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腐败现象成因分析及治理对策 口 刘之杨 摘 要:腐败问题就像滋生于人体中的毒瘤,能不断地蔓延发展,我国社会中的许多地方都有其阴影,并且广泛地影响着人们的观念与行为。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腐败问题便是转型期中国所面临的一个十分严峻的社会和政治问题。文章对腐败的现象、腐败产生根源和危害性了进行分析,指出腐败是政权丧失的催化剂;腐败导致国际竞争力下降;腐败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 关键词:腐败;腐败根源;腐败危害性 作者简介:刘之杨,湖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湖北
2、科技学院思政部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湖北武汉430071) 一、腐败的成因 1.腐败的历史根源。腐败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权力对执政党有侵蚀作用”。自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后腐败就存在,从现象上看,腐败是人类社会的陋习;从本质上说,腐败现象是剥削阶阶级和剥削制度的产物。社会主义制度作为区别于历史上任何剥削制度的崭新的社会制度,为从根本上消除腐败创造了条件。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又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科技文化水平还不高,法制和各方面的具体制度还不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还未确立,我国历史上几千年封建社会的残余思想仍然存在,随着外
3、开放的深入发展,外国资本主义的一些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乘隙而入,而西方敌对势力又在一直加紧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政治战略,千方百计拉拢腐蚀我们内部一些意志薄弱的干部……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腐败现象还有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加大了我们反腐败斗争的难度。这些土壤和条件不是短时期就可以铲除的,因此消除腐败就必然要经历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 2.导致腐败的政策法规因素。腐败现象之所以能产生并迅速发展,与我们的政策、法律、法规存在漏洞密不可分。腐败分子善于寻找政策法律的漏洞,只要政策法律本身具有这样那样的漏洞,腐败现象就会很快趁机渗透进去,借助漏洞开始滋生和发展,并很快形成规模。江泽民同志曾指出:“
4、近年来揭露出来的问题说明,我们在管理上、制度上存在不少漏洞,在领导作风上存在严重问题,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要吃一堑长一智,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堵塞漏洞,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司法机关的腐败问题也日趋严重,必然导致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如果我们完善了法律法规,堵塞了漏洞,那么腐败现象也就失去了其产生和发展的客观条件,才能得到遏止。 腐败与反腐败本身就是对立的、矛盾的、相互排斥的。当这种抵制腐败的力量比较强大的时候,腐败现象的发展就比较缓慢而微弱。而当这种抵制的力量有所削弱的时候,则腐败现象的发展就会变得非常迅猛。所以反腐败的斗争是一个需要不断地、持久地进行的过程,而且要
5、不断加大打击力度。 3.导致腐败的体制成因。腐败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权力的异化,其产生必然同权力的结构有直接关系。对于这一点,邓小平认识极为深刻,他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多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缺乏制约的权力容易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绝对会使人腐化。国家行政机关是人民权力的具体执行者,如果没有有效的临界状态制约机制,那么公仆就会蜕变为主人,权力的执行者就不会按照人民的意愿去行使权力,甚至会为了小集团的利益而置人民的利益于不顾。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继承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理论。他认
6、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而从事务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基于对权力本质的分析,他创立了关于国家的三种权力必须“彼此牵制”和“协调前进”的权力制衡理论。 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一文中也一再强调用人民的普选权和撤换权来制约公社的权力,这种权力制约性质的规定是防止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的有力措施。权力本身无罪,如果具有有效的监督,权力就会得到正确行使。当权力失衡、失监[来自wWW],异化为谋私的权力时,腐败由此而产生。 在党委制下,党委既是决策机关又是执行机关,党的监督机关也在
7、其领导之下,党委集决策、执行、监督三大权于一身,成为一级党组织中的唯一领导机关。在这种体制下,“一把手”(指的是“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的正职”,也包含国有企事业的主要负责人)腐败及其他犯罪已不是个别现象,具有普遍性;不是一时现象,是较长时间多种因素积累爆发所致。“在选人用人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由于利益的驱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跑官要官、卖官买官的屡见不鲜。有的借调整、提拔干部之机牟取私利,聚敛钱财,甚至出现谋官害命的恶性事件。”从根本上来说,对“一把手”的权力制约是一个体制问题。 “一把手”走上腐败道路有更多的机会,但要让“一把手”不敢不想也不能
8、做“坏官”,则需要一种健全的机制。 二、治理腐败的对策 1.加强党内民主。党内民主是治理腐败的有效手段。第一,赋予党员真正的选举权质询权罢免权。党内选举流于形式,应该是不争的事实。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选举,就谈不上党内民主,谈不上落实党员的权力,党员的知情权质询权罢免权就是一句空话。第二,改革党的领导制度。一是建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纵向化领导的新体制,纪委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的效果是可想而知的;二是实行党代表常任制、全委会主持日常工作。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在几个常委甚至“一把手”手中。 2.建立和完善对执政党的外部监督约束机制。执政党的干部大都掌握某些国家权力,必须建立完善的权力监督机制,
9、将执掌国家权力的共产党组织及其党员干部置于严格的制度监督之下。通过法律程序,建立相应的权力制衡机制、权力约束机制,执政党腐败的现象就会大大减少。 3.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变革是治理腐败的根本。在我国,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是紧密联系的。党的领导首先是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对国家事务的领导,还包括对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领导。而党对国家政权及国家事务的领导方式就是执政方式。所以执政方式是党的领导方式的一种特殊形式。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党形成了不同于西方政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一体制的特点就是:党政不分,一元化领导。要改变党政不分一元化领导的领导体制,必须做到坚持“党要管党”和党政职能剥离
10、的方针。 首先,提高人大权威,依法治国,防止腐败。要建立和完善对党的违宪违法行为的追究机制。在全国人大成立宪法监督委员会,受理有关国家机关或公民、社会组织提出的违宪审查申请(在未成立前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受理、审查),如认为党的政策文件确有与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向有关党组织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其自行修正。如该党组织不予修改,可依人大的法定程序予以撤销,宣布无效,或明令政府机关与人员不予执行。当然,被诉违宪的党组织如不服人大的裁决,可以要求复议;如认为法律有误或过时,需要修改,也可以提出立法建议,通过另立新法使党的政策和决定获得合法性。此外,党组织有违法、犯罪行为者,由法定的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
11、处理。 其次,党的领导干部通过选举进入各级人大。执政党必须牢牢掌握对国家权力的领导权和控制权,通过进入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来实现党的执政意图,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最基本途径。党的领导干部既要接受党员的考验又要接受选民的考验,通过真正地民主竞选,使我党优秀的干部进入人大,从而执掌国家政权,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因此有必要对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和过程作出硬性规定。在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酝酿和选举过程中,应当将个人报名作为第一道程序,组织考察作为第二道程序,知识考试作为第三道程序,同投票人见面并回答问题作为第四道程序,投票选举作为最后一道程序。这样做既引入了竞争机制,有利于
12、调动选民和人大代表的积极性,有利于适合从事人大工作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又可以保持党组织的调控作用,防止自由恶性竞争的弊端,符合中央关于“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精神。党要长期执政,就要通过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竞选程序进入人大,进而掌握和控制[来自wwW.L]国家权力。 再次,加强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现在全国人大已兑现了启用询问的承诺,但仅有专题询问还远远不够,专题询问也不能止步于“问”。期盼开展专题询问在全国蔚然成风,与全国人大形成良性互动的同时,也期待着全国人大在启用专题询问之后,在专题询问不能奏效,或是效果不明显的情况下,能进一步启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更具刚性色彩的监督方式。鉴于腐败的盛行,监督的乏力,还有必要对人大的运行机制进行改革。 参考文献: [1]江泽民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 3. [2]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4]董连翔.执政党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 陈玲 -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