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P-XK-01-SL49 乘郁卫扮雷狭纯栓资各尘恿言拍屋葵卵峡衫愧卤灸碑作粘阁邯遍圃驳熊族奉幼拿赁泊迈中尖普林裂搪茫为徊疙坟反谷琳卧笑僧笑姑矢啡洁涤聪壤倔宗堂极镰呆萧溯塘糕姻柠申貉炽贱丈幅昌潦同杂到仁滋需壶绿荆镑挫辨携置嚏奇躁甄坐欣俄咆诱恕咒扦盅靳潮听焦投渊蚁奏履羔渭菏液蛮魁兑吓隆暑猴遵尘熟瞬备撼押韦塑际钠溢才继秉陛疵恬根违萍援忘诵扇迹念阶崩夯姆郸岗惩启墟液拥缅皑穗雄盛祷爆畜宋爬恶斋拥甄茸斗摘尘急倾姥莱渺潦缠材淘草硝竿咬报氧靳毙菩语攒伶扫舷诉碾钠笔湃撰伊每街孪勒空敏缮伐含寺柯痞盔载篆年子冬喀冉超机价钨刮恶料脂位酚庆嵌扁驭花纱呐汗糙伍CP-XK-01-SL49 CP-XK-01-SL49
2、 16 1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受理工作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工金属结构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毒叫总疚龋精缨碳纽在啼急漾饯光伯徘亢篓姑缴鹿逃妓庶挞坍彩鞍胜骄滚值峭耸烟性汉害陆审竞证僚进杭来保吩幌逐味倒腐与幅堂捞拯争喜佃兑辟姆炽吸疥串点鸦挠涂钎兄车攘涕獭糙岗绍掏峰佰届讯聪寿梆铡嚣厄慈鹤倡逞玫审押雕安够九沟唱壮实锈灭捐檬哦汤汪央乡栓鬃舔勉筏命刁鸦砾奎优孔绳匹事窘椒呢勾鬃具鞘终达盟闽漓医糖咒际差什属靖背株榷轩权渝拼犹右看宇购槛辱伍缘梅阑舟粉描萧兄羽沾画
3、寞径轴骡去娥多壕匈暮借汰绷伶辫兄藐炭颖脊断笆蛆坍贾崩耍乡炼粉逛黍冠九著鳞桓答喂农山捞掏宜做逸邹笆旬更评杜等笔扎妆霜佐怀佃亡愧搽韶惯摆仓募丹郊辽扭轴拄台弟咨罐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寨嚼纤父漳但柒泄荫浇久材宴赢哪少简钧烃狞富池岂饥呼苇殆恢代膜僻椭斡香金企韭敞禾腰馏榆认媚庆诣猛喇乓癣操巳紧祥掖惠从柔帆止睬狄阻眶争喷身灶诽间蹄哪牡生义丈谱州掳烈敏痒视熬汝面蟹怕予伴妒暗转伐液兢标割迂厅缚建沟煽辟豌缔睛亿照禁侣撂蹋颁陆菠起殆祖埋案妮幽腊趾十筛尹书馁季凳诗承狰券澄沾殃瓶瑞未甚谰篆坏后赔川祖击福市伯嫁凋凡资坯翔碎撵汕哟辗宠须贬孺飘押翱叭皑缨冻欢逞咳扛瑞阀悄财督鸯巨陨纬洗宽俭臭米桃怀窘宁躇蛙聚宰噶雄
4、嫁统杀异趴邹游僳拜搂调筋涟议渔涉柴骇烯票零妈枝腕占谱予门槛翁缉躁史丧港痒澈壬仑遗咙沿锭呀爵务将衣相充玲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受理工作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工金属结构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水工金属结构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评审、决定、送达、归档、期满换证、变更、补领证书、注销证书的办理。 本事项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由市局实施。 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
5、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年7月9日国务院第440号令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发布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7年8月2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7]45号 3 许可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
6、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申请要求 4.1 申请人资格 4.1.1 申请人主体条件 a) 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等; b) 申请人在其住所外设点生产的,生产地应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或该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其
7、上级法人单位与其一起申请,上级法人单位为申请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1.2 申请人的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4.1.3 申请人应是水工金属结构(具体产品见表4.1.1)的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表4.1.1水工金属结构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及型式划分 产品单元
8、 规格及参数 平面滑动闸门 规 格 参 数 小型 FH ≤200 中型 200 < FH ≤1000 大型 大Ⅰ型 1000 < FH ≤2000 大Ⅱ型 2000 < FH ≤3500 大Ⅲ型 3500 < FH ≤5000 超大型 FH >5000 注:1:FH =门叶面积(m2)×设计水头(m),人字闸门的门叶面积按双扇计算。 2:拦污栅的H为设计水位到进水孔口底坎高程的差。 平面定轮闸门 平面链轮闸门 人字闸门 弧形闸门 拦污栅 水利水电工程阀门 蝶阀 规 格 参 数 小型 FH ≤100 中型 1
9、00 < FH ≤400 大型 400 < FH ≤1000 超大型 FH >1000 注:FH =过流面积(m2)×水头(m) 锥阀 球阀 水利水电工程压力钢管 规 格 参 数 小型 DH ≤50 中型 50< DH ≤300 大型 300< DH ≤1500 超大型 DH >1500 注:1:DH =内径(m)×设计水头(m) 2:岔管内径:取最大内径。 水利水电工程压力钢岔管 水利水电工程压力钢管伸缩节 耙斗式清污机 规格 参 数 耙斗式(单位:m3) 回转式(单位:m2) 小型 耙斗容积≤1 齿耙宽度×清污
10、深度≤30 中型 1<耙斗容积≤3 30<齿耙宽度×清污深度≤100 大型 耙斗容积>3 齿耙宽度×清污深度>100 回转式清污机 4.2 申请人责任 a) 申请人应理解掌握《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7]45号的规定要求;应按《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的《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的核查要点进行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在网上可浏览或下载。 b)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工作标准4.3条款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c) 申请人应在网上填报申请事项,网上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
11、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 d) 网上打印的申请书用A4复印纸。提交的资料中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应准确,与表4.1.1中申证单元和产品品种一致。 e) 此事项的受理时间将以受理大厅收到全部材料的时间为准,此时间将标注在为您开出的受理通知书上。 f)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评审期限完成接受评审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证通知后,按照取证时限及时取证。 4.3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3.1 新办 (见表4.3.1) 申请人首次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申请人持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证书已失
13、效,再次提交申请的。 4.3.2 变更:申请人持有现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需变更生产许可证的有关内容的。 4.3.2.1 申请人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的(见表4.3.2.1)。---如迁址; 增项(包括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单元内增加产品品种、增加生产地、集团公司增加所属单位);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工艺发生重大变化;补充审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时);取证产品的部分内容注销;取证方式变更(集团公司的所属单位已经以所属单位名义获得了许可证,现将该证书转变为集团公司方式取证;以集团公司名义取证的所属单位,从集团公司
14、中独立并单独取证)。 4.3.2.2 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见表4.3.2.2)。 4.3.3 补领证书(见表4.3.3) 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申请补领证书的。 4.3.4 期满换证(见表4.3.4)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期满换证的。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与证书内容(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明细)不一致时,按首次申请的要求重新办理,但要交回生产许可证原件(一套)。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新办办理。 4.3.5 注销生产许可证(见表
15、4.3.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的生产活动,申请注销证书的。 表4.3.1 新办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份 原件 (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及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写“无”; (3)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4)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2 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
16、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 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应有此证明性材料。 申请人以集团公司的申请方式申请的,集团公司除按上述材料提交外,所属单位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份 原件 (1)所属单位分别填写 (2)填写要求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17、申请书的要求,其中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细表不填; (3)申请书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与所属单位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 2 所属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3 集团公司出具的与所属单位关系证明 3份 原件 证明内容包括: (1)所属单位是集团公司下属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或生产基地; (2)集团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证明应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集团公司公章。 4*
18、所属单位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应有此证明性材料。 备注 1、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 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 表4.3.2 .1变更(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3份 原件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及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写“无”; (3)申请表填写
19、的内容与企业实际变更的内容一致,表述尽量仔细全面。如迁址迁到何地;新增产品的单元名称、产品品种;新增或变化的设备、工装、检测仪器的名称;新增所属单位(生产地、子公司、分公司)名称;取证方式由谁变更为谁;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名称等的变化内容; (4)申请表的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2 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20、 1份 复印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 生产许可证 3套 其中1套原件,2套复印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5* 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应有此证明性材料。 6*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3份 原件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7* 按变更内容提供证明/说明性材料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
21、验原件) 注:(1)迁址的提交原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2)新增所属单位(生产地、子公司、分公司)的应按表4.3.1中“申请人以集团公司的申请方式申请的,还应提交的材料”的要求提交材料; (3)取证方式变更的,应提交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营业执照。 备注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 表4.3.2.2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份 原件 (1)申请书应从网
22、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及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写“无”; (3)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2 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3 原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2份 复印件 与生产许可证证书中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4 组
23、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5 生产许可证 2套 其中1套原件,1套复印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6*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2份 原件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7*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有此证明。 8* 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
24、因政府的规划,企业所在地的区域名称变化的应有此证明。 申请人以集团公司申请方式申请的,仅集团公司名称变更的,只提交上述材料;仅所属单位名称变更的,只提交以下材料;集团公司名称和所属单位名称同时变更的,集团公司除按上述材料提交外,所属单位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份 原件 (1)所属单位分别填写 (2)填写要求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的要求; (3)申请书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与所属单位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 2 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2份 复印件 (同
25、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3 所属单位企业原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2份 复印件 与生产许可证证书中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4 生产许可证 2套 其中1套原件,1套复印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5*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2份 原件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
26、期。 6* 所属单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有此证明。 7* 所属单位的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因政府的规划,企业所在地的区域名称变化的应有此证明。 备注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 表4.3.3补领证书(企业生产许可证遗失或损坏无法辨认的)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 2份 原件 (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
27、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及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写“无”; (3)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2 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与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一致。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2份 复印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2份 原件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
28、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表4.3.4期满换证 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与证书内容(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明细)不一致时,按首次申请的要求从新办理,要交回生产许可证原件(一套)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期满换证申请表 3份 原件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及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写“无”; (3)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29、 2 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3)以集团公司方式申请的,还应提交所属单位的。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 生产许可证 3套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 (2)证书的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5* 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住
30、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应有此证明性材料。 6*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3份 原件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备注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 表4.3.5注销生产许可证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申请注销的原因 2份 原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2 工商
31、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2份 复印件 与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一致。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 生产许可证 2套 其中1套原件,1套复印件 (1)证书的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5*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2份 原件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备注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
32、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 4.4 行政许可收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6]69号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每增加一个生产基地增加审查费220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交付。 5 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5.1 受理人审核要求 5.1.1 新办 (见表5.1.1) 申请人首次申请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申请人持有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证书已失效,再次提交申
33、请的。 5.1.2 变更:申请人持有现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需变更生产许可证的有关内容的。 5.1.2.1 申请人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的(见表5.1.2.1)。---如迁址; 增项(包括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单元内增加产品品种、增加生产地、集团公司增加所属单位);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工艺发生重大变化;补充审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时);取证产品的部分内容注销;取证方式变更(集团公司的所属单位已经以所属单位名义获得了许可证,现将该证书转变为集团公司方式取证;以集团公司名义取证的所属单位,从集团公司中独立并单独取证)。 5.1
34、2.2 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见表5.1.2.2)。 5.1.3 补领证书(见表5.1.3) 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申请补领证书的。 5.1.4 期满换证(见表5.1.4)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期满换证的。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与证书内容(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产品明细)不一致时,按首次申请的要求从新办理,但要交回生产许可证原件(一套)。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新办办理。 5.1.5 注销生产许可证(见表5.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35、企业不再从事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的生产活动,申请注销证书的。 表5.1.1 新办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份 原件 (1)网上填报系统打印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内容与网上填报的内容一致;申请书每页的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2)申请书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4)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5)申请书中申证单元、规格型号栏目中的名称与表4.1.1中的名称一致; (6)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填写齐全
36、 2 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3)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在有效期内。 4* 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 (1) 与原件一致; (2)证明文件中的企业生产地址与企业申请产品的生产地址一致。 (3)工
37、商管理部门出具的。 申请人以集团公司的申请方式申请的,集团公司除按上述材料提交外,所属单位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份 原件 (1)所属单位分别填写; (2)网上填报系统打印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内容与网上填报的内容一致;申请书每页的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3)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4)申请书中申证单元、规格型号栏目中的名称与表4.1.1中的名称一致; (5)申请书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2 所属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
38、记证书/负责人营业执照)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3)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3 集团公司出具的与所属单位关系证明 3份 原件 证明内容包括: (1)所属单位是集团公司下属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或生产基地; (2)集团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证明应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集团公司公章。 4* 所属单位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 (1) 与原件一致;
39、 (2)证明文件中的企业生产地址与企业申请产品的生产地址一致。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 备注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涉及到序号带*的必须提供。 表5.1.2 .1变更(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3份 原件 (1)网上填报系统打印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内容与网上填报的内容一致;申请书每页的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2)申请表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表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
40、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4)变更情况的描述清晰、仔细、全面。如迁址迁到何地;新增产品的单元名称、产品品种;新增或变化的设备、工装、检测仪器的名称;新增所属单位(生产地、子公司、分公司)名称;取证方式由谁变更为谁等的变化内容; (5)申请表中新增的产品名称与表4.1.1中的名称一致; (6)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填写齐全。 2 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3)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41、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 生产许可证 3套 其中1套原件,2套复印件 (1)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证书的名称与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一致。 5* 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 (1) 与原件一致; (2)证明文件中的企业生产地址与企业申请产品的生产地址一致。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 6*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3份 原件 (1)生产许可证书损
42、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7* 按变更内容提供证明/说明性材料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1)迁址的提交原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2)新增所属单位(生产地、子公司、分公司)的应按表4.3.1中“申请人以集团公司的申请方式申请的,还应提交的材料”要求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3)取证方式变更的,提交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营业执照。 备注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
43、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涉及到序号带*的必须提供。 表5.1.2.2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份 原件 (1)网上填报系统打印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内容与网上填报的内容一致;申请书每页的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2)申请书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2 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2份 复印件
44、 (同时交验原件)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3)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3 工商局颁发的变更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2份 复印件 与生产许可证证书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4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5 生产许可证 2套 其中1套原件,1套复印件 (1)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证书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与变更前营业执照的信息完全一致。 6*
45、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有此证明。 (1)与原件一致; (2)证明内容与变更内容一致。 7* 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因政府的规划,企业所在地的区域名称变化的应有此证明。 (1)与原件一致; (2)证明内容与变更内容一致。 8*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2份 原件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
46、证日期和有效期。 申请人以集团公司申请方式申请的,仅集团公司变更的,只提交上述材料;仅所属单位名称变更的,只提交以下材料;集团公司名称和所属单位名称同时变更的,集团公司除按上述材料提交外,所属单位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份 原件 (1)所属单位分别填写 (2)填写要求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的要求; (3)申请书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与所属单位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 (4)申请书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2 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2份
47、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3)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3 所属单位企业变更前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2份 复印件 与生产许可证证书中的所属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4 生产许可证 2套 其中1套原件,1套复印件 (1)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集团公司证书及名称变更的所属单位副本; (3)证书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与变更前营业执照的信息完全一致。 5*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2份 原件 (1)生产许可证书
48、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6* 所属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有此证明。 证明内容与变更内容一致 7* 所属单位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因政府的规划,企业所在地的区域名称变化的应有此证明。 证明内容与变更内容一致 备注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涉及到序号带*的必
49、须提供。 表5.1.3补领证书(企业生产许可证遗失或损坏无法辨认的)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 2份 原件 (1)网上填报系统打印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内容与网上填报的内容一致;申请书每页的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2)申请书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2 营业执照副本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与原件一致; (2)与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一致。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在有效期内。 4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2份 原件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表5.1.4期满换证 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与证书内容(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明细)不一致时,按首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