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黄慧刚【摘要】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后,既面临着工作量大幅增加、检察人员素质有待提升、技术保障不足等宏观问题,也面临着制度本身在实施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要确保程序公正,明确辩护方对录音录像有充分的参与权,加大技术装备投入, 改善电子资料保存环境,明确法律地位,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作为证据随案移送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关键词】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证据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自2006 年3 月1 日开始在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实行讯问犯罪嫌疑
2、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由此所形成的音像资料,主要用于固定证据、证实犯罪,证明全部讯问活动的合法性。2012 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使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新刑诉法确立了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地位, 使得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上升到法律层面, 其重要性、严肃性和规范性有明显增强。但在实际检察工作中,由于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和人为因素使其还暴露出诸多问题。该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有效促进办案人员自觉依法办案, 也有利于固定关键证据, 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和诬告办案人员。另外,还可以通过再现审讯过程, 帮助检察机关从中寻找新的案件突破口。但是, 任何制度都有利有弊,
3、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后,既面临着工作量大幅增加、检察人员素质有待提升、技术保障不足等宏观问题,也面临着制度本身在实施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一、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1、现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本身存在漏洞现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规定“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时间, 以讯问人宣布讯问开始起, 以讯问人宣布讯问结束止”。这条规定很容易造成侦查讯问人员先突破后审讯,也就是常说的“先审后录”, 即检察人员将案件突破以后再象征性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样录制的视听资料看似符合规定, 但除了证明在录音录像的那个时间段不存在违法问题外, 其他时间有没有发生违
4、法情况、犯罪嫌疑人有没有受到精神强制乃至刑讯逼供、讯问是不是犯罪嫌疑人在意志自由情况下的自行表达等问题, 这份音像资料是无法予以证明的。而在办案实践中, 容易出现办案事故的多数都发生在无法证明的讯问开始前。2、关于在看守所讯问室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问题细则第九条规定:“讯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在看守所进行。讯问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在人民检察院警务区设立的讯问室进行;遇有特殊情况时,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在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其他办案场所进行。”此条明确规定了对在押和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讯问的不同场所。但同时细则第十七条又规定在讯问室进行讯问时应使用固定式录音录像设备录
5、制,在临时场所应使用移动式录音录像设备录制。而目前大多数看守所并没有配备有固定式录音录像设备的专用讯问室。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应加紧同公安机关协调,力争在有条件的看守所尽早设立有固定录音录像设备的专用讯问室。对讯问室不具备固定录音录像设备条件的,也可以暂使用移动式录音录像设备进行录制,但所录画面必须符合细则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要求。3、关于犯罪嫌疑人时供时翻的录音录像资料的移送问题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移送审查逮捕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应当随案卷一并移送审查。”第二十二条规定:“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随案移送。”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时供时翻的情况经常出现。对犯罪嫌疑
6、人时供时翻的录音录像资料该如何移送,细则并没有具体规定。笔者认为,侦查部门在移送审查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时,不仅要随案移送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时的录音录像资料,同时也要随案移送犯罪嫌疑人翻供时的录音录像资料。因为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其实是一种无罪辩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司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侦查部门在移送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时,随案既要移送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时的录音录像资料,同时也要移送犯罪嫌疑人翻供时的录音录像资料,这样便于办案部门客观全面地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变化情况,准确分析整个案情,真正做到不枉不纵。4、同步录音
7、录像中断后衔接存在问题在同步录音录像的过程中,讯问人在讯问过程中经常遇到新问题,需请示汇报,导致存在大量的讯问中断现象。但是实际操作中,录制人员不能停机,否则,讯问人员再次讯问、开始录制时,电脑将再次登录系统,只能以新案件进人,不能与前面的讯问连贯起来。如果不停机,录制过程中存在大量的静止画面,光盘容量有限,必将浪费许多光盘,而且在出庭示证时不易查找,降低了录音录像证据的可信度。二、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对策1、确保程序公正,明确辩护方对录音录像有充分的参与权由于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地位,同步录音录像资料通常不提供给辩护方,这就难以得到辩方的有效认同。实践中曾出现因侦查人员不
8、将录音录来自WwW.lw5u.cOm像资料向被追诉方公开,致使庭审中在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当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录音录像资料时,合议庭对录音录像所证实的证据不予采信的情况。因此,赋予辩护方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充分的程序参与权,有利于提高其对该证据形式的认同度,减少不必要的质疑。实践中,要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对录音录像的签字确认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0 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签名。对犯罪嫌疑人在签字确认前要求审阅核对同步录音录像的,侦查机关应当同意。2、加大技术装备投入, 改善电子资料保存环境随着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 电子资料如何保存, 怎么保存, 是摆在我们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崭
9、新的课题。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作为电子资料, 怎么在档案室长久保存是一个影响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能存持继开展下去的一个重要问题。(1) 首先加强同步录音录像人员与档案管理员的培训, 学习光盘、磁盘、硬盘等电子信息存储媒介的有效保存方法, 并按照规定定期对存储媒介进行抽样检测, 进行数据的迁移。(2) 加大资金投入, 购买专业的同步录音录像设备, 保证画面的清晰度及设备的时效性, 购买专业的电子信息存储媒介的保管设备,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立专门的同步录音录像档案室。3、明确法律地位,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作为证据随案移送完善相应规定,对侦查部门的漏录行为严格处理。审查逮捕、公诉部门、审判机关在接受案件之前,
10、必须对随案移送的录制光盘进行清点,一旦发现缺录的,便将此次讯问所作笔录列为瑕疵证据不予采信,以此提高侦查人员对讯问录像工作的重视,杜绝漏录现象发生。加强录音录像证据的保密工作。对涉密存储载体的采购、登记、制作、传递、保存、归档以及维护、销毁等进行具体规定。建立内部制约机制,技术部门、侦查部门要定期通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作为证据随案移送。综上所述, 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要达到规范执法, 保证人权的目的, 还要从不同方面进行完善改进, 这既要求检察机关加强自身改进和外部监督力量的强有力督促, 又要求在检察人员在同步录音录像地实践中不断的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充分发挥出同步录音录像在检察
11、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参考文献:1 瓮怡洁. 英国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J. 现代法学.2010(03).2 潘金贵, 陈永佳. 证据学视野下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J.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04).3 郑苏波. 由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观司法公正J. 法制与经济( 中旬刊).2008(08).4 王金华. 论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来自www.L制度的完善J.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1).5 肖志勇, 瞿伟. 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若干问题探讨J.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03).6 王振川. 坚定不移地实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J. 人民检察.2007(08).作者:黄慧刚,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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