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演出合约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共同协商后确认该合约书。
1. 甲乙双方自觉遵守国务院号令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 应乙方邀请甲方同意派艺员巨人王同心1名及助理1名共2名 。于 2015 年01月 24、25、26 日,参加乙方在 四川 举办的 演出 活动。共演出 叁 场。
3.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演出劳务费共计人民币24000元(大写:贰万肆仟元整 )。(税后款)
4. 乙方于2015年 01 月 20 日预付人民币 12000
2、 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 )给甲方作为合约订金,剩余 12000 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乙方须在 2015年 01月 24日演员到达演出地点后(演出之前)一次性给付甲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艺员有权拒绝演出,所付款项不予退回。
5. 乙方负责甲方演员及助理:参加本次演出的所有往返交通费用(并与演出前一次性给付甲方)及到达演出地后的食宿(星级标准)、交通的安排之全部费用。
6. 甲乙双方都有对合同内容保密的义务,本合同内容不可以让第三方了解。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都不得将本合同内容泄露,否则视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7. 演出事宜若在甲方依照合约已到达演出当地后,因为乙方(安全及场地等
3、内部因素未能妥善处理而告演出临时中断或不能进行时,乙方仍需按本合约所规定的全额支付给甲方,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 乙方指定的演出场地及演出时间如有变更,需及时通知甲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再行确定;同时如乙方擅自变更演出场地、时间及主题,甲方有权拒绝演出,并视为乙方违约。
9. 双方应积极努力保证演出工作的顺利进行,如遇到不可抗力(如政府行为的政治活动、中央电视台大型文艺晚会、重大意外事故、因天气或自然灾害造成的商业瘫痪等)以致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友好协商演出时间的变更或处理方案。双方不承担责任。
10. 由乙方负责演出所需灯光、音响、舞美等设备的前期运作及提供。
4、
11.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如遇争议双方有权在自身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或请求仲裁。
12. 乙方不得做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税法等有关规定的行为。甲方演员劳务所得应缴的税款由乙方负责。
13. 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4. 本合约签署后需加盖本公司公章、负责人签章,(二页合并章)二章并在此合约方可生效,否则此合约将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15. 此款合约作为本公司唯一正式演出合约。之前任何形式之合约皆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特此声明。
16. 特殊情况未能在公司签署,则必须在合约书上(负责人签字)后注明签署方式(如:传真、代
5、签、签署地)等字样。
17. 甲方艺员在表演危险性节目中若因甲方自身原因受伤与乙方无关
18. 此合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壹份,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立即生效。此合约复印件无效。(共计十八项条款)
甲方帐号:
甲方(签章): (传真) 乙方(签章): (传真)
甲方联络电话: 乙方联络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