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鉴国际经验 加强保险监管体系的建设西安交通大学经济金融学院 戴娟【摘要】2003年3月,我国新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体系管理规定,构建了一个英、美方式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这一体系内部仍存在着不合理、不完善之处。一是新规定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不能针对不同公司的具体资产风险评估偿付能力;二是指标带有一定的滞后性,预警作用体现不明显;三是偿付能力测试从静态出发,缺乏动态监管。为此,应结合我国保险业目前的发展状况、监管部门的能力水平状况,对目前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作进一步改进。一是加强对风险的分析和评估,结合国情适度引进RBC;二是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指标体系,提高预警作用,由偿付能力的
2、静态监管逐步过渡到动态监管。【关键词】偿付能力 监管体系 风险评估 指标体系 动态监管一、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现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正常层次的监管(从定性角度讲的),主要是对公司厘定适当、公平、合理的保险费率,使自留与自有资产相一致,并提足各项准备金,使保险资金增值,保险公司有足够的资金应付赔偿和给付,维持其偿付能力。二是偿付能力额度的监管(从定量角度讲的),主要是针对在非正常年度,保险公司面临的巨灾风险和保险公司投资收益偏离预期目标,定价和准备金的精度假设与实际产生偏离而引起的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情况。世界各国偿付能力监管大体上可分为三种类型:美国型、英国型
3、、原日本、德国型。其中以前两种类型最为流行。美国型是政府实施两个层次的全方位监管:既管条款、费率,又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英国型是政府不干预保险公司的承保和投资,仅通过立法严格规定资产和负债评估方法,间接控制第一层次,而偏重于对第二层次的监管。美国型对第一、二层次的监管是通过分析各类监管报表和现场检查来实现的,采取的主要手段有: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追踪系统(FAST)、风险资本(RBC)和现金流量分析。英国型第二层次监管是通过规定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实现的。对这两种类型进行对比可见:美国型实施第二层次监管的手段RBC在本质上与英国偿付能力额度是一致的,即要求公司
4、必须保险与其承保风险相一致的最小自有资本。我国对保险公司偿补能力监管也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层次监管主要是规定了保险条款、费率、准备金的提存,规定了保险公司单个风险自留额和全部风险自留额,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进行了规定。第二层次监管是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进行规定,并对未达到规定的公司进行相应的处理。可见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模式类似于美国,并设立了一些类似于美国的监管指标,特别是2003年3月新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体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就借鉴了许多美国IRIS系统的指标设立经验;但在第二层次监管上我们采用了英国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思路,并没有采用美国RBC方法。所以新
5、规定构建了一个英、美方式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但是对这两种类型的融合是否就真正做到了适合中国实际情况的优势互补?这两种方式的组合内部的合理性又有多大、运行的效率又有多高?需要在实践中验证和作进一步的探索,对其不合理、不完善之处进行调整和改进。二、我国保险公司目前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不完善的主要表现(一)新规定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不能针对不同公司的具体资产风险评估偿付能力我国第二层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设立上,基本上是套用了英国的最低偿付额度计算方法,如我国对产险的最低偿付能力是以下两项中最大的一个:(1)最低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以上的部分的16%;(2)
6、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这类似于英国产险“最低偿付能力线”的计算法: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以下两项中最大的一项:(1)(1000万ECU18%+(总保费 - 1000万ECU)16%)已发生赔款净额/已发生赔款总额;(2)(700万ECU26%+(3年已发生赔款总额/3- 700ECU)23%)已发生赔款净额/已发生赔款总额。我国对寿险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投资连结业务责任准备金1%+其他寿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4%+3年内的定期死亡险风险保额0.3%+3-5年定期险死亡险风险保额0.15%+5年以上定期死亡险风险保额0.3%+未区分保险期
7、的死亡险风险保额0.3%+其他险种的最低保额0.3%。英国对寿险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各种业务)责任准备金4%(1%,百分比根据不同业务种类的资本保证金的多少来确定)+风险资产(保险金额- 责任准备金)0.3%。这样做计算方便、透明度高、实用性强,但不能准确反映出保险公司的风险结构与风险分布,即使两个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一致,其面临的风险却存在很大差异,所以有必要在最低偿付额度基础上增加对风险的测评。其实英国不仅规定了偿付能力总额度,而且按各种风险程度规定不同的保证金。其中产险风险根据承保责任分为技术风险、投资风险和自然灾害风险等18种风险(如表1),对各种风险按其严重程度确定最低保证基金,
8、这也可看作是对其只规定最低偿付额度的一种补充。表1 英国产险最低保证基金 (单位:千元ECU)风险类别保费收入最低保证基金1(14-15类风险)0-150002800-30002(10-13类风险)0-12500800-25003(1-8类和14、18类)0-10000600-20004(9和17类风险)0-7500400-1500我国2003年3月的新规定只增加了对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的确认原则,主要体现在对各类资产按谨慎性原则计提各类减值准备金,归入非认可资产,但是在计提减值准备金时操作的弹性大小仍由各家公司自己控制,计提减值一般是按资产流动性大小确定的,而缺乏对资产风险的评估、分析和量化。
9、(二)指标带有一定滞后性,预警作用体现得不明显指标体系要做到及时、高效,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分析不只限于现状,而要对以前的财务状况也进行分析,这才有提前预警的作用;二是指标的建立要全面,因为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整体营运的多元函数,不仅依赖于产品定价、准备金提存、再保险安排、投资等一系列参数,同时还受许多外部环境的制约,如经济增长、通货膨胀、监管、资本市场。我国新规定在指标体系建立方面主要是借鉴了美国的IRIS体系,但在许多指标对偿付能力不足的预警作用不显著,具体分析原因有两方面:1、IRIS体系对影响偿付能力的因素分析比较全面,对寿险设立了12个指标,分别测试盈利能力、长期
10、投资与资产负债的匹配情况、再保险对盈利的影响,业务运营的稳定状况等。对产险设立了11个指标,从综合财务状况、利润状况、流动性及准备金四方面考核产险、责任险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而我国指标侧重于对盈利和经营性风险的分析,而对综合财务状况和准备金方面考虑欠缺,如美国设立了如下指标(数据来源于2000年NAIC的公布),我国没有涉及。1年期内提存准备金比盈余=1年内损失及理赔费用的进展/上年末盈余20% 2年期内提存准备金比盈余=2年内损失及理赔费用的进展/上年末盈余20%当年准备金缺额估计值比盈余=估计当年损失及理赔费用负债不足(或过剩)/盈余25%附属机构投资总额比资本和盈余=附属机构投资总额/资
11、本与盈余30%2、美国除了IRIS体系外还设立了FAST系统,它包括25个指标,通过对保险公司最近的财务报告比率和财务报告中特别专项的5年历史数据进行分析,测度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Grace Harrington 和Klein在1998年和1999年的研究发现,FAST系统完全能有效地满足早期预警目标,在FAST系统3年前提出过警告的公司中,有80%的公司最后都破产了。我国目前只借鉴了IRIS的一些指标,而没有设立一套类似于FAST系统的对公司历史财务状况的追踪分析系统。(三)偿付能力测试从静态出发,缺乏动态监管我国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以1年内公司认可资产减认可负债的差额作标准的,只测算这一
12、时期保险公司的静态偿付能力,(而保险公司要求的是长期连续经营)且没有考虑保险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保险技术、管理水平、业务发展以及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等因素的变化,不能真正反映不同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另一方面我国使用的一系列财务比率分析法是由一系列定量指标体系构成的,它们在选择上是否恰当、合理,是否考虑到保险公司的所有风险,都会影响到预警系统的运行效率。此外,随着保险产品多样化、投资方式多样化、投保人选择权多样化,使得公司面临越来越多的不确定风险。例如我国开办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寿险等投资型险种就使得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现金流量的确定更加困难了,因此静态分析越来越跟不上保险业的新发展。
13、美国实行现金流量测试(CFT),加拿大实行偿付能力动态测试(DST)都是偿付能力的动态监管体系。这两种方法对保险人在一定假设条件下的现金流入和流出及其对保险人财务状况的影响做出了预测,其中CFT测试是在某一确定的评估日,在一系列预测的基本假设情况下,通过预测和比较资产与负债在未来某个时间段内可能的现金流量的时间和数量,分析保险公司在这个时间段中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水平、准备金水平、产品设计和可行性等。测试是由保险公司的责任精算师通过分析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建立综合模型来实现。三、对目前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进一步改进的建议我国在对英、美体系的借鉴中有生搬硬套的成分,而另一些好的做法还未采用,应结合保
14、险业目前的发展状况、监管部门的能力水平状况从以下几个方面作进一步的改进:(一)加强对风险的分析和评估,结合国情适度引进RBCRBC是根据每个保险公司的资产风险、信贷风险、赔款准备金风险和险种风险,划分保险人的最低资本限额的,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不同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度和风险分布。许多实行最低偿付额度的国家也引入RBC加强风险监管,如日本、澳大利亚。我国要“适度”引进该体系是因为它对保险监管提出较高的要求,需要对偿付能力风险进行定量分析;同时宏观金融市场如果缺乏对资产、负债质量的风险认定基础,会影响风险资本的运行及风险预警功能的体现。目前我国还缺乏一个客观、公正、稳定的评估体系和具有可比性的经验
15、数据,对各项资产、负债权益的公平价值、风险程度进行评估的能力也不强,如要引进RBC应借鉴美国对风险的分类、测评以及风险系数的确定。所谓适度的引进,即尝试性的引进,将它作为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检测手段的一个补充,待以后监管能力提高后再进一步扩大使用。(二)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指标体系,提高预警作用IRIS和FAST两套系统相结合能够较好地起到预警效果,但我国保险业监管技术还不成熟,不可能完全引入这两套体系,特别是FAST体系,它的许多测试方法还尚未公开。但我们可以学习它的监管思想:即集中在公司获利能力、资产质量、投资收益、准备金充足率、再保险安排、资产流动性、现金流量情况、资产负债配比方面改进指标。同
16、时在分析公司偿付能力时不仅分析目前状况,还要分析以往年度(35年)的财务状况,此外可以学习美国的做法,先在对规模较大的公司监管中使用,在实践中逐渐积累经验。(三)由偿付能力的静态监管逐步过渡到动态监管这种过渡体现在以下方面:(1)动态评价保险产品负债与其相对应资产的实际形态是否匹配;(2)不仅是对某一时点(决算期)进行评估,而且通过对未来一时点现金流量状态进行模拟,来反映和评估保险公司的所有经营状况;(3)借鉴美国做法进行利率假设,通过适当的概率分布来确定利率的变化,并考虑公司的各种资产和负债的配置,将公司现金流公式化,计算出各种利率假设下公司的现金流入和流出,以此结果作为偿付能力的评估依据。如果在以上几方面进行监管改革,就能提高监管的综合水平和保险公司的整体偿付能力)。参考文献1 粟芳,中国非寿险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 裴光,中国保险业监管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3 傅安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M4 魏巧琴,保险公司经营管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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