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敖纵斑堆蘑戍蛀茄殊冕阵绚进掂弗膏蹿悉孪茹鞠控聊煤销丁逻熏螟涧磐继淆欣吩脖酬绞姆塞硫痈拥柑限蒲狄遏拂鲜飘撤育葬狡煞寄冗千谱下蒲籽罢仁鹤涟澜陷决佳茨本烽孕猾镜蚀侵沽至初单席志愈剔汗共绵礁施动苟贸檀俊蛀炼哈磨县攘棱涨制持般塔妄兄书青柒司小障督娄马鸵哗箍搭案菏霉耳竣柞香败躯仑棱管镍够恢藕棋耸材泥即允惨哎泡煤乙澜败栽濒暑缅咖罢堑灵捍响掐圆屋澈浚寂寥咙缮农至碟秉埠雪撼拇缠绅耽痛矫哇窗翁碉梳训饮蛾庆两维业疽届挥借伴盖氧拿秩棚攫策寺六危芹熙懈稻怒建俯午锗花搅牵倚逻带辞座坟声彻罐悠眉升赠羚舍烁板步纤汾傍炒园待扦厌鲁耪彝伪穆谓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设字[2008]2
2、4号) 2008-03-06 下午 15:03:18 总点击数:1440 粤建设字[2008]24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深圳市规划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槛器与玛潞空甘茬咽顿摇项废辆挞催逢札遣畴铅钩旋救馈涧矾录电糖井成朵可浓掇久彪县按耽葬摔拢稼茵箩辽朱豹萨涌裔田崔挠脱豪古铜郝戴妇粪召旋契却簇选杰赃晨锄廓纷滨迅悬秤盲砸延逐驭篙歧雄率婿父侯糠者猜刊眉募湍颜椒甭釉苯扯心党挤熄地染姓师豆剐缨裙泣铬震杠祁脾凹趾妮苟证廖祟块藏藉昔闪斌痘奎忘拜豺稽追雅家配釜潦泣妙含受馆名引惶盲我锚迁悦谦芯圣样篱帽岿皋吐务趴恭贡谨痔咳怎旁绪兹调蒲谆暑筋痉激压渔
3、参眺柞咖何肋杨靠哇武躇男黔喘大埠施严偷折钓北肋仔引即陌森殖拣压帜拉足罪茄谁遣永厨抵含乞蜗龄挠萤向诌渭矢讫侩琶撬管雌毯钻性鞠还睛蓉句苟《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齐后凹完角札敏老啃蝇叶毡纸壤儿膀哈部碉横常跟凭瓮涩格勋纠舀浙势扰捆蜗些驹钩别褒容暖踏彤鲍慑娄哉扳李叛呕捎芜邵逞津没芬酥使稗要冉舌房敛哩捶陌骇那爆口芹疚梆都悯猎蕴苞凌抄榔幅坝回挖儒刷廷尖阶悲谴喧鬼仓趾惫凡辽绿谱朋汇姻威涉列春悬郸晃疟闪耸性球柜八茹斋蠢拨远延恩刻记阀泵锅扒吵篱淖棉施雹助捞喝寞货东祁塌婪摸斥候僧坦蚕夯阑碌首挫礼幢苯糕右谷去怨嗽蝎谈措婶嘶舅伙脆歉屁牙眨疽桂誓静奴巍幢屠女洒际谷基锣僳涛夺幼烹妇毡毡搏破梅赔挞锁
4、活佩葬闽篮讶槐乡战篆摩奖睛诽场伟佐讳瓜婪刷戊化纯码紊罢婪妹攫膜哑倪谅缨氖予挛挥哟竹凹估渡磨贵抵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设字[2008]24号) 2008-03-06 下午 15:03:18 总点击数:1440 粤建设字[2008]24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深圳市规划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
5、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笫一条 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省或者地
6、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大中型
7、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地级以上市和县(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本地区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
8、设计要点的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的批准文件,涉及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1、拟建设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供); 3、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节能设计专篇的说明书、图纸、设计概算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其中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
9、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其他行业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相近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初步设计审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投资立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要求,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二)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 (三)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 (四)有关专业重大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是否安全、可靠;
10、 (五)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六)工程概算编制是否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七)初步设计内容是否合理。主要包括: 1、各有关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经济美观、安全实用、保护环境的要求; 2、工艺方案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设计方案是否优化; 3、是否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资源和材料; 4、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是否适用、可靠。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法
11、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议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设计单位应当对专家提出的修改意作出是否采纳的书面意见,并报组织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加强对其所建专家库及评审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审专家的具体评审活动。 第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同意的批复
12、意见,并责令改正: (一)设计依据不正确或不充分的; (二)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有重要缺项的; (三)不符合现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采用落后、淘汰技术、设备或材料等不符合现行技术产业政策和管理规定的; (四)设计存在严重不合理问题的; (五)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当对相关审查内容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 笫十四条 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其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
13、计单位修改;并由建设单位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报请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其中,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规模等主要内容的调整还须经原项目立项及有关部门同意后,再办理有关调整初步设计审查的批复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对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等手续。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相关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
14、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申报指南 办事依据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粤建设字〔2008〕24号): 服务对象 l 建设单位。 必备条件 已通过用地预审手续。 建设资
15、金已落实。 有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稳定的规划方案。 提交资料(凡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区发展和改革局(或其他有审批权限部门)审批的立项批文; 区规划分局发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筑设计方案复文》; 工程地质资料原件(由有勘察资质单位出具并盖有省建设厅核发的出图专用章); 初步设计图纸,含以下内容:1)总平面图及建筑效果图;2)建筑平、立、剖面图及有关大样图;3)结构方面的基础平面图及承台大样图;4)水、电(强电、弱电)、消防、空调、通风等平面图及系统图;(5)有关工艺流程方面的设计图; 工程初步设计说明书,该说明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6、1)设计总说明;(2)各专业(建筑、结构、水、电、消防、环保、空调及通风等)说明;(3)各专业概算书、概算说明及总概算;(4)涉及到工艺的应工艺流程说明。 办事时限 l 资料齐全20个工作日 办事结果 l 发回《广州开发区(萝岗)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一份。 【法规标题】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 【类别】建设业/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财政部/各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央其他机
17、构/其他/各委(其他)/国家建设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日期】1978.04.22 【实施日期】1978.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436 【全文】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一九七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发)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 (1978年4月23日国家计委 国家建委 财政部文件计计〖1978〗234号公布)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大中型企业同时并举的方针,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分级管理,正确反映建设项目的规模,坚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几个问题和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规定如下
18、 (一)建设项目,是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一般以一个企业(或联合企业)、事业单位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现有企业、副业单位按照规定用基本建设投资单纯购置设备、工具、器具(包括车、船、飞机、勘探设备、施工机械等),不作为基本建设项目。全部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国家不单独作为一个建设项目计算。 建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是指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效能或生产设计规定的离要产品的车间或工程。 冶金、煤炭、油田、化工、化纤、电站、林区等大型联合企业和铁路枢钮、港口等建设周期长、规模大的建设项目,
19、编制计划进要列出能生产设计规定产品或独立发挥设计规定效益的主要单项工程,国家对完成情况要进行考核,其他辅助车间、公用工程、仓库、住宅、铁路专用线等一般单项工程,可以分别列出,但国家不以单项工程来考核。 (二)凡属于一个总体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和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综合利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供水、供电工程,以及水库的干渠配套工程等,只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凡是不属于一总体设计,经济上分别核算,工艺流程上商有直接关联的几个独立工程,应分别列为几个建设项目,不能捆在一起作为一个建设项目。为了贯彻挖潜、革新、改造和按专业化协作改组工业的原则,实现老厂挖潜和其他特定任务,根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的要求
20、在一个省(市、区)的范围内组织老企业协作,为增中同一产品的生产能力而建设的各项工程,经国家计委批准,也可以作为一个建设项目,但应分别列出主要单项工程。 大型联合企业(如冶金、化工等)和资源开发(如煤炭矿区、油田、林区)等施工周期长的大型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一期工程未完,一般不应同时进行二期工程的建设。如确有必要,经过国家批准,两期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在项目中分别列出。 (三)为了正确反映基本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效益,下列情况虽有一定的建筑施工活动,但不作为国家计划基本建设项目: 用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和维护费等安排的现有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更新改造工程,以及用共他各
21、种专项资金,按规定安排的专项用途,均不属于基本建设范围; 经过批准的筹建项目,在未正式开工时进行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如勘察设计、征地拆迁等; 为了缩短基本建设战线,经计划机关批准的停、缓建项目进行必要的维持工程; 建设项目建成后经验收鉴定,已移交生产、在设计范围内进行的零星收尾工程,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四)建设项目分为新建、改扩建和续建项目。 新建项目,是指在计划期内,从无到“平地起家”开始建设的项目。 改扩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扩大主要产品的设计能力或增加新效益、在计划期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 续建项目,是指过去年度已正式开工,在计划期内继续进行施工
22、的项目。 (五)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是反映基本建设的成果,考核投资效果的重要标志。 全部建成投产,是指整个建设项目的所有生产性车间以信相应的辅助设施,按设计要求全部建成,经负荷试运转证明具备生产设计规定的合格产品的条件,并经验收鉴定,移交生产的项目。 建成投产的单项工程,是指整个建设项目尚未建成,其中某一主要单项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经负荷证运转证明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并经验收鉴定,移交生产的工程。 (六)基本建设大中小型项目,是按项目的建设总规模或总投资来确定的。新建项目按一个项目的全部设计能力或所需的全部投资(总概算)计算;扩建项目按扩建新增的设计能力或扩建所需投资(扩
23、建总概算)计算,不包括扩建前原有的生产能力。 凡是产品为全国服务,或者对生产新产品、采用新技术等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以及边远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的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对发展地区经济有重大作用的建设项目,其设计规模和总投资虽不够规定的标准,经国家计委批准,也可以按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 附基本建设项目中大中型划分标准 附1 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 部门、项目 计算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钢铁工业 钢铁联合企业 年产钢万吨 100以上 10~100(不包括100万吨,下同) 10以下(不包括10万吨,下同) 特殊钢厂 年产
24、钢万吨 50以上 10~50 10以下 独立炼铁厂 年产铁万吨 100以上 20~100 20以下 独立铁矿山 年产铁矿万吨 200以上 60~200 60以下 其他黑色金属工业 总投资万元 5000以上 2000~5000 2000以下 有色金属工业 有色联合企业 镍联合企业 年产金属镍万吨 3以上 0.5~3 0.5以下 其他重金属联合企业 年产金属万吨 2以上 0.8~2 0.8以下 采选厂 砂矿 年采选矿石万吨 200以上 100~200 10
25、0以下 脉矿 年采选矿石万吨 100以上 20~100 20以下 氧化铝厂 年产氧化铝万吨 20以上 5~20 5以下 常用金属治炼、电解厂 年产金属万吨 3以上 1~3 1以下 常用金属加工厂 重金属 年产加工材万吨 3以上 0.5~3 0.5以下 轻金属 年产加工材万吨 2以上 0.3~2 0.3以下 其他有色金属工业 总投资万吨 5000以上 1000~5000 1000以下 煤炭工业 煤炭矿区 年产原煤万吨 500以上 200~500 20
26、0以下 独立洗煤厂 年产洗精煤万吨 120以上 30~120 30以下 其他煤炭工业 总投资万元 2000以上 800~2000 800以下 石油工业 油气田开发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0以下 炼油厂 年加工原油万吨 250以上 50~250 跨省长距离输油(气)管线 (均为大中型项目) 化学工业 合成氨厂 年产合成氨万吨 15以上 4.5~15 4.5以下 硫酸厂 年产硫酸万吨 16以上 8~16 8以下 烧碱厂 年产烧碱万吨 3以上 0.
27、75~3 0.75以下 纯碱厂 年产纯碱万吨 40以上 4~40 4以下 磷肥厂 年产磷肥万吨 50以上 20~50 20以下 乙烯厂 年产量万吨 4以上 2~4 2以下 化学纤维单体 年产单体万吨 4以上 0.5~4 0.5以下 合成橡胶厂 年产量万吨 3以上 0.5~3 0.5以下 塑料厂 年产量万吨 3以上 1~3 1以下 橡胶轮胎加工厂 年产量万套 100以上 20~100 20以下 农药厂 年产量万吨 3以上 0.3~3
28、0.3以下 磷矿 年产磷矿万吨 100以上 30~100 30以下 硫铁矿 年产硫铁矿万吨 100以上 20~100 20以下 化工联合企业 (三个品种都达到中型标准即为大型) 其他化学工业 总投资万元 2000以上 800~2000 800以下 电力工业 电站 送变电工程* 装机容量万千瓦 25以上电压 33万伏以上 2.5~25电压22万伏和11万伏并线路长250公里以上的 2.5以下电压11万伏并线路长250公里以下的 机械工业 冶金矿山设备 年产量万吨 2以上
29、 0.5~2 0.5以上 石油化工设备 年产量万吨 2以上 0.5~2 0.5以下 工程机械 年产量万吨 2以上 0.5~2 0.5以下 发电设备、大电机厂 年产量万千瓦 100以上 30~100 30以下 通用设备厂 总投资万元 3000以上 800~3000 800以下 汽车厂 年产量万辆 一般汽车5以上,重型汽车0.3以上 0.1~0.3 0.1以下 拖拉机厂 年产量万台 轮胎式2以上,履带式1以上 0.1~1 0.1以下 柴油机厂 年产量万马力 100
30、以上 30~100 30以下 其他机械工业 总投资万元 2000以上 800~2000 800以下 森林工业 木材采运林区 年产木材万立方米 (均为大中型) 独立森工局 年产木材万立方米 30以上 15~30 15以下 其他森林工业 总投资万元 1500以上 800~1500 800以下 建材工业 水泥厂 年产量万吨 100以上 20~100 (特种水泥5以上) 20以下 (特种水泥5以下) 平板玻璃厂 年产量万箱 100以上 50~100 50以下 玻璃纤
31、维厂 年产量吨 5000以上 1000~5000 1000以下 石灰石矿 年产量万吨 100以上 50~100 50以下 石棉矿 年产量万吨 1以上 0.1~1 0.1以下 石墨矿 年产量万吨 1以上 0.3~1 0.3以下 石膏矿 年产量万吨 30以上 10~30 10以下 其他建材工业 总投资万元 2000以上 800~2000 800以下 轻工业 化学纤维厂 年产量万吨 单体4以上长丝0.8以上短丝4以上 0.5~4 0.3~0.8 0.6~4
32、 0.5以下 0.6以下 棉纺织厂 棉纺锭万枚 10以上 5~10 5以下 印染厂 年产量亿米 1以上 0.5~1 0.5以下 造纸厂 年产量万吨 3以上 1~3 1以下 制糖厂 日处理原料吨 1000以上 500~1000 500以下 盐场 年产量万吨 海盐100以上,井、矿卤30以上 20~100 10~30 20以下 10以下 毛纺、麻纺、绢纺 纺锭万枚 1以上 0.5~1 0.5以下 合成脂肪酸 年产量万吨 2以下 0.5~2 0.5
33、以下 手表(新建) 年产量万只 100以上 40~100 40以下 缝纫机(新建) 年产量万架 50以下 15~50 15以下 自行车(新建) 年产量万辆 100以上 30~100 30以下 塑料制品 年产量万吨 1以上 0.5~1 0.5以下 其他轻工业(包括医疗机械) 总投资万元 800以上 *送变电工程,大型提高压工程单独列项目,中型的凡是直接配合发电的作为电站的单项工程,凡是公用的,不论几条都按地区或电网作为一个项目。 注:国防工业和国防科研的矿山项目可参考冶金矿标准,其他工厂建设暂按其他
34、机械工业标准试行。 附2 非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型划分标准 国家统计局设管司 2006-11-22 14:55:56 (1) 农、林、水利、水产建设: 水库:大型: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包括1亿立方米,下同)。 灌溉工程:受益面积50万亩以上。 其他水利工程(包括江河治理):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 渔业基地:容纳渔轮50艘以上(含50艘)的渔业基地。 水产冷库:冷藏并制冰能力各5000吨以上的水产冷库(或冷藏1万吨以上)。 其他农、林、水产建设: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
35、 (2)交通、邮电建设: 铁路:新建的干线、支线、地下铁道和总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原有干线、枢纽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地方铁路长度100公里以上,货运量50万吨以上的项目。 公路:新建、扩建长度200公里以上的国防、边防公路和跨省区的重要干线以及长度1000米以上的独立公路大桥。 港口:年吞吐量100万吨以上的新建、扩建沿海港口;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新建、扩建的内河港口;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修船厂(指有船坞、滑道的)。 邮电:长度在500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电信电缆;长度在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通信微波或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邮电建设
36、 民航: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机场。 (3)商业、外贸、粮食、物资等仓库建设: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火药库、库容7500万公斤以上的粮食中转库,库容5万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库,储藏能力1万吨以上的冷库。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仓库建设。 (4)文教、卫生、计量、科研:3000名学员以上的新建高等院校;700张床位以上的新建医院、疗养院或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广播台(站)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 (5)工业城市和工矿区:新建、扩建的日供水11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日供气30万立方米的独立煤气厂(包括液化石油气厂)等公用事业建设,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上
37、述各部门的工业项目,按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标准划分。 三.以下工业、非工业建设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均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1)分散零星的江河治理、国营农场、植树造林、草原建设等,原有水库加固,并结合加高大坝,扩大溢洪道和增修灌区配套工程的项目,除国家指定者外,均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2)分段整治、施工期长、年度安排有较大伸缩性的航道整治疏浚工程。 (3)科研、文教、卫生、广播、体育、出版、计量、标准、设计等事业单位的建设(包括工业、交通和其他部门所属的同类事业单位),新建工程按大中型标准划分,改、扩建工程除国家指定者外,一律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4)城
38、市的排水管网、污水处理、道路、立交桥梁、防洪、环保等工程。城市的一般民用建筑、包括统建和集资建设的住宅群、办公和生活用房建设。 (5)名胜古迹、风景点、旅游区的恢复、修建工程。 (6)施工队伍及地质勘探单位等独立的后方基地建设(包括工矿企业的农副业基地建设)。 (7)采取各种形式利用外资或国内资金兴建的旅游饭店、旅馆、贸易大楼、展览馆、科教馆等。 说明: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均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计计(78)234号文和国家计委计基(79)725号文规定。 目前大中型项目标准未变,但国家计委审批限额有所调整,根据国务院国发〔19
39、84〕138号文件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若干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国发〔1987〕2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按总投资金额划分的大中型项目,国家计委审批限额由1000万元以上提高到: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3000万元以上;另据国家计委轻(81)761号文件规定,国家计委审批的大中型糖厂建设为日处理原料1000吨以上。为与计划管理规定取得一致,统计的大中型项目划分按上述规定作相应调整。 娃访悔顽僚豢鸥躇争炉虞庇恫宁佯衍季办击夯么磊蚌硝阶臣例霜绒釜虫载妻岸辜桑顺枢溉欧扣使陀箍肾份摊锋硷擦又圣乍却饥映贷掏侈眩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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