知规定的许可权限,分别向不同的许可机关一次性全部提出换证申请。企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选择低于原资质等级向相应的许可机关申请换证,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材料。如:企业同时具有部、省、市三级机关许
14、可的资质,对同一发证机关许可的资质必须一次性提出换证申请;企业有一个以上总承包类别一级资质,其中一个或若干个资质低于原资质等级申请换证,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省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二十)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原有资质必须全部按要求先换证后再提出升级、增项申请。(二十一)特级资质、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等4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此次不换证。(二十二)过渡期内,企业换证前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原标准审查,仍颁发旧版证书;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并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
15、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所列简化审批手续情形的,按原标准审核并颁发旧版证书。六、过渡期内承包范围(二十三)按原标准取得被合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其中,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按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按原标准取得防腐保温工程、电子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标准中没有三级资质,换证前仍按原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二十四)按原标准取得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标准中没有三级资质,换证前仍按原承包工程范
16、围承接工程。(二十五)按原标准取得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高耸构筑物工程、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堤防工程、水工大坝工程、水工隧洞工程、炉窑工程、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管道工程、火电设备安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12个专业承包资质企业,换证前仍可按其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二十六)按原标准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上述以外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二十七)按原标准取得公路养护、航道养护、可再生能源、市政养
17、护、凿井、空气净化、高空作业、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及特种专业工程中“桥梁伸缩缝安装、非开挖管道定向穿越、防渗、外墙保温”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可按照原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接相应工程。2017年1月1日起,上述资质取消,证书自行失效。(二十八)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过渡期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92号)自发文之日废止。七、其他(二十九)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其中,企业前一年度的净资产信息必须从“省建筑业统计信息系统”读取。(三十)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规定,根据实际,制定资质许可
18、程序并报省厅备案。同时加快各地建筑市场信用平台建设,并与省建筑市场信用平台进行数据对接,以便企业资质申报和换证工作的正常进行。(三十一)过渡期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继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和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三十二)本通知自颁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7日原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颁发的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苏建管企200745号)同时废止。在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与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略)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19、建市201520号)(略)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略)4.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5月12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主要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230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我省为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的企业、人员、工程项目等基础数据第一批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对接的省份之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
20、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对有关人员的考核指标,现就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主要人员信息采集工作要求如下:一、信息采集对象企业的注册建造师、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二、信息采集内容注册建造师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专业、级别、注册证书编号;技术职称人员的姓名、学历、职称、身份证号码、职称专业、学历专业;现场管理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类别、岗位证书编号、发证单位;技术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技能等级、专业工种、证书编号、发证单位;上述人员的聘用单位。身份证号码信息通过二代身份证读卡器采集。三、信息采集途径和方法
21、(一)注册建造师:以各企业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注册建造师管理子系统”内的注册建造师数据信息为准。信息不完整的注册建造师应在资质申报前通过省监管平台完善信息。首次申请资质企业的注册建造师指标考核仍以“预注册”方式进行。(二)技术职称人员:以“省监管平台企业主要人员管理子系统”为载体,信息采集工作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市级建筑市场信用平台内已有的技术职称人员信息,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信息采集的内容进行完善后,导入“省监管平台企业主要人员管理子系统”。未纳入各市级建筑市场信用平台数据管理的技术职称人员,由聘用企业直接通过“监管平台企业主要
22、人员管理子系统”采集信息。企业在系统内按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扫描件,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管理处室对职称证书、学历证书、二代身份证的原件进行审核,确认信息(二代身份证识别、证书确认、单位确认)。(三)现场管理人员:指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造价员、测量员、试验员、标准员、机械员11类岗位人员,其证书信息采集途径如下:1.安全员证书,确定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建设工程类安全员证书以“省监管平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子系统”内的数据信息为准。信息不完整的应在资质申报前通过省监管平台完善信息。首次申请资质企业:“省监管
23、平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子系统”开通此类企业的建设工程类C证人员考试端口。经此类企业报名考试合格或由其他单位调入此类企业的C证人员,在企业取得资质后方可打印证书,其中,考试合格的C证人员,6个月内不予办理单位变更手续。交通、水利工程类安全员证书由省交通、水利厅按要求提供信息,并负责与“省监管平台企业主要人员管理子系统”进行数据对接。2.造价员证书,确定为“造价员资格证书”。建设工程类造价员证书以“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系统”内的人员数据信息为准。其报名、考试、取证、继续教育、从业单位变更(省内变更、外省转入)等手续按照江苏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理。交通、水利工程类造价员证书由省交
24、通、水利厅按要求提供信息,并负责与“省监管平台企业主要人员管理子系统”进行数据对接。3.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试验员、机械员、测量员、标准员等证书,建设系统颁发的确定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和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以上证书以“省建设培训考试管理系统”内的人员数据信息为准。对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名录的非本省颁证机构颁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和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予以认可。企业在“省建设培训考试管理系统”内按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岗位证书扫描件,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教育处室对岗位证书、二代
25、身份证的原件进行审核,确认信息(二代身份证识别、证书确认、单位确认)。省交通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或其上级、下级有权限部门颁发的以上9类人员证书,由专业主管部门按要求提供信息,并负责与“省监管平台企业主要人员管理子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四)技术工人:对已有证书的认定、信息采集途径如下:1.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及其授权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企业在“省建设培训考试管理系统”内确认所属人员,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教育处室对技术工人证书、二代身份证的原件进行审核,确认信息(二代身份证识别、证书确认、单位确认)。2.原江苏省建设委员会(原江苏省建设厅、原江苏省建筑工程局、原江苏省建筑工程
26、管理局)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和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名录的非本省颁证机构颁发的技术工人证书。企业在“省建设培训考试管理系统”内按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技术工人证书扫描件,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教育处室对技术工人证书、二代身份证的原件进行审核,确认信息(二代身份证识别、证书确认、单位确认)。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省监管平台”内的数据信息为准。企业在系统内确认所属人员,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处室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二代身份证的原件进行审核,确认信息(二代身份
27、证识别、证书确认、单位确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参照本文未纳入数据管理的技术职称人员信息采集途径和方法完成信息采集工作。4.省交通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或其上级、下级有权限部门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照本文未纳入数据管理的技术职称人员信息采集途径和方法完成信息采集工作,审核部门为各专业主管部门。四、信息采集中明确的问题(一)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名录的省外颁证机构颁发的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和技术工人证书,应在颁证机构的门户网站可查询证书的信息,否则不予认可。(二)1.技术职称人员只采集具有工程系列中级及以上等级职称的人员(资
28、质标准中明确专业的工程系列职称人员专业目录见附件1)。2.技术工人只采集中级及以上等级工种以及资质标准涉及的无等级要求工种的人员(资质标准中明确工种的工程系列技术工人工种目录见附件2)。3.技术工人工种限于工程系列工种范围。4.特种人员资格证书按中级工证书认定。(三)职称证书系工程系列但未标明专业的,原则上按工程系列无专业证书认定,若职称评审表中能够明确反映职称专业的,可将评审表中明确的专业作为职称专业进入录入,并将评审表随职称证书一并扫描上传,审核部门审核原件后予以认定。(四)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小型项目管理师,可根据个人自愿,申请转为现场管理人员中的施工员或质量员,具体专业可选择土建、设备安装
29、、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四类中的一项作为执业专业类别,换发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专业不得更改,原小型项目管理师执业证书注销且不得重新申请。没有申请转改的小型项目管理师,仍可继续担任小型项目负责人。具体换证办法另文通知。(五)审核部门在审查中对于注册建造师分别在两家及以上单位同时注册其他证书(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勘察设计工程师等)的(即重复注册),企业主要人员一人持有多本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职称证书、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技术工人证书),分别在两家及以上单位使用的(即多证多单位挂证),不予认可。五、人员信息应用(一)企业资质审批。企业申请资质涉及到的人员,通过“以人查证”,
30、由系统自动判断条件是否满足资质标准。主要人员信息在企业资质申请和审批中实现数字化。入库数据信息符合要求的人员,在申请资质时,不需提供相关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在资质审批中不对现场管理人员同一岗位的专业进行考核。(二)资质动态监管。依托系统软件实时监控主要人员条件是否满足标准,提高监管效率,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六、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信息采集工作涉及面广、人数众多,涉及新旧标准资质的换证工作又涉及今后资质审批和监管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实施好此项工作,做到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二)建立工作制度。信息采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日常性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
31、管部门要根据采集对象特性,将信息采集工作和部门处室业务紧密结合起来,制定工作制度,公开办事流程,明确受理单位,加强审核监管,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做到服务和监管并重,规范市场秩序。(三)明确信息采集责任。审核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企业提供的原件材料必须认真审核。企业对提供的人员信息原件材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经审核或被举报查实弄虚作假的,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同时按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的规定,记入企业失信记录。注册人员按相关注册管理规定处理直至撤销注册资格。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2、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相关业务系统登录网站和咨询联系方式:“省监管平台”:江苏建筑业网,联系单位:厅信息中心,电话025-51868275;“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系统”: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联系单位:厅造价总站,电话025-51868988;“省建设培训考试管理系统”:江苏省建设考试培训网,联系单位: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电话025-51868680。附件:1.资质标准中明确专业的工程系列职称人员专业目录 2.资质标准中明确工种的工程系列技术工人工种目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5月12日附件1:资质标准中明确专业的工程系列职称人员专业目录1.结构;2.土木工程;3.工民建;4.建筑施
33、工;5.建筑工程;6.给排水;7.暖通;8.电气;9.公路工程;10.桥梁工程;11.公路与桥梁工程;12.交通土建;13.隧道地下结构工程;13.交通工程;14.铁道工程;15.机电工程;16.隧道工程;17.铁路线路;18.铁路站场;19.铁路路基;20.铁路轨道;21.港口与航道工程;22.机械;23.水利水电工程建筑;24.水利工程施工;25.农田水利工程;26.水电站动力设备;27.电力系统及自动化;28.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29.水文与水资源;30.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31.水利机械;32.热能动力工程;33.水能动力工程;34.核电工程;35.风电;36.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工程;3
34、7.输配电及用电工程;38.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39.矿建;40.机电;41.地质;42.测量;43.通风安全;44.冶金工程;45.金属冶炼;46.金属材料;47.焦化;48.耐火材料;49.采矿;50.选矿;51.建筑材料;52.动力;53.石油化工;54.(油气田)地面建设;55.油气储运;56.石油炼制;57.化工工程;58.化工工艺;59.化工设备;60.机械和自动控制;61.道路与桥梁;62.燃气;63.通信工程;64.有线通信;65.无线通信;66.电话交换;67.移动通信;68.卫星通信;69.数据通信;70.光纤通信;71.计算机通信;72.计算机;73.电子信息;74.软件
35、;75.电子工程;76.信息工程;77.网络工程;78.自动化;79.信号;80.计算机应用;81.数据及多媒体;82.电磁场与微波技术;83.机械设备;84.焊接;85.自动化控制;86.岩土;87.电子;88.通信;89.材料;90.化工;91.隧道;92.地下工程;93.建筑美术设计;94.建筑学;95.环境艺术;96.室内设计;97.装璜设计;98.舞美设计;99.工业设计;100.雕塑;101.风景园林;102.市政公用工程;103.光源与照明;104.园林景观;105.工业自动化;106.铁路通信;107.机械工程;108.铁路运输;109.铁路电气化(供电、变配电、接触网);11
36、0.场道;111.道路;112.桥隧;113.排水;114.检测;115.机场工程;116.自动控制;117.电力;118.金属结构;119.起重;120.水轮机;121.水轮发电机;122.调试;123.水利水电;124.治河;125.船舶机械;126.海洋油气;127.海洋工程;128.油气田开发;129.自动控制和安全环保;130.环保;131.通风;132.给排水(水处理);133.电气控制;134.铁路信号。备注:1.本目录中“专业”指中级及以上等级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2.资质标准中明确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仅限于此目录。附件2:资质标准中明确工种的工程系列技术工人工种
37、目录1.施工船员;2.电工;3.焊工;4.防水工;5.油漆工;6.抹灰工;7.钢筋工;8.测量工;9.混凝土工;10.模板工;11.爆破工;12.起重信号工;13.架子工;14.木工;15.砌筑工;16.镶贴工;17.石作业工;18.水电工;19.机械设备安装工;20.管道工;21.通风工;22.起重工;23.砧细工;24.木雕工;25.石雕工;26.砧刻工;27.泥塑工;28.彩绘工;29.推光漆工;30.匾额工;31.砌花街工;32.高压电工;33.低压电工;34.维修电工;35.安装电工;36.线路架设工;37.变电安装工;38.核级焊工;39.瓦工;40.除尘工;41.建筑电工;42.
38、建筑架子工;4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4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45.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46.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4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4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49.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50.建筑焊工(电气焊、切割);5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塔式起重机);5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施工升降机);53.桩机操作工;54.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55.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56.建筑施工现场场内叉车司机;57.建筑施工现场场内装载机司机;58.建筑施工现场场内翻斗车司机;59.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推土
39、机司机;60.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挖掘机司机;61.建筑施工现场场内压路机司机;62.建筑施工现场场内平地机司机;63.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沥青混凝土摊铺机司机;6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子工;65.桥(门)式起重机司机;66.架桥机司机;67.隧道运土轨道电瓶车司机;68.高空作业操作(证书)工;69.起重作业操作(证书)工;70.线务员;71.光缆线务员;72.电缆线务员;73.电信机务员;74.通信电力机务员;75.通信网络管理员;76.综合布线等级(证书)工;77.宽带接入等级(证书)工;78.光通信等级(证书)工;79.移动通信等级(证书)工;80.数据通信等级(证书)工;81.数据信息服务等级
40、(证书)工;82.网络通信安全等级(证书)工。备注:1.资质标准中明确工种的仅限于此目录;2.41-67为特种作业人员工种,70-82为通信专业技术工人工种;3.交通、水利专业技术工人工种以省交通厅、水利厅确认的工种为准。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对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的资质管理,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含量高,融资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龙头企业,促进建筑业企业向工程总承包发展,我们组织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
41、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三月十三日附件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申请特级资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资信能力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3、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4、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5亿元以上。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1、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2、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
42、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3、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4、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5、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三、科技进步水平1、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2、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营业额的0.5%以上。3、企业具有国家级工法3项以上;近五年具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能够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专利3项
43、以上,累计有效专利8项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发明专利。4、企业近十年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5、企业已建立内部局域网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内部办公、信息发布、数据交换的网络化;已建立并开通了企业外部网站;使用了综合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人事管理系统、工程设计相关软件,实现了档案管理和设计文档管理。四、代表工程业绩(见附件1)(一)房屋建筑工程(附1-1)(二)公路工程(附1-2)(三)铁路工程(附1-3)(四)港口与航道工程(附1-4)(五)水利水电工程(附1-5)(六)电力工程(附1-6)(七)矿山工程(附1-7)(八)冶炼工程(附1-8)(九)石油化工工程(附1-
44、9)(十)市政公用工程(附1-10)承包范围1、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4
45、、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附件1-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3项,工程质量合格。1、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物;2、28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3、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5、单项建安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附件1-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近10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1、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
46、基100公里以上;2、累计修建高级路面400万平方米以上;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米或单跨跨度100米的公路特大桥6座以上;4、单项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公路工程3个以上。附件1-3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近10年承担一级铁路干线综合工程300公里以上或铁路客运专线综合工程100公里以上,并承担下列4项中的2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1、长度3000米以上隧道2座;2、长度500米以上特大桥3座,或长度1000米以上特大桥1座;3、编组站1个;4、单项合同额5亿元以上铁路工程2个。附件1-4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近5年承担过下列11项中的6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1、沿海3万吨或内河5000吨级以上码头;2、5万吨级以上船坞;3、水深5米的防波堤600米以上;4、沿海5万吨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5、1000吨级以上船闸或300吨级以上升船机;6、5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7、40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8、15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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