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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整理实施方案.doc

1、人事档案整理实施方案人事档案整理实施方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人事档案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力资源社会化服务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管人事档案范围是:(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政府系统机关及所属的事业单位、直属事业单位(教育、卫生系统除外)的正式干部职工;(二)各类县属国有、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私营企业、民营非企业等非国有单位干部职工;(三)辞职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以其他方式与原单位脱离了工作关系的国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四)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各类毕业生;(五)实行人事代理的单位干部

2、职工、各类毕业生;(六)自费出国、出境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七)合资、三资企业的中方雇员;(八)其他社会人才。第三条 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第二章 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档案管理科室是县政府系统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按管理权限负责县政府系统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一)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人事档案由政府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管理;(二)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可以管理全县范围内干部职工人事档案;(三)严禁其他未经授权的任何单位(包

3、括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内设的人才交流中心、人事档案室)管理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和本人人事档案;(四)凡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擅自管理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本办法施行后三个月之内向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人事档案。第五条 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之规定,认真做好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各项人事代理等社会化服务工作。人事代理社会化服务内容有:(一)按国家规定核定存档人员的连续工龄,调整记载档案工资;(二)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认定,办理职称考评的有关手续;(三)办理因公或因私出国、出

4、境政审及相关手续;(四)负责为办理人及代理人员出具有关婚育证明;(五)按党章、团章有关规定接转党、团组织关系;(六)负责人才引进工作,办理人才集体户口挂靠手续;(七)办理实行人事代理的各类应往届毕业生的聘用合同备案管理手续;(八)为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九)办理与聘用单位的聘用合同鉴证手续;(十)办理确因人才流动等原因失去原有身份的身份认定手续;(十一)代办社会养老保险及其他保险;(十二)协助办理与人事档案管理相关的其它服务事宜。第三章 人事档案的转递第六条 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收到档案后应进行严格的检查,若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整齐或不完整、不清楚,应要求原管理单位

5、补齐或查清。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收到档案后应在回执单上签名盖章并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者转出单位应去函催问,以防丢失。第七条 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第四章 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利用第八条 人事档案材料包括如下内容:(一)履历材料;(二)自传材料;(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四)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成绩表和评审表、考绩、审批材料);(五)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六)参加中国共-产-党

6、、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七)奖励材料(包括科技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八)处分材料(包括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九)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十)其他可供参考的材料。第九条 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与各单位的联系,认真做好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工作。(一)要经常收集各单位在职务晋升、流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职工德、能、勤、绩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二)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档案中缺少材料的情况,有计划地布置填写干部职工履历表,作鉴定、写自传等,并及时

7、将这些材料补充进人事档案;(三)有关用人单位和部门要建立主动向人事档案管理部门送交人事档案归档的工作制度,确定专人报送,及时将新形成的档案材料送交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四)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完整,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人事档案;(五)复印件不能作为归档材料。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六)属于应归入人事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七)人事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19cm26cm)的办公用纸,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八)在整理人事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社会人才人事档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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