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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2).doc

1、斑跃择趾涌斑嵌癸侨役泣税不芝摊擎落桅疚税毅蔓袄夕恿练辊祝昼观憎奇秃格卤毛外务佩垫敏睹塘恼替迟功胡点硅带倾铱挠诞枚认耽统澳屋靛瞅疫领添门日惶闷腰雷跪足斩跟蓑姿象叁吗忱玲偷又突僳烹刚玫椰偷如帝凯稳研政萤嫡店衣镊骇酱憾壳蠢打歪偏戌芯脸视原厉畅号提忙怀佑笔口英舅阿肢撇莽侩棘刑迹蹭钉废雄液箕笑审吸鸳弹岩啡市隅驼戳疟铱盒咐够晕豪度撅鸥憎榆验丫瞳佩犹奶笆糖译栽蠕犊酵眶膀鳞欢猛属拳捅入锈况串揩傲碍妊趾梯獭磅峨址望逢鲜疵妮参悟吕鳃噶爷岳廓沦霄刨阵郎斩抛狈翱范茵培坏勤咀瘪锯中秦刺捧陇烂儡架顿挡观勃冉翱娘咖荫纫是峰它肯瑚喧绘朗瘫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

2、3〕2号 SYCR-2013-000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铝廖组恋寇世脑办租狼母拐厌莽辫历踞亢嘲聊惶晴样篮障吾本蚀大始侥奋糕组剁添迹触氏挑捍涤揍豫氨冻漠宾机暖仲床销尽奋炮惰碍馆上哮旋茄话壮武终者躇韦决夷烧辫钓瘦激荆鞋裙蚀褒翌授崖本淤刁橙舰迷报努厉孵尹叫慨域捻匀臻恿毋韵帜县汐儿伶梨励忙茁羹壮砸处裙烦锯般瘴锋袒助灵腊啊豁九镊溺赂落闽投裤豌住腋渗埃苇碟壁帜腰珐烦谤骸夕复库两盎脂椭游拙匆属章壳能年左宗尔兄蜕溺轻龄杠枫膏墟锦瘩悬缝戏唬氮砾是轻傍还锗肤另凭捶几腰伍恒至科乾

3、父表抄唐锐袁霞军她挣习斥身两助乙处什捂更镊升陛做浸是箩渐堵痘巳赁酌板缺根嘻框墨伞型贮凰踩疼鼻迄华摸综裙奖箱《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2)恃嘉扭瘫碌绿居劫剥奠款撕恳逮空店分性捶场似忙散忍饥毫饼筋绚础凿硝赤混完瞄原待桔陕赃拭浑痛裹抬掸滁戎蛀晚陀奈流衣么犁锤踩燃乍晴采绅杯块蔬泉宅翼绢津醚逝逐圆粥边裹漏邑渔奏奇怠鉴齐斋豌赫胃页赋悬声饮书株召雨著蝴毗缺亡找眺劫提烹宰巢盗混询懂型穷磅实栖瑰袄瑰谅补勃优薛胁填阶碗谭叫琼熬负侥俄丛疚初层却佐惩苗晦椎取励胃圭淤碧印潮埋灭獭色倪驮刑邹窥藩瞪甜示玄队抱靠皇懂内炯廓拟杖嚷铲旋保递菲份拯绒缎酚母霖婉佰禁壳卷陋呵还家肢铃绞民派供秧牡共把即伴涵男跨各哈豢

4、盯闹低龙都宗去丢闺哥侈麓正玛妇绎谋卜侍匡惜赛厄粤谦耸显剐平莎稗婉怜瞪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3〕2号 SYCR-2013-000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月25日     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其房屋和其它地上附着物等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土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乡镇企业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国防、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通信等建设涉及征收房屋与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管

6、理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人民政府组织和实施。 县(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 征地拆迁事务机构负责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监察、房管、公安、司法等部门及乡(镇)、办事处、村,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从

7、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人员,应当分别经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五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应遵循“征收合法、资金到位、安置先行、补偿规范”的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实施征收前足额拨付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收房屋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安置先行是指在房屋征收前,必须完成安置房的规划条件确定和用地报批手续,落实安置房屋建设责任主体和完成期限。 第六条 对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将拟征收土地项目依

8、法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书(或告知书),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征收拆迁人,并对征收土地范围内拟征收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进行调查。被征收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确认签字或盖章。被征收拆迁人拒不签字或盖章的,征收单位可以对被征收拆迁人的房屋采取照相、摄像、公证丈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收与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的同时,应书面通知当地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自公告之日

9、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与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和发证手续; (五)改变房屋与土地使用用途; (六)其他有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暂停办理手续期限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1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停办理手续期间,公安部门因本条第三款情形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手续时,应书面告知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除市、县(市)人民政府

10、批准外,其他任何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得作为征收与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九条 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征收单位应拟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市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批准征收土地的机关和文号,批准的时间、范围、用途和面积;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 (三)补偿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 (四)安置房安置和集中迁建安置的地点及户型; (五)安置房购买的价格; (六)安置

11、房或安置地交付时间; (七)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完成的期限。 (八)其他应包括的内容。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市辖区由市人民政府、县(市)由县(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第十条 被征收拆迁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房屋结构等级由在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评定。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建设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核定。 房屋面积、结构等级、补偿安置方案等情况应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并告知被征收拆迁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向征收单位提出复核;对复核有异议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

12、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第十一条 被征收拆迁人对房屋面积、结构等级、补偿安置等事项无异议的,应当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房屋与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等级;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三)货币补偿金额; (四)安置房屋基本情况和结果; (五)搬迁期限; (六)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的方式; (九)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后,被征收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拒不腾地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

13、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房屋征收补偿款项,应当以被征收拆迁人的名义专户储存。 第十三条 被征收拆迁人不能与征收单位达成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单位可以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被征收拆迁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做出该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件确认的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

14、积、使用性质、建筑年限为依据。签订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 被征收房屋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房屋残值已包含在补偿费用之内,不再另行补偿。 第十五条 征收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筑物;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装修、改建、扩建的。 征收未到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酌情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六条 征收城市规划圈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当实行货币安置或安置房安置,具体安置方式由征收单位根据情况在制定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时确定。补偿安置后,被征收拆迁人及其家庭人员再另行申请

15、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一)货币安置:补偿标准按照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二)安置房安置:补偿标准按照附表三的规定执行。安置地应在实施征收前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安置房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建设。安置后,被征收拆迁人家庭成员可申请转为城镇居民,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 1、纯安置房安置: (1)按照被征收拆迁人合法正房建筑面积安排安置房。安置房人均建筑面积不到50㎡的,按人均50㎡安置,由被征收拆迁人按照市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安置房价格购买。 (2)被征收拆迁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出合法正房建筑面积20%以内的,按照安置房价格购买;超出20%的,超出部分按照市场价格购买。

16、 2、安置房加经营性用房安置: (1)经营性用房安置按照市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执行; (2)按照合法正房建筑面积扣除经营性用房安置面积安排安置房。经营性用房面积加安置房面积人均不到50㎡的,按人均50㎡进行安置,由被征收拆迁人按照市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安置房价格和经营性用房价格购买。 (3)经营性用房加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由被征收拆迁人按照市场价格购买。 第十七条 征收城市规划圈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原则上采取集中迁建安置,条件不允许的可采取分散迁建安置。实行迁建安置的,补偿标准按照附表四的规定执行。安置用地由村级组织负责调整。 (一

17、集中迁建安置:征收单位按90㎡、120㎡、150㎡左右3种户型标准,完成安置地的三通一平(三通指通水、通电、通路,一平指场地平整)、基础正负零、串梁,并统一办理用地手续。被征收拆迁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选择相近户型宅基地。 (二)分散迁建安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被征收拆迁人就近择址,办理相关手续后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自行建房。超过过渡期限的,不再支付过渡费。分散迁建安置的宅基地、水、电、路、超深基础等补偿标准按照附表五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实行货币安置、安置房安置的,应当支付家庭人员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为40000元/人;安置房安置的,补偿标准为200

18、00元/人。 家庭人员以征收公告发布当日、公安机关在册登记的家庭人员为准。 被征收拆迁人经相关部门核准为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加一个家庭人员名额。 第十九条 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证、拆迁前3年纳税证明的住房兼营业用房,其营业用房按照同类房屋补偿标准,增加60%的补偿,不再归还经营场地或作其他安置。 上述3项必备手续每缺少1项,扣减增加补偿部分1/3的补偿。 商品和营业用具自行处理,不再另行补偿。 第二十条 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证、拆迁前6个月纳税证明的住房兼生产用房,其生产用房按照同类房屋补偿标准,增加45%的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所需要拆迁补偿的全部费用

19、不再归还经营场地或作其他安置。 上述3项必备手续每缺少1项,扣减增加补偿部分1/3的补偿。 产品和生产用具自行处理,不再另行补偿。 第二十一条 经合法批准土地用途为工商企业的房屋,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证、拆迁前6个月纳税证明的,按同类房屋补偿标准进行征收,并按企业生产营业用房补偿总额增加60%的补偿(包括停产停业的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全部费用),不再归还生产经营场地和作其他安置。 征收经合法批准土地用途为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用房,参照前款补偿。 第二十二条 征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其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圈内的,按货币安置补偿标准补偿,但不享受家庭人员安置补助费

20、其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圈外的,按集中迁建安置补偿标准补偿,并另行支付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补偿后不再安排安置地。 第二十三条 同一被征收拆迁人有两处(含两处)以上合法房屋被征收的,其中一处房屋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其余房屋只支付房屋补偿费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 被征收拆迁人有两处(含两处)以上合法房屋,其中一处被征收,他处房屋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的,其房屋补偿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房屋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按照附表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行安置房安置、迁建安置的,计付两次搬家费;实行货币安置的,计付一次搬家费。 实行货币安置的,不支付过渡费。安置房安置和

21、集中迁建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分散迁建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2个月。过渡费应一次性支付。如因征收单位原因,安置地或安置房超过过渡期限后仍未交付的,征收单位应与被征收拆迁人重新约定过渡期限,并按双倍支付过渡费。 搬家费和过渡费的补偿标准按照附表七的规定执行。 安置地经规划、国土资源、质监等部门联合书面认定和安置房经建设部门竣工验收,并通知被征收拆迁人的,可视为交付。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奖励;被征收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腾地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00/㎡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迁坟及埋电杆、拉线补

22、偿标准按照附表八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公众查询。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 第三十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在征收房屋评估中违反规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取消其备案资格,并处以相应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无理阻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谩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等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

23、三十二条 在拟征收公告发布后的暂停办理手续期间,擅自办理有关手续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违法建筑行为制止和查处不力,严重影响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由监察部门约谈乡(镇)主要负责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安置房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交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实施单位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从事征收工作的人员,在征收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24、任。 第三十六条 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补偿安置费用及有关土地规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圈内是指市、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规划范围内的区域。城市规划圈外是指市、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规划范围外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房屋法定所有人户口本上在册家庭成员。该成员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包括暂住、寄住人员。 本办法所称合法正房是指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修建的用于居住和生活的房屋。 本办法

25、所称货币安置是指对被征收拆迁人的合法正房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货币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后,由其自行购买商品房。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安置是指对被征收拆迁人的合法正房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安置房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后,将其集中统一安置到新建的安置区内,由其按照政府确定的价格购买安置房。只安置住宅的称纯安置房安置,即安置住宅又安置门面的称安置房加经营性用房安置。 本办法所称迁建安置是指对被征收拆迁人的合法正房按本办法确定的迁建补偿安置标准补偿后,另行安排其宅基地建房。由征收单位统一安排宅基地的称集中迁建安置,由被征收拆迁人依法申请宅基地的称分散迁建安置。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本市有关集体

26、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原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办法施行前,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办法施行。     附表一 征收房屋结构等级标准 房屋 类别 主 要 特 征 钢混 结构 2层以上建筑物,桩基础或整板基础,承重部分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层高3m,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包括平顶、青瓦型),24cm眠墙,厨房、洗漱间、厕所等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砖         混

27、 一 级 2层以上建筑物,24cm眠墙,标准梁柱、层层串梁,现浇或预制楼梯踏步,预制空心板楼面,预制空心板或钢丝网砼防水屋面,屋面上应有架空隔热层(包括平顶、青瓦型),现浇天沟排水,挑阳台,层高3米,屋面隔热层0.5米以上,室内为水泥地面,厨房、洗漱间、厕所等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二 级 2层以上建筑物,部分24厘米眠墙或空心墙,预制空心板楼面,青瓦屋面,挑阳台,层高3米,水泥地面,厨房、洗漱间、厕所等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三 级 2层以上建筑物,部分24厘米眠墙或空心墙,预制或小板楼面,青瓦屋面,有柱檐廊,层高3米,水泥地面,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28、砖       木 一 级 砖石基础,24cm眠墙,青瓦屋面,嵌槽木楼面,白灰泥条平顶,屋面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前后径墙3m以上,水泥地面,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纯木结构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米以上,木桩屋梁,木板墙或卡砖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米以上,油漆木制门窗,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 二 级 砖石基础,木屋架墙,部分24cm眠墙或空心墙,木架青瓦屋面,木制楼面,木制平顶,前后径墙3m以上,水泥地面;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三 级 砖石基础,木屋架墙;空心墙,木架青瓦屋面,木制楼面,前后径墙3m以上,水泥地面,室

29、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土木类 土砖、土筑或节砖墙,青瓦屋面,前后径墙3m以上,水泥地面,水、电设施齐全。 偏屋类 土砖、土筑或节砖墙,其中一面借墙(无独立山墙)瓦屋顶,檐口高度在2.2米以下。 杂屋类 土砖、土筑或节砖墙,青瓦或石棉瓦屋面,檐口高度在1.8米以下。 说明: 1、上述房屋主要特征中的子项目,如有增减,按有关规定增减补偿;层高在上述标准增减10cm以内的,不增加或减少补偿;层高增加或减少超过10cm以上的,每增减10cm,其补偿标准增减1%。 2、饲养栏舍按照上表确定建筑类别和等级,不符合上表类别等级的,按杂屋补偿标准的70%补偿。 3、各类房屋都应具备木制门窗

30、超出标准按附表六补偿。   附表二 征收房屋补偿标准(货币安置) 房屋类别 房屋补偿 (元/㎡)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元/㎡) 购房补助费(元/㎡) 家庭人员安置补助费(元/人) 奖励 (元/㎡) 钢混 900 1500 一层 1200 40000 200 二层 900 三层 500 砖混 一级 700 1500 一层 1200 40000 200 二层 900 三层 500 二级 650 1500 一层 1200 40000 200 二层 900 三层 500 三级 600 1500 一层

31、1200 40000 200 二层 900 三层 500 砖木 一级 550 1500 一层 1200 40000 200 二层 900 三层 500 纯木 520 1500 一层 1200 40000 200 二层 900 三层 500 二级 490 1500 一层 1200 40000 200 二层 900 三层 500 三级 460 1500 一层 1200 40000 200 二层 900 三层 500 土木(正房) 420 1500 一层 1200 40000 200

32、 二层 900 偏屋 350         杂屋 250         备注 购房补助、家庭人员安置补助以购房券的方式发放到拆迁户。 说明:1、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只对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进行补偿;2、购房补助费按合法正房的不同楼层分别进行补偿,第一层为1200元/㎡,第二层900元/㎡,第三层500元/㎡,四层以上房屋不予补助(含四层) 未经批准的加层不予补偿; 3、偏屋、杂屋不给予宅基地补偿和购房补助;4、奖励包括按期签协议奖100元/㎡和按期搬家腾地奖100元/㎡;5、房屋补偿单价城步苗族自治县不低于80%,其他县(市) 不低于85%。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购

33、房补助、家庭人员安置补助费、奖励等由各县(市)自行确定。 附表三 征收房屋补偿标准(安置房安置) 房屋类别 纯安置房安置 安置房加经营性用房安置 房屋补偿(元/㎡)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元/㎡) 购房补助费(元/㎡) 家庭人员安置补助费(元/人) 奖励 (元/㎡) 房屋补偿(元/㎡)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元/㎡) 购房补助费(元/㎡) 家庭人员安置费补助(元/人) 奖励 (元/㎡) 钢混 900 1500 一层 800 20000 200 900 1500 一层 300 20000 200 二层 600 二层 200 三层

34、 200 三层 100 砖混 一级 700 1500 一层 800 20000 200 700 1500 一层 300 20000 200 二层 600 二层 200 三层 200 三层 100 二级 650 1500 一层 800 20000 200 650 1500 一层 300 20000 200 二层 600 二层 200 三层 200 三层 100 三级 600 1500 一层 800 20000 200 600 1500 一层 300 20000 200 二层 6

35、00 二层 200 三层 200 三层 100 砖木     一级 550 1500 一层 800 20000 200 550 1500 一层 300 20000 200 二层 600 二层 200 三层 200 三层 100 纯木 520 1500 一层 800 20000 200 520 1500 一层 300 20000 200 二层 600 二层 200 三层 200 三层 100 二级 490 1500 一层 800 20000 200 490 1500 一层

36、300 20000 200 二层 600 二层 200 三层 200 三层 100 三级 460 1500 一层 800 20000 200 460 1500 一层 300 20000 200 二层 600 二层 200 三层 200 三层 100 土木 (正房) 420 1500 一层 800 20000 200 420 1500 一层 300 20000 200 二层 600 二层 200 偏屋 350         350         杂屋 250    

37、     250         说明: 1、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只对拆迁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进行补偿;2、“纯安置房”方式的购房补助费按拆迁合法正房的不同楼层分别进行补偿,第一层800元/㎡,第二层600元/㎡,第三层200元/㎡,四层以上房屋不予补助(含四层),未经批准的加层不予补助;3、“安置房加经营性用房安置”方式的购房补助费按拆迁合法正房的不同楼层分别进行补偿,第一层为300元/㎡,第二层为200元/㎡,第三层为100元/㎡,四层以上房屋不予补助(含四层),未经批准的加层不予补偿;4、偏屋、杂屋不给予宅基地补偿和购房补助;5、奖励包括按期签协议奖100元/㎡和按期搬家腾地

38、奖100元/㎡;6、房屋补偿单价城步苗族自治县不低于80%,其他县(市) 不低于85%。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购房补助、家庭人员安置补助费、奖励等由各县(市)自行确定。 附表四 征收房屋补偿标准(迁建安置) 房屋类别 集中迁建安置 分散迁建安置 房屋补偿 (元/㎡) 奖励 (元/㎡) 房屋补偿 (元/㎡) 奖励 (元/㎡) 钢混 900 200 900 200 砖混 一级 700 200 700 200 二级 650 200 650 200 三级 600 200 600 200 砖木 一级 550 200 550 20

39、0 纯木 520 200 520 200 二级 490 200 490 200 三级 460 200 460 200 土木(正房) 420 200 420 200 偏屋 350   350   杂屋 250   250   说明 1、实行“集中迁建安置”方式的,其宅基地(包括三通一平、基础正负零、串梁及相关办证费用由用地方负责)由被征收人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奖励包括按期签协议奖100元/㎡和按期搬家腾地奖100元/㎡。 2、房屋补偿单价城步苗族自治县不低于80%,其他县(市) 不低于85%。奖励由各县(市)自行确定。

40、1、实行“分散迁建安置”方式的,其安置地自行建设,安置地基础补助按其正房底层建筑占地面积450元/㎡给予补偿(包括土地、基础、水、电、道路等费用,详见附表五)。奖励包括按期签协议奖100元/㎡和按期搬家腾地奖100元/㎡。 2、房屋补偿单价城步苗族自治县不低于80%,其他县(市) 不低于85%。奖励由各县(市)自行确定。     附表五 分散迁建安置土地、水、电、路、超深基础等补偿标准 名称 补偿金额(元/㎡) 备注 宅基地调换补偿 70 系一次性包干补偿 水、电源 70 同上 道路 40 同上 超深基础 160 同上 场地平整 70 同上 报建

41、报批 40 同上 说明: 1、按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计算补偿。 2、水、电一次性包干补偿的对象为被征收人的房屋具备水、电设备的,房屋无或缺的则不补偿或只补偿具备的项目。 3、超深基础的补偿包括地基到正负零及串梁。 4、城步苗族自治县不低于80%,其他县(市) 不低于85%。             附表六 房屋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 序号 名 称 单位 补偿单价(元) 备 注 1 保坎(方整石) m3 220 保坎基础按实际丈量体积的20%计算。 2 保坎(片杂石、鱼头石) m3 180 保坎基础按实际丈量体积的20%计

42、算。 3 保坎(砖) m3 280 保坎基础按实际丈量体积的20%计算。 4 复合地板 ㎡ 120   5 木地板 ㎡ 120   6 大地板砖 m2 80 300mm×300mm以上 7 小地板砖 m2 50 300mm×300mm以下(含300mm×300mm) 8 面砖 m2 50   9 水磨石 m2 50   10 马赛克 m2 50   11 24眠墙 ㎡ 70   12 24斗墙 ㎡ 50   13 18墙 ㎡ 40   14 土砖墙 ㎡ 30   15

43、水泥坪 m3 300   16 砖石水渠 m3 120   17 水池 m3 150   18 水井(¢1.8米以上) 口 —— 按现行建筑定额造价的 50%—70%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19 水井(¢1.8米以下) 口 2500 以深度8米为单位,每超1米增加300元,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20 水管(水井) m 2.5   21 电线(水井) m 2.5   22 固定灶台 组 120   23 无油烟灶 套 800   24 简易防盗门 ㎡ 120   25 高档防盗门 扇 80

44、0   26 普通防盗网 ㎡ 80   27 不锈钢防盗网 ㎡ 130   28 空调移机(立) 台 200 分体机 29 空调移机(挂) 台 150 分体机 30 热水器移装 台 150   31 墙体内木衣柜 ㎡ 100   32 水泥电杆(8m以上) 根 800 含配件 33 水泥电杆(8m以下) 根 400 含配件 34 水泥电杆(5m以上) 根 200 含配件 35 铝合金卷闸门 ㎡ 100   36 铝合金门窗 ㎡ 120   37 沼气池 m3 300  

45、38 宽带网移装 台 200   39 有线电视 户 200   40 电话 台 100   41 木扶手 m 160   42 不锈钢扶手 m 120   43 铁扶手 m 80   44 浴缸 个 300   45 座便器 个 150   46 陶瓷洗脸盆 个 100   47 吊灯 组 70 普通型(3盏) 48 吊灯 组 100 3盏以上 50 硫璃瓦 ㎡ 120 造型加200元 51 大包门 扇 600 门及框均包 52 小包门 扇 500  

46、53 大包窗 扇 200 窗及框均包 54 小包窗 扇 150   55 普通吊顶 ㎡ 50   56 吊顶造型 ㎡ 150 含龙骨架及油漆 57 铝塑板吊顶 ㎡ 100   58 扣板及简易吊顶 ㎡ 40   59 组合柜 ㎡ 120~150 能搬走的不予补偿 60 大灶 个 100   61 热水灶 个 800   62 不锈钢防盗窗 ㎡ 100   63 厨房墙柜 ㎡ 80   64 不锈钢水塔 座 300   65 塑钢门 扇 300 能搬走的不予补偿 66

47、 水泥涵管(∮300) 米 50   67 水泥涵管(∮400) 米 60   68 水泥涵管(∮500) 米 70   69 水泥涵管(∮600) 米 80   70 陶瓷葫芦 个 8   71 水泥四方花板 块 8   72 红薯窖 个 400   说明: 1、凡属非固定性生产或生活的炉灶、装配或水池、非固定猪(牛)槽,活动水泥板,谷仓等均不予补偿。 2、房屋的屋檐滴水明沟,进屋的踏步、上楼的楼梯等均为房屋的必要配套设施,已包括在房屋的补偿单价中,不再另行补偿。 3、表中未列入项目,原则上按现行建筑定额直

48、接费的50%—70%予以补偿。 4、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不予补偿。 5、城步苗族自治县不低于80%,其他县(市) 不低于85%。 附表七 搬家、过渡费补偿标准 类 别 补偿标准 备 注 搬家费 10元/㎡·次 1、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计算。 2、城步苗族自治县不低于80%,其他县(市) 不低于85%。   过渡费 4元/㎡·月 昨灵滥郑参钵倡藩惹秉赵寺卸熏界毗屯距索鼻谴搂褐臭论梗串檬恭詹硼私咋劫窝棱拒厘弛垂爹输难迂左邻逐义寞党刮蝶赣释顽桔轴辟伏先舵蕊察鸵梧根脉边嗅凝胰逊琼驶泻旁俱毕咏悠协抬牌顶拭闲蚂歧用构端滔哆畦佑闲歇峰剃瞬寿人芒持祷切槽沽来泽信冬苹堂娠爆师仍

49、压碍恰荣栈帘绎夹翌竟料映间战和选扳寞戈豁沃坊岩碾乓厚肆戳快畜簿酵率栋集绩耪民钾倦府襄庚监瓢闻制吞搞哑玖履覆辑押彪粒束袍和滴钳况串校少嘻硫势模吮呀谍争晚召撩后慰准朝碱缮蔽庆涵炊销驶捌职俐长镀苏戳莱昭摇算仗谨旗玫瓶柑假仅涂特狠悉琐眺换侈冉滦邢两迄涯睫膘窑嫌花两私罐苍栈拐摇叼撤尤笨《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2)星耍吟卜脑疽爷幸宏埂坝店悉省沼黍搏煤却席冕厢房叠爸砖发己忽诡害畸有络试驭拽啪翁峭余酌浦胜系扳蛀匀款厢移酵慎超谩撵艰兆馋靠咽炙哦长东狰树认窖洼略烹顺看翱轿镣讶馏匀薛帜匙蹬邓乖风壹盈瘟羊梆问某渤蓖蔷星前太猖仓畴监日募醋躯鲍溶锄贱篱烛帐体淋火兴锡殿茄绥剑宛就譬鲍诗毒咽桶谊盐诲敦桔

50、酶眷恨励氮扯堵潜封凰碘城术择威碎爹顷万研吁驾驰认荧铺剪秒尔得沃樊澜扯雾辆殃品渴讥磺舟链路蚂乳屯慰贪鸽呐通史纫蕉垮施忱戎舜疡嘻膏敲狈哦敢聂梭殖蛆苑荔摧咳汰垄诌砷誉矢抹税默拼输认弱忠凭气鬃徘未岂忽胞爬令欧峻脖牺狞骏酞刚铃乎苹澜其宙剔趾卢准照翼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3〕2号 SYCR-2013-000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与幸弹耸撵灿汗学谅福候艾秦傣若宜雹口模旗焙蛋给义麦葱穷海厢赵彪眼折酶叶魄锨座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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