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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园区社会保障知识点第五版.doc

1、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格证考试知识点 园区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合格证考试 第五版 2015年11月 此文档为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合格证考试知识点及参考法律法规列表 目录 合格证考试课题组 1 用人单位人事岗位从业人员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合格证考试知识点 1 第一部分 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与实务 3 1.总则 3 2.劳动合同订立 3 3.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5 4.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5 5.集体合同 7 6.劳务派遣 7 7.非全日制用工 9 8.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9 9.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 9 10.工

2、资支付规定 11 1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3 1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3 1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13 1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13 1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时间的规定 14 16.企业民主管理 14 17. 园区劳动保障工作实务 14 第二部分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方面的政策法规与实务 15 第三部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方面的政策法规与实务 16 第四部分 就业方面的政策法规与实务 17 第五部分 工伤方面的政策法规与实务 18 附:参考法律法规: 20 用人单位人事岗位从业人员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合格证考试知识点 第一部分 人力资源管理方

3、面的政策法规与实务 1.总则 1.1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条) 1.2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 1.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 1.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8条) 1.6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等重大事项公示的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4条) 1.7《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实施时间(《江苏

4、省劳动合同条例》第60条) 2.劳动合同订立 2.1劳动关系建立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 2.2劳动关系建立的起始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 2.3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况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 2.4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 2.5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 2.6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 2.7职工名册应包含

5、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8条) 2.8双方当事人如实告知与劳动合同相关情况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条) 2.9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扣押证件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条) 2.10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 2.11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 2.1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的确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1条) 2.13劳动合同期限的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2条) 2.14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

6、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 2.15视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 2.16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6条) 2.17劳动合同签订后劳资双方各执一份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6条) 2.18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 2.19劳动合同约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 2.20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时的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8条) 2.21试用期的期限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 2.22同一用人单

7、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 2.23不得约定试用期的几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 2.24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 2.25试用期工资的确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 2.26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1条) 2.27劳动合同有关服务期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 2.28违反劳动合同服务期约定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 2.29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

8、支付违约金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 2.30违约金中关于培训费用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 2.31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不一致时的适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6条) 2.32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保密事项及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 2.33劳动合同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8条) 2.34劳动合同有关违约金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5条) 2.35劳动合同的无效及部分无

9、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27条) 2.36劳动合同被确定无效时关于劳动报酬的确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8条) 2.37劳动者非本人原因被用人单位安排到新单位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5条) 2.3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益性岗位的特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 2.39禁止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3条) 2.40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有关最低工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

10、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 2.41关于保密提前通知期时限的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7条) 3.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3.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0条) 3.2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1条) 3.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1条) 3.4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2条)

11、3.5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2条) 3.6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履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3条) 3.7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况后劳动合同效力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4条) 3.8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9条) 3.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9条) 4.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4.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

12、4.2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 4.3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19条) 4.4因劳动者过失,而使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4.5代通知金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2条) 4.6 赔偿金与补偿金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 4.7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工作

13、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4条) 4.8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 4.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 4.10用人单位裁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 4.11劳动者无过失时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限制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 4.12

14、工会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3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1条) 4.13劳动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 4.14劳动合同期限应当续延的几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5条) 4.15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97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 4.16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3条) 4.17用

15、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 4.18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有关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 4.19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应包含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 4.20解除劳动合同与支付违约金的关系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 4.21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 4.22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劳动者应当承担的有关义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5条) 4.23代通知金的规定(《江苏省

16、劳动合同条例》第32条) 4.24 医疗补助费的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4条) 4.25用人单位拒绝补签劳动合同并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2条) 5.集体合同 5.1集体合同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1条) 5.2订立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1条) 5.3集体合同的生效及其法律效力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4条) 5.4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及劳动条件等标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5条) 5.5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时工会的义务与责任规

17、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6条) 6.劳务派遣 6.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立法宗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条) 6.2《劳动派遣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条) 6.3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6条) 6.4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的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4条) 6.5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5条) 6.6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6条) 6.7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

18、定》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9条) 6.8劳务派遣单位应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的义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0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9条) 6.9用工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时应履行的义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2条) 6.10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或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0条) 6.11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劳动合同履行的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1条) 6.12用工单位

19、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形(《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 6.13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形(《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3条) 6.14被派遣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4条) 6.15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和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5条) 6.16劳务派遣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 6.17劳务派遣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7条) 6.18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社保缴纳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8条、《劳务派遣暂行

20、规定》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1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8条) 6.19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0条) 6.20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1条) 6.21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2条) 6.22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3条) 6.23用工单位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4条) 6.24不受劳务派遣岗位和用工比例限制

21、的情形(《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5条) 6.25不属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所称劳务派遣的情形(《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6条) 6.26《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处理的情形(《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7条) 6.27超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8条) 6.28《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之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9条) 6.29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7条) 6.30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权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3条) 6.31被派遣劳动者有参加或组织工会权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22、法》第64条) 6.32对于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5条) 6.33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8条) 6.34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0条) 6.35劳动派遣单位或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或赔偿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1条、第32条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列》第39条) 6.36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期限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7条) 6.3

23、7 劳务派遣员工的集体协商(《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40条) 6.38实习生的相关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列》第42条) 6.39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界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6条) 6.40实习生发生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8条) 7.非全日制用工 7.1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8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列》第41条) 7.2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8条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列》第41条) 7.3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9条) 7.4非全日制

24、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0条) 7.5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1条) 7.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2条) 7.7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带薪年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的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41条》) 8.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8.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4条) 8.2实施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5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5条) 8.3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相应处理部门(

25、《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2条) 9.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 9.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0条) 9.2用人单位因未将劳动合同交付给劳动者或提供的劳动合同中必备条款缺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1条) 9.3用人单位因未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 9.4用人单位因违反试用期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3条) 9.5用人单位因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收取财物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

26、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4条) 9.6用人单位因拖欠、克扣、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 9.7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6条) 9.8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 9.9用人单位因侵害劳动者人身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8条) 9.10用人单位因未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9条) 9.11劳动者因未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7、或违反竞业限制、保密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0条) 9.12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1条) 9.13劳务派遣单位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2条) 9.14用人单位因违反女职工以及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 9.15用人单位因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 9.16用人单位因申报社会保险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所应承担的法

28、律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1款) 9.17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骗取社会保险支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2款) 9.18用人单位违反工会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9条) 9.19用人单位因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 9.20用人单位因未按规定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 9.21用人单位因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 9.22用人单位因打击报

29、复举报人、投诉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 9.23用人单位违反建立职工名册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3条) 9.24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双倍工资或赔偿金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4条) 9.25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派遣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 9.26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9.27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规定的法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 9.28未支付

30、或未足额支付代通知金的法律责任(《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4条) 9.29劳动者违反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责任(《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5条) 9.30企业违反使用实习生的责任(《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7条) 10.工资支付规定 10.1用人单位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的义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条) 10.2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4条) 10.3工资分配及支付的原则和要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6条) 10.4工资分配制度应包含的内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7条) 10.5工资支付制度应包含的内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31、》第8条) 10.6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的原则(《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1条) 10.7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2 条) 10.8工资支付起始日期的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3条) 10.9工资支付周期期限的限制及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遵循的原则(《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3条) 10.10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工资提前支付的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4条) 10.11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5条) 10.12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与核对的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7条

32、) 10.13建立考勤制度与考勤记录核对与保存的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7条) 10.1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的义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8条第1款) 10.15劳动者查询及核对本人工资的权力(《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8条第2款) 10.16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工资支付的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9条) 10.17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0条) 10.18计件制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1条) 10.19实行综合工时的加班时间及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2条) 10.20部分公民假日期

33、间工资支付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4条) 10.2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5条) 10.22由于劳动者的原因,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工资的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6条) 10.2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工资发放的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7条) 10.24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应支付工资的几种情形(《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8、29、30条) 10.25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时工资发放的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1条) 10.26用人单位以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病假工资时承担劳动者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

34、金的义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2条) 10.27用人单位依法可以在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项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5条) 10.28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向劳动部门报告的义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6条) 10.29用人单位破产、撤销时,在财产分配中优先偿还工资的有关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43条) 10.30劳动部门对用人单位检查工资支付情况时用人单位的义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44条第2款) 10.31用人单位应不能对工资支付举证而所承担的相应责任(《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1条) 10.32用人单位未制定工资分配、支付制度的法律责任(《江苏省

35、工资支付条例》第55条) 10.33用人单位未建立劳动考勤制度或出勤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二年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5条) 10.34用人单位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7条) 10.35工资包括的内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62条) 10.36确定视同正常劳动期间工资及加班工资计算标准的原则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64条) 10.37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规定(《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折算问题的通知》(苏社部发[2008]3号)) 10.38最低工资的概念(《最低工资规定》<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5

36、号>) 10.39园区最低工资标准 10.40 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就工资调、整分配集体协商的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9条) 10.4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的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0条) 10.42需要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违法情形(《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2条) 10.43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和截止时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2条) 1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1.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 11.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核查被招用人员身份证的有关权力和义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4条) 11.3用人单位

37、违法使用童工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11条) 1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2.1产假期限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 12.2哺乳时间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 12.3 晚婚假的规定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 12.4 陪产假的规定(《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 12.5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特殊保护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 1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13.1未成年工年龄范围的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2条) 13.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内容(《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38、) 1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14.1医疗期的定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 14.2医疗期时间的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 14.3医疗期的计算(《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4条) 14.4医疗期的待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5、6条) 14.5医疗期满后的待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7条) 1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时间的规定 15.1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3条) 15.2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39、国劳动法》第41条) 15.3关于法定休假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1条) 15.4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 15.5带薪年休假的休假天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5条) 15.6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折算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 15.7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 16.企业民主管理 16.1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5条) 16.2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6条) 16.3企

40、业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8条 第4款) 16.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10条第2款) 16.5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周期(《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12条) 16.6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举行和表决的人数(《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13条) 16.7企业事务公开的内容(《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21条) 16.8企业事务公开的形式(《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22条) 16.9企业工会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职责(《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24条) 16.10工会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78条)

41、 16.11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的职能(《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1条) 17. 园区劳动保障工作实务 17.1劳动合同书面报告(苏园劳保[2008] 13号文件规定) 17.2 A级诚信单位(《江苏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 17.3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保障信用等级单位评定(《关于开展2012年度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保障信用等级单位评定工作的通知》) 第二部分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方面的政策法规与实务 18.1用人单位应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60条) 18.2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适用范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

42、金)管理暂行办法》第4、5条) 18.3园区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 18.4园区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内容(《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 18.5园区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内容(《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 18.6园区甲乙两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参保范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 18.7用人单位如不办理社保登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40条) 18.8用人单位如不按时足

43、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42条) 18.9用人单位新成立后办理社保登记的时限,以及变更或终止后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保登记的时限(《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第7条) 18.10用人单位为新员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的时限(《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第8条) 18.11用人单位与参保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办理该员工社保关系减少的时限(《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第13条) 18.1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核定缴费基数的办法(《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

44、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第10条) 18.13园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规定(《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第11条) 18.14园区甲乙两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员工个人缴费比例(《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第12条)、《园区管委会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比例的通知》(苏园管〔2014〕52号) 18.15甲类计划住房保障基金浮动缴费的规定(《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第12条) 18.16园区甲乙两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入账原则(《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第20

45、条)、《园区管委会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园管〔2014〕79号) 18.17参保员工在园区内用人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保障计划类型的变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第4条) 18.18参保员工的公积金个人专户存量基金的管理方式(《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第4条) 18.19退休待遇领取地确认在园区的参保员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具备的条件(《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9条) 18.20参保员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规定(《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3条) 18.21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46、《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4条) 18.22参保员工在非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发生医疗费用的理赔规定(《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16、17条) 18.23参保员工申领失业保险金应满足的条件(《苏州工业园区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第4条) 18.24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苏州工业园区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第15条) 18.25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第4条) 18.26生育津贴的相关规定(《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第8条) 第三部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方面的政策法规与实务 19.1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47、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 19.2 劳动争议的处理流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4、5条) 19.3 劳动争议着重调解的原则,仲裁调解书的生效条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 19.4 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及特殊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 19.5 用人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解决途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9条) 19.6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作用\程序\时效\经济性协议约定期内履行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第12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 19.7

48、劳动争议仲裁委的管辖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 19.8 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 19.9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19.10 书面仲裁申请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8条) 19.11 仲裁委处理争议案件的时效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第29条、第30条、第32条、第35条) 19.12 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法律后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 19.13 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案件的条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 19

49、14 申请支付令的情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 19.15 一裁终局的条件和法律效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 19.16 不服一裁终局双方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49条) 19.17 非一裁终局案件的救济途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 19.18 劳动争议仲裁员的条件和要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0条) 19.19 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19.20 经济补偿金的认定及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 19.21 两倍工资的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0、实施条例》第6条) 19.22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 19.23 未休年假天数的赔偿(《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 《实施办法》第5、10条) 第四部分 就业方面的政策法规与实务 20.1劳动者就业自主权及不受歧视权规定(《就业促进法》第3条、26条) 20.2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的途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0条) 20.3招用人员简章包含的内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1、20条) 20.4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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