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批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7-2010,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3.0.3、3.0.4、4.1.1、4.1.2、4.2.1(2、3)、4.2.3(1、2)、4.2.4(8)、4.3.3、4.3.5(6)、4.3.8(4、5)、4.4.3、4.5.8、6.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0.2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1 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轰,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 具有0 区或20区爆炸危险
2、场所的建筑物。 3 具有1 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补充知识:O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的环境。) 3.0.3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 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注: 飞机场不含停放
3、飞机的露天场所和跑道。 3 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 4 国家特级和甲级大型体育馆。 5 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6 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7 具有2区或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8 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9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 a 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10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 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
4、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注: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A计算。 3.0.4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3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4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
5、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4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4.1基本规定 4.1.1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3.0.3条5、6、7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避雷针宜采用圆钢或焊接钢管制成,其直径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针长1m以下: 圆钢为12mm; 钢管为20mm。 针长1~2m.: 圆钢为16mm; 钢管为25mm。 烟囱顶上的针: 圆钢为20mm; 钢管为40mm。 4.1.2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 1 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
6、以下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 2 除本条1款的措施外,尚应考虑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之间的间隔距离。避雷网和避雷带宜采用圆钢或扁钢,优先采用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48mm其厚度不应小于4mm。 当烟囱上采用避雷环时,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2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100mm,其厚度不应小于4mm。 4.2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4.2.1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即设外部防雷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 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
7、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表4.2.1 的规定确定;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3 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4.2.3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外低压配电线路宜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处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等电位连接带或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在
8、入户处的总配电箱内是否装设电涌保护器应根据具体情况按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确定。 2 当全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架空线与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户外型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该电涌保护器应选用Ⅰ级试验产品,其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或等于2.5kV,其每一保护模式应选冲击电流等于或大于10kA;若无户外型电涌保护器,可选用户内型电涌保护器,但用温度应满足安装处的环境温度并应安装在防护等级IP
9、54的箱内。 当电涌保护器的接线形式为本规范表J.1.2 中的接线形式2 时,接在中性线和PE线间电涌保护器的冲击电流, 当为三相系统时不应小于40kA,当为单相系统时不应小于20kA。 4.2.4 当建筑物太高或其他原因难以装设独立的外部防雷装置时,可将接闪杆或网格不大于5m×5m或6m×4m的接闪网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直接装在建筑物上,接闪网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当建筑物高度超过30m时,首先应沿屋顶周边敷设接闪带,接闪带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线上或其外。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8 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应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10、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V。其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电源线路无屏蔽层时可按公式( 4.2.4-6)计算,当有屏蔽层时可按公式( 4.2.4-7) 计算; 当无法确定时应取冲击电流等于或大于12.5 kA。电涌保护器的最大持续运行电压值和接线形式应按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确定; 连接电涌保护器的导体截面应按本规范表5.1.2 的规定取值。 Iimp = 0.5I/nm (KA) (4.2.4-6) = Iimp = 0.5IRs/n(mRs+Rc) (4
11、2.4-7) 式中: I — 雷电流,按本规范表F.0.1 - 1的规定取值( kA) ; n — 地下和架空引入的外来金属管道和线路的总数; m — 每一线路内导体芯线的总根数; R s — 屏蔽层每公里的电阻(Ω/km) ; R c — 芯线每公里的电阻( Ω/ km ) 。 注: 当电涌保护器的接线形式为本规范表J.1.2中的接线形式2时, 接在中性线和PE线间电涌保护器的冲击电流, 当为三相系统时不应小于上面规定值的4倍, 当为单相系统时不应小于2倍。 4.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4.3.3 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
12、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宜大于18m 。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的间距,宜使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大于18m。 4.3.5 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6 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的连接,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或螺丝扣连接,或对焊或搭焊连接。单根钢筋或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上述钢筋的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4.3.8 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电气和电子系统线路的反击, 应符合下列要求:
13、 4 在电气接地装置与防雷接地装置共用或相连的情况下,应在低压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配电柜处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等于2.5KV。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应取等于或大于12.5KA。 5 当Yyn0 型或Dyn11型接线的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处时,应在变压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在低压侧的配电屏上,当有线路引出本建筑物至其他有独自敷设接地装置的配电装置时应在母线上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的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应取等于或大于12.5KA。当无线路引出本建筑物时可在母线上装设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每台
14、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的标称放电电流值应等于或大于5kA,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V。 4.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4.4.3 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宜大于25m。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的间距, 宜使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大于25m。 4.5 其他防雷措施 4.5.8 在独立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架空接闪网的支柱上严禁悬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6 防雷击电磁脉冲 6.1.2 在工程的设计阶段不知道电子系统的规模和具体位置的
15、情况下, 若预计将来会有需要防雷击电磁脉冲的电气和电子系统, 应在设计时将建筑物的金属支撑物、金属框架或钢筋混凝土的钢筋等自然构件、金属管道、配电的保护接地系统等与防雷装置组成一个接地系统, 并应在一些合适的地方预埋等电位连接板。 6.1.3 当电源采用TN系统时,从建筑物总配电箱起供电给本建筑物内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
16、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17、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18、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
19、负责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
20、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
21、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