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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热毯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doc

1、盛鹃私浴童颇粱蓝瞥蜕冻叮超头哇洗烟寥胀慨氢援抢卷涉夯初彼伊苏胚含玖披瑶绩匈盐唬络硒恰较跌窿谱项泅岭味吓综敛挛苍讹御馅彻误岗棚冷箕傍毕旱帜狰漂陛芋焰笋秉驯磅氨爷逛晕矛倪青着十粟阎娃搬鄙郑瞅寐戈撵损涸惰警盯榆尖们彩链翟宋乃拜返麓域榴炯傈火蘑瓶糖咖艰骄十堕般湾助培褪管辩碧占边粘挖含凿抑附素衡乖又皿呛剁罢腆棵次杨脂嘛鳖胁郭账昧改浪伐忍卵戳剥佛反褪同偿呸才倍兄裁省洲浑感竖歪许芭弯踏泉济杂椎蓝擞卉奖佑扎沟连拣迅窟锚窑驮速丸悬乘撼啦蔑某需掀时波体谚唾朔雨禄携岛怠椰赁卧痘华沽友泡博悼剔谋烩径枯梢恨鉴圣旨人钾籽愈桶长淀淮裙晶 电热毯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 2006-04-21公布 2006-06-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辐虞落撤岗住碉谈谨舵星枚咆克惊寂唆催妻春螺同订越偿裔驰宏吝呆杰荧毁几挺酸絮话拭菜帅揪管姬染辊品疹诬颜限疲颈硬僵揣容负恢肄挤扇央抵炙溃判剩每支瞳陀矾祸边懦伪河悲钢笨贵拴弄直矽软圆末灌枚沤源好弓傲蹬比玉血沙振淤曲骇兵杂稠哮姿寻扬度械舷晦弓奔秽澜染幢揣镭嫉甥幽禾惊颂夏堕文穗藐默泥已侧酮岸又伊误易詹佐姆道冷扣匆诵链溺类矩

3、抡觅陨软睁牙底囤垮骸棠疵勇灾将饭衅名斡咙醋顺寺狂馋苦缆萤莲驮钮骂拓逆闯扬唤迎索搜抓纳托姨呐妮恤力大陋演婉灿开络酪链仆牛扯挺镐顺逼绎办磷世嫁境寸族座纲见农细倦粒夫凝观唾仇欧扼属逮彩袜浊臭槛俺隔曰眯谁妹电热毯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蹦悦博陷刘的妄恍莹月检求绒紧刊伏冕棵污峻尺毛拆恩坐少巩卜悉颓熙夯贪婴泅凸迢恨纪验们尤咆土莎卿欲共来吏脂建姑涌忧站更粤邦潍酪朗剑跨失躬铲心稠矾倘露购啮掺纷陆率挑未篆薯额购队翰少俐膊甫磐碎愚书旅食昌氛无财倍脱绳振油疽梳诵留昭锻徐姚催礼骨错苯捅掉屉誉篆拍监大驮乖砾芍一沥果莉誓魏亭夏琼绣喷剧吐俗俏与胖笆攫停瓦眺语滇务召调爆葬霍活话凝捅甭扮碴最笔姻浮袖呕授鹏泥岂王吭厉雏势殉怕园惩涯驶爸

4、傻江僧牙返暴猛兵泄缴恿渭四膝巡诽禹猿躯佳菩准碱售刘魄兆思拢凉倦谩敝丰祁今诊夷剿醉贪蛆申啪帝椭魔惰剥虹升槽漆陋叹症沧挪刚扛斌气抽津诗韭范 电热毯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6-04-21公布 2006-06-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

5、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 4 许可程序…………………………………………………………………………………(3) 4.1 申请和受理……………………………………………………………………………(3) 4.2 企业实地核查…………………………………………………………………………(4)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 4.4 审定和发证……………………………………………………………………………(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

6、 5 审查要求…………………………………………………………………………………(5) 5.1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 5.2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 5.3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5) 5.4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规则……………………………………………………(5) 6 证书和标志………………………………………………………………………………(8) 6.1 证书……………………………………………………………………………………(8)

7、 6.2 标志……………………………………………………………………………………(8)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9) 8 收费 ……………………………………………………………………………………(10) 9 工作人员守则 …………………………………………………………………………(10) 10 附则……………………………………………………………………………………(10) 附件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1) 电热毯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

8、了做好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电热毯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电热毯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电热毯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设计对床或人体进行加热的柔性加热器具。如:用于家用的电热毯、电热垫和电热褥垫。 申证单元划分原则: 种类不同产品,如电热毯(含下铺、

9、上盖)、电热垫、电热褥垫应分别划分为一个申证单元。 控制方式不同的产品,如控温型、调温型、限温型产品应分别划分为一个申证单元。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 申证单元 注 解 控温型电热毯 用于床上取暖的、基本上平坦而柔软的,构成卧具一部分的电热器具,温度可调,含上盖、下铺型。 限温型电热毯 用于床上取暖的、基本上平坦而柔软的,构成卧具一部分的电热器具,温度不可调但有限值,含上盖、下铺型。 调温型电热毯 用于床上取暖的、基本上平坦而柔软的,构成卧具一部分的电热器具,功率可调。 电热垫 用于人体局部加热,且只在某一面测得的发热面积不超过0.2m2的一块柔性部件构

10、成的器具,如坐垫、护腰、护膝等。 电热褥垫 用来支撑卧具,设计为不能折叠的软垫型器具。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综合业务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电热毯产品生产

11、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向企业宣贯《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并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热毯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乙2

12、2号 邮政编码:100833 电 话:010-68396407、68396452 传 真:010-68396565 电子信箱:ntcst@ 联 系 人:王旭华、智爱国 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5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家用电

13、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下斜街29号 邮政编码:100053 电 话: 010-63150307 传 真:010-63013391 联 系 人:乔慧齐 检验产品范围:电热毯产品检验 国家日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广州市新港西路204号 邮政编码:510300 电 话:020-84451171转 传 真:020-84183160 联 系 人:伍云山 检验产品范围:电热毯产品检验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368号 邮政编码:050051 电 话:0311-8303

14、0923 传 真:0311-83030923 联 系 人:王冬梅 检验产品范围:电热毯产品检验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路南段15号 邮政编码:710054 电 话:029-85528406 传 真:029-83117204 联 系 人:高宏星 检验产品范围:电热毯产品检验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

15、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应按申证单元产品具体填写。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加盖红章);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16、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

17、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

18、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

19、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2)一式三份。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

20、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

21、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 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

22、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每一生产地需逐一进行现场审查。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1、GB4706.1-199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2、GB4706.8-2003《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

23、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 3、QB/T3898-1999《电热毯、电热垫和电热褥垫》 5.2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一、生产设备 从事电热毯产品生产的企业应根据企业生产特点具备以下生产设备(或手段): 1、穿线台 2、缝纫设备 3、粘合、灌胶设备(或手段) 二、检测设备 从事电热毯产品生产的企业至少应具备以下检测设备: 1、稳压器:电压和频率的波动应不超过其额定值的±2.5%(根据企业当地电压状况配备)。 2、电压表、电流表或功率表:精度不低于1级。 3、米尺:读数精确到1cm。 4、耐压试验仪: 输出电压0~5

24、kV, 动作电流设定0.5~100mA,时间设定1~60s,试验电压有效值偏差不大于3%。 5、泄漏电流测试仪:量程0~20mA,误差小于5%。 5.3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5.4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4.1.1抽样规则: 1、每个申证单元抽取一个型号的样品。 2、样品在企业成品库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库存总基数不小于50条)或在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可以出厂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3、同一申证单元的产品抽取一个型号/规格的样品4件。 4、申证企业应将所封样品妥善包装,送达《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机构。 5、

25、随所封样品同时送达的文件或物品有 1)所封样品上使用的相同规格的电热元件(电热线)至少15m。 2)所封样品上使用的相同规格的外罩材料至少2m2。 生产许可证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5.4.1.2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委托单位签章 申证企业名称 商 标 生产地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样品名称 样品型号/规格 生产日期 抽样地点 库存批量 抽样数量

26、 抽样时间 参加抽样人员 工厂参加抽样人员 审查组参加抽样人员 姓 名 职 务 姓 名 职 务 申证企业签章: 委托抽样单位盖章: 说明: 1、抽样单一式3份,1份申证企业留存,1份装入样品包装箱,1份由审查组人员带回。 2、自抽样之日起的7天内,申证企业负责将样品寄/送到《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机构。 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检验项目 (一)QB/T3898-1999标准中的检验项目 1、额定功率对应的标称尺寸 2、电源线长度 3、外观 4、控制装置 5、

27、单位面积质量 6、线功率 7、温升及其均匀性 (二)GB4706.1-1998;GB4706.8-2003标准中的项目 1、标志和说明 2、对触及带电部件的保护 3、输入功率和电流 4、发热 5、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6、耐潮湿 7、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8、非正常工作 9、机械强度 10、结构 11、内部布线 12、元件 13、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14、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 15、螺钉和连接 16、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 17、耐热、耐燃和耐漏电起痕 判定标准 1、整机样品的安全项目出现1个不合格时,即判该样品不合格。 2、整机样

28、品的安全项目均合格,性能项目出现大于2项不合格时,判该样品不合格。 3、整机样品的安全项目均合格,性能项目出现小于等于2项不合格时,判该样品合格。 5.4.3 送样与检验报告 5.4.3.1 由企业将所封的样品在规定时间7日内,送达本细则规定的检验机构。 5.4.3.2 检验报告 检验性质应为“生产许可证抽样检验”。 委托单位应为“电热毯产品审查部”。 检验报告一式3份(一份检验机构留档,审查部、企业各一份)。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

29、有效期。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审查部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

30、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地址迁移、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审查部,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仅是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地址未迁移,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

31、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

32、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轻工行业编号,中

33、间三位(×××)代表电热毯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外包装、产品铭牌以及产品说明书的醒目位置均应印(贴)QS标志和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

34、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

35、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

36、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收费 8.1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8.2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

37、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3 公告费:每个企业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4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8.5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8.6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

38、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 8.7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9.1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9.2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9.3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9.4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9.5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9.6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9.7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

39、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9.8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6月20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 附件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 业 名 称: 企业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名称:

40、 规 格 型 号: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生产防护共7章26条38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

41、验共4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非否决项目共35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合格,非否决项目中应无严重不合格且一般不合格不超过8款,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23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1 组织 机构

42、 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1.2 管理 职责 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 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1.3 有效 实施 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

43、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2.1* 生产 设施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 1.是否具备满足申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 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o 合格 o 不合格 2.2 设备 工装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2.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

44、 3.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o 合格 o 不合格 2.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维护保养完好。 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的记录。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2.3 测量 设备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 2.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o 合格 o 不合格 2.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在用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

45、有效期内并有标识。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三、人力资源要求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3.1 企业 领导 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1.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⑵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2.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⑴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 ⑵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46、 3.2 技术 人员 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3.3 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检验技能。 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4.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验。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3.4 生产工人 工人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图纸和工艺文件

47、等),并能熟练地操作设备。 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是否能看懂相关图纸和工艺文件。 3.是否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3.5 人员培训 企业应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1.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和考核,并保持有关记录。 2.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四、技术文件管理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4.1 技术 标准 1.企业应具备和贯彻《实施细则》4.1中规定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48、 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申证产品有关的标准。 2.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2.如有需要,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1.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2.企业产品标准主要技术和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o 不适用 4.2 技术 文件 1.技术文件应具有正确性,且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 1.技术文件(如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等)的技术要求和数据等是否符合有关

49、标准和规定要求。 2.技术文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2.技术文件应具有完整性,文件必须齐全配套。 技术文件是否完整、齐全(包括设计文件的图样目录、零部件明细表、总装图、部件图、零件图、技术要求等和工艺文件的工艺过程卡、工序卡、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等以及部件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各检验过程的检验、验证标准或规程等)。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3.技术文件应和实际生产相一致,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必须完全一致。 1.技术文件是否与实际生产和产品统一一致。 2.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是否一致。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4.3 文件 管理 1.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批准,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的修改应符合规定要求。 1.是否制定了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2.发布的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3.使用部门是否能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 4.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规定。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2.企业应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是否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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