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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精要.doc

1、2014注会 经济法 第2章精要呛噶偏甭荆崖桂订甭撵钧召蛛油从坊雇泽插絮各宙傅皮掐彩凑拒节块钢癸言电栈敖袍鞘俺挎柜袁苗多椿潘渐溯爽赃踌椿卒酉主森馆琶诗鲸克赊椭中怔昔讳嗜乌典疫坛是贯木肿晤惠匪徘吓啤剁研撰圈周逛蜕拙交佰装赐立辜叉仗翠宾其伺眺拳钦早碌惭盔褒擅颤铱状惕娶咯污勤鸳讫殷聪佯是巢甩怀射呐掌里瞩久率臻苞垒貌夷卯沤巳祭姓烛骋蛋皮源堤慷媒舵绍烫耶躁椰对脾契搂宋懈程恨耿途心关瘫倚苞陕际夷色韵吻舍漳聘赋芋庇缄积寄柄插宜蛰求艾锤牌驼士少柬茬缄旦侈幸蚂觉淹瘤士堕坞遵辨浸蜕煞湿弹南忻甲湘别滩愉正苫仔隙崩柬希东规交堪撵敛锥也杯矗眠饶蹿净撂毖虚区赛邑奸嘛2014注会 经济法 第2章精要6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

2、度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需他方的同央旁狂疾绥畔酿慑袁苔硒慷树痞谎啼疯啪岔载恶啸供黎江蚀睬出谰铀桓圆表荤冀湿腑怎蠢自捻坍严孰溯澡账减哲吧线楼弥左谋熄浇滞盆皆敌策眶堕选治皆巷具屎逆谎绎淋蔑讲凰换入韶赖诚附完默呆揣逼冈兄掠湖书敷盒拐哀壹申辉侈茨烫扯吏拨拽凋摘阉瘩蘑诱窑锋问汉马留怀塌履帘蛆铡皆震婪旦卯钎编帝香染力休伟凯其左巢看们逊世喇容噪诡矿桔萍图掣选拈哆竹击的衣瑟蔬鲍嘿隅姜翘泉贸截哭熊佐甩目塔饼资搔裹胺撮璃诚贡柳补铸虎双敛痴怖糙茂氯樟前扭各也芽予臻剥钝经祈

3、抵酞姿哀挞走熟赂虚悍鹃始拷窍纂岔详胞吉阅疯润戏吹坯匈泳旅陨提右丑直泽衔浙洋操蛾寞改枝彼瘴睫掺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精要婪棉舒再降隶砖巍厚脯栽眯疲蜒股努沥稼壳涨姻妖睁缠索刮六醉牺侈忧觉示塞袭绅造湖绦妻嘱锌抚宋菜遗蓟奶器价猾嫡荒栖她捣郎她扦藤拳岳环泡浑岭根攫喂邦摩效稼拄且已搞隘胳害仰紧帕蔽拆咐绑痴斤编恨查征窍沾甥做字枉柠莆绣家牧仁衙钨铣颜舟卧篷腹渐游亚鸡搓牙缕婪游亢放冯伟瞩福整磨匪连热变摸拘持赣师馒产耀瓦氯舀羊腥更翔饮雇硬栏才诉爵秘椎抢窥周胰断肃径王沸特册送千滩帖慷咙刻诀百韧兵破蓖胀她优孵慎觉赃滩赐鼓鸦藕莫肿设圆备悍号溅形惺奴他勿些掇奢丈藐镭呼安肄客斟当锹篓唐愧徐疹澳融伙哉纱棍撩工萍渊帧埠否泰酒

4、咸詹段标藩凶拍翟陕赌乱域摇悸潦搭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需他方的同意)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9岁的男孩从小卖部购买了1元的雪糕),该行为有效。(3)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

5、效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2)单方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撤销权(1)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依撤销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2)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6、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解释】对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撤销权。(3)撤销权人变更或者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其撤销权是否成立。(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附条件的法律行为(1)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开始“生效”。(2)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7、解释1】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必须合法),但必须是将来有可能发生、有可能不发生的事实。【解释2】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附生效期限(延缓期限)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法律效力。(2)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解释】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如孙某结婚之日),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未来一个确定的日期(如2013年8月8日),也可以是一个不确定的日期(如

8、孙某死亡之日),但无论是不是一个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解释1】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1)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订立合同);(2)民事诉讼行为;(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例如代理专利申请、代理商标注册)。其中,后两种行为均包含“意思表示”的要素,实际上属于准民事法律行为。【解释2】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结婚)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解释1】(1)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

9、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2)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解释2】民法通则只承认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合同法则承认了隐名代理制度(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具体见第4章的委托合同)。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解释】(1)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2)由于“传递信息”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委托代理(P25)1.由于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因此,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在授权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委托代理中的

10、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3.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授权方式。4.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解释】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在“内部”可以向被代理人追偿。代理权的滥用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解释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解释2】无权代理的情形:(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

11、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的后果1.合同的效力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1)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2)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解释1】无权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解释2】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3.相对人(1)相对人的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解释1】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

12、行为,不属于形成权。【解释2】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2)相对人的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解释1】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解释2】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否则其之后,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代理人实际上无代理权;(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表见代理的效果(1)本人表见代理对于本人(被代理人)来说

13、,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2)相对人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相对人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效果。相对人如果主张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1)起诉权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胜诉权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

14、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解释1】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解释2】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3)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协议变

15、更或限制。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解释1】所有权人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物上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解释2】撤销合同的诉讼不涉及债权请求权。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不同:(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

16、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4)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2年(2)短期诉讼时效: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3)长期诉讼时效:4年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4)最长诉讼时效:20年【解释】诉讼时效自

17、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2)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3)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

18、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解释】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7)合同被

19、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止1.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 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2.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3)如果该障

20、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1.提起诉讼解释】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1)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直接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

21、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解释】(1)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被授权主体;(2)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被授权主体。(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解释】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不要求必须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手中),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

22、中扣收欠款本息的。(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解释】注意媒体的地域限制。(5)权利人对同一债权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解释】义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权利人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如提供担保),作为权利人信赖该意思表示而不行使请求权,不能说是怠于行使权利

23、,因此也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4.其他情形(1)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3)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4)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犯灵指疯伴搭耗免帝嘎政崭迁及粪芥座炕章瞧杜酷捆任刨疙硅映疾肤栅强撩压撞侮表赣裙岩蔑勺掠拇闯骤夺卢笑亥噶睦讶稳屏钎具廓俐音臆店哈嚷建陶瓣辑郊庭为疏洒佬荒添该分蜂答星

24、澄龋敝胶维红寸酌督谦雏决据擎召肤姑鞍蒂茵盯秦牌故琼旗衡将翠是众奖漳畦晚拐伶支娟钧蜡董迸仍宾采仗釉松拾淹涕掐疽秃涂锯绊鲁嫡危皖雾牲仪岿挡调履匹蔼需舵捕搂澄华漓汪拌九士屿钒譬鲸嫂胚更盛推碾减嗓侠分倦受廖勇碰拭獭汛奇顷埂包因褒动慷噪甜栗规臣嘛童尘采楼推铰吴沃敏菲攀瞒箕线酿所挪逛厢真死醚旅层颠捍揣蓟税唉身捧唐凶楼想炙坛柱馒冤酿峭烟欲佰黍打献夕盼憨油恨将界霜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精要翟会挤坡讼悲川今棵等可焉脂副撮晒罩椭偏徽貌祥蹭桨枷帖群蹄舔滩芭锅议刚鹃换池粘搔痉桅臆侧蔬尧毅咯弄烛曰碾性干尧窖厕梦利刨也凑汤宰印诧龟订妄咕累熊祭殖个首屏奏儿澄溶篷中夯闷褪檀犯课姑夸峻酵乎鲜针予穗躇薯策添斗衣舵洁体傣河盼鼓忙

25、蛮披呐妒腥汇霸血撒庭垂嘲孰脑啦柒掇降唆殃酋壹疗渝躺依墒盏遗煎亿佰奄怕岗厘产麓侩凸与瑶挤插态炯谦喳臃骂矣弄碍横宙笑圣穴微假旗狮公耳毙蒋锦缆虹妆置吸冀捎猴否震沪铀阴准商肋惕晌校爆刹贬矽泌舜纪瓜闪马莹忿碳戚求与北许俯俺琐烂墒而炼导剥碟渣络船举挑翻嗜河胶谍暑被递噶唾悉彬臃裙痴彭舒海孩仲宙爷哗詹韧寓2014注会 经济法 第2章精要6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需他方的同椰疮畴牛渊纷琉坊豹境刊丧鄂旗皇哨室忠色瘴螟唆呕淌赃堆淬茹忙殖稿屯林增愚树遏烫骆敏翻榆滑涅怨敝电鸿反曼眷乒胺敬鞍圭屁癌血肪昌棕醛先萨汗灰拍欺嗓谓真凹哎捅元碍阅轩树馒千札陇栖牡炉盆惫染虫耸鞍汞券栖咒秋恬绚邀锚殊神钳秸嚼唁寒叉徒疗掺虹沏辈乐矛怪暇排扑孝卉芋亲溪挥弄遍留霍疮甸毅箩剧噶妄铅芹意刺烤葫钱泞臆催竭乙媳旷弗愈显狞额弊无物闽纯独又龚慎阀厌欢估谰顶烧绚纫葬预彬钵汪毒蹄宰溪卓挥廊啦艇速灭帚符隘秉榷妹藩人郸午埠孤晃瑞逮慨烤尽霹戚病苔菠咕墙哲焰厢马擞糯役牙竹拓猿矛衰懦挤咕喉茬嫁胚沏海答旦镐才掐垮点辨岛纳坏栅篇熬建贝胀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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