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黑箱方法在诉讼监督中的运用初探 黑箱方法在诉讼监督中的运用初探秦奕明【摘要】面对强大的侦查权和超然的审判权,要求诉讼监督加强权力监督制约,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没有固定的一成不变的方法模式。“黑箱方法”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诉讼监督操作方法,既具有理论价值,又具有可行性,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开拓了新的思路。【关键词】黑箱理论;诉讼监督;运用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发现和纠正违法情形的专门法律监督活动,其范围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以及民事审判监督、行政
2、诉讼监督等。面对强大的侦查权和超然的审判权,要求诉讼监督加强权力监督制约,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没有固定的一成不变的方法模式。“黑箱方法”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诉讼监督操作方法,既具有理论价值,又具有可行性,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开拓了新的思路。一、黑箱理论所谓“黑箱”,就是指那些既不能打开,又不能从外部直接观察其内部状态的系统,比如人们的大脑只能通过信息的输入输出来确定其结构和参数。“黑箱方法”从综合的角度为人们提供了一条认识事物的重要途径,尤其对某些内部结构比较复杂的系统,对迄今为止人们的力量尚不能分解的系统,黑箱理论提供的研究方法是非常有效的。黑箱是我们未知的世界,也是我们要
3、探知的世界。如何了解未知的黑箱呢? 我们只能在不直接影响原有客体黑箱内部结构、 要素和机制的前提下通过观察黑 箱中“输入”、“输出”的变量,得出关于黑箱内部情况的推理,寻找、发现其内部 规律,实现对黑箱的控制。这种研究方法叫做黑箱方法。黑箱方法是控制论的主要方法,观察和控制黑箱,有两种方法。一种是通过一定的手段深入客体内部,直接观察和控制其要素、结构、机制和规律,这种方法通常被称之为“白箱方法”。另一种方法是不直接干预客体内部要素、结构、机制和规律的情况下,不打开黑箱,在通过对客体的输入和输出变量的研究,探求其内部的奥秘,从而实现对该客体的控制,即“黑箱方法”。由此可见,黑箱较之白箱,是一种更
4、加普遍的客观存在,而黑箱方法较之白箱方法,则更具有一般方法论的意义。基于此,笔者把重点集中到输入和输出这两个角度来探讨诉讼监督过程。黑箱理论认为:不论在主客体关系构建之前,还是构建之后,客体对于主体来说,都是一个未知的“黑箱问题”。现行诉讼监督体制下,检察机关缺乏打开侦查和审判“黑箱”的方法和手段,因而只能采用不打开黑箱的方法,即把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当作一个黑箱系统,通过侦查活动材料及审判过程,观察其输入和输出的信息,最后通过对输入输出信息的比较分析,推导出被监督对象“黑箱”里面的规律和特性。黑箱方法具体表现为输入输出方法,即主体只对客体的输入和输出实行观察和控制,而对其内部则不予直接过问,通
5、过对客体外部功能的考察,逐步揭示其内在本质和规律。诉讼监督者要使自己真正成为整个诉讼监督活动的主体,决不能单凭一份检察建议、违法纠正书,而必须切切实实地掌握一定的关于客体的可观察和可控制变量。在这里,所谓输入,就是检察机关向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发出监督的意见和建议,要求给予纠正,贯彻监督者的意图。这是检察机关所拥有的法定权力,检察机关可以自觉地加以运用。所谓输出,则是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对输入作出的反应。有输入必有输出,或者说,输入达到一定阈值或水平必有输出。这时的检察机关,就应当紧紧地抓住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输入和输出来实施其监督职能。二、黑箱方法在诉讼监督中的运用检察官主要通过分析和控制变量来
6、分析诉讼过程中的违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当然,检察官也可通过“打开法”,运用职务犯罪侦查等手段来获得第一手材料,但这些只是针对职务犯罪,通常极小用,因而是很有限的。更多的是运用不打开的“黑箱方来自WwW.lw5U.com法”,即是通过输入和输出来揭示被监督者的违法,使案件的事实的逐渐逼近客观实际。诉讼监督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力,而不是一种实体处分权,只能是检查、督促有关机关和人员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所以,想通过“白箱法”打开而进行控制是非常困难的,结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依托两法衔接平台和检察机关派出机构及时掌握发案、立案、破案材料,不立案材料,适用延期拘留,捕后改变强制措施,非
7、诉讼处理情况等;建立起当事人对侦查活动中采取的违法强制性措施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举报的具体途径;以非法证据排除为重点,加强对违法取证行为的监督。黑箱方法给客体一个输入,使之产生一个输出,由输出端引回一个反馈通道,以获得输出信息。因此,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使之的制度化、规范化,通过提前介入的输入,获得侦查机关的输出信息;建立立案监督案件跟踪、督促机制,通过输入,解决有罪不究。如果检察机关不顾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职责和功能上的区别和分工,越俎代庖,事必躬亲,包揽一切的进行监督,则势必造成司法机关层次之间相互联系上的紊乱,甚至导致对整个司法系统功能的破坏。监督者虽然可以撇开某些具体环节,仅仅通
8、过对输入和输出的观察和控制来实现对被监督者整体上的观察和控制。但是,输入和输出的内容往往是多方面、多层次的。既有监督者要求被监督者达到的目标,又有对达到这一目标的过程、途径、步骤等问题的各种规定。要改变目前诉讼信息沟通不畅的现状,对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等重要信息,依托统一业务应用软件,实现信息共享;建立沟通协调和结果反馈制度。各环节之间及时通报诉讼监督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统一认识,消除分歧;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诉讼监督线索处置情况,及时进行反馈。此外,可依托职务犯罪侦查权,强化自侦与侦监、公诉、监所、民行、控申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在明确各自职责、实现“无缝对
9、接”的同时,开展诉讼监督与发现、移送职务犯罪线索衔接工作,实现对诉讼全过程的监督。黑箱方法是通过系统的输入与输出关系认识系统功能的研究方法,它是探索复杂大系统的重要工具。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也是一种主客体关系,它也有一个建构过程。对于一个刚刚走上监督岗位的监督者来说,他所唯一可能把握的可观察和可控制变量,就是对被监督者的输入和被监督者自身的输出。在这里,所谓输入,就是向被监督者发号施令,贯彻监督者的意图。这是监督者所拥有的法定权力,监督者可以自觉地加以运用。所谓输出,则是被监督者对输入作出的反应。有输入必有输出,或者说,输入达到一定阈值必有输出。因此,输入和输出,在任何情况下,是任何客体都具有
10、的最低限度的可观察和可控制变量。这时的监督者,就应当紧紧地抓住被监督者的输入和输出来实施其监督职能。具体地说,就是首先给客体一个输入,使之产生一个输出,由输出端引回一个反馈通道,以获得输出信息;把输出与输入加以比较分析,提出关于被监督者内部状况的思想模型;依据该模型,再给被监督者一个输入,由此获得新的输出,把被监督者的实际输出与模型的理想输出进行比较,找出二者的差距,再修正模型,调节输入。这样不断反复,就会使模型不断逼近被监督者的真实面貌,最后揭示其内部状况和规律,从而实现对它的控制。在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主客体关系建构之初,监督者之所以能采取抓输入输出的黑箱方法来实现对被监督者的观察和控制,首
11、先是因为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和改造,总是从外部到内部,从现象到本质,逐步深化的。其次是因为这种方法把握住了主客体关系建构之初客体所具备的最起码的可观察和可控制变量,这就为监督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客观的基础。最后还因为这种方法充分利用了反馈调节的功能,使客体的可观察和可控制变量不断积累,主体的观察和控制能力也不断被放大,从而为最终实现对被监督者的监督铺平了道路。参考文献:1 孙传庆, 艾玲, 武占省. 新黑箱理论及其应用J. 科技信息( 学术研究). 2008(34).2 刘波, 赵均, 钱积新. 基于渐进黑箱理论的多变量辨识方法J. 化工自动化及仪表. 2007(03).3 金观涛, 华国凡著. 控制论和科学方法论M. 科学普及出版社, 1983.4 吕乃基. 论科技黑箱J. 自然辩证法研究. 2001(12).作者:秦奕明,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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