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讲解 一、概述 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我国历来十分重视会计基础工作,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1984年4月,财政部发布了《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对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管理睬计档案、办理睬计交接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1993年以来会计制度的重大改革,会计基础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会计基础工作的新规定,财政部对《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了重新修订,于1997年6月17日发布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后简称《规范》)。《规范》发布实行后,
2、《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一)《规范》的结构 《规范》共六章一百零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三章会计核算,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第六章附则。 《规范》的第一章总则,阐明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定的依据、必要性、合用范围和管理。 《规范》的主体内容是关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等四个方面的规范,《规范》分四章分别进行阐述。 《规范》的第六章也就是最后一章是“附则”。其内容涉及:一是对“本规范所称的统一会计制度”和“本规范所称的会计主管人员”作出专门解释;二是指明关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的规定,除特别指出外,适应
3、于手工记账;三是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行办法,报财政部备案;四是本规范的解释、修改权归财政部;五是本规范自公布之日即1996年6月17日起实行。 (二)《规范》的意义 制定和实行《规范》是做好会计工作的内在规定 《规范》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这既是《规范》的立法宗旨,也是制定和实行《规范》的必要性。这个必要性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核算和会计
4、管理中基础性工作的总称,范围覆盖:会计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涉及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职责分工,确立并执行会计人员的从业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会计工作交接的程序;会计核算中各环节的工作,涉及会计凭证的格式设计、取得、填制、审核、传递和保管,会计账簿的设立、登记、核对和结账,会计报表的设立、编制、审核和报送,会计电算化的软硬件规定、数据安全维护,会计档案的归案、保管、移交和销毁;会计监督的各项工作,涉及监督职责划分和监督程序,监督的实行;内部会计管理工作,涉及内部会计管理的制度设计与执行。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会计基础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标准,涉及关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规范、会计核算的基本规范、
5、会计监督的基本规范和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基本规范。有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就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按标准办事。《规范》是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制度保证。 第二,为了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规范的会计基础工作是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的前提。目前,一些单位会计工作存在的种种问题,如账目混乱,数据失真,财产不实,做假会计凭证、假会计账簿、假会计报表等,无不与会计基础工作混乱有关。扭转这种局面必须加强内部管理,从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入手。 第三,为了提高会计工作的水平。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的一部分,通过收集、解决、运用和提供会计信息,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服务。建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为收集、解决、运用和提供会计信息
6、制定工作标准,可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从而提高会计工作的水平,使会计工作在经营管理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规范》是《会计法》的重要配套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主线大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母法,是进行会计工作的基本依据。它在我国会计法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基本依据。《规范》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规范》根据《会计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对会计基础工作的各个具体环节提出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是对《会计法》中关于会计基础工作方面内容的具体化和细致化。 (三)《规范》的合用范围和管理 《规范》的合用范围 《
7、规范》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队、公司、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这是对《规范》合用范围的规定,与《会计法》基本一致,《会计法》的合用范围单独提到“公司”,事实上公司是公司的一种,可以认为在这一点上两者的规定没有什么不同。《规范》与《会计法》不同的是,《会计法》没有提到“个体工商户”。《规范》对个体工商户的合用问题,要区别对待:根据《税收征管法》和1997年4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意见的告知》的规定,凡有固定经营场合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都必须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设立会计账簿,凭合法
8、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济业务事项,对的核算盈亏。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业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建账和不设立账簿。也就是说,根据税法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合用本《规范》,按照《规范》规定开展会计工作;按规定可以不建立账簿的个体工商户,不合用本《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 会计基础工作的状况有关国家宏观经济信息的准确性,对国家税收也有重大的影响,因而影响到国家的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所以,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既是各单位的一项内部管理行为,也是一项政府管理行为。《规范》第四条和第五条对会计基础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管理部门作出了明确规定,其规定是: 第一,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
9、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也就是说一个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不健全或出现混乱,应当一方面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对管辖的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管理和指导的责任。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四)《规范》的重点和难点 《规范》的重点是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会计报表。《规范》从实际出发,对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会计报表这三个会计最基础的工作,同时又是目前比较薄弱的、容易发生混乱的环节,作出了具体而又具体的规定,以帮助会计人员掌握对的的方法,保证会计基础工作
10、的规范化 《规范》的难点是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保障,会计基础工作混乱无不与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有关,强化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也是当前会计工作的一项迫切任务。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建设是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一方面这项工作还在起步之中,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另一方面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设计需要设计者有较高的会计理论功底,又需要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了解管理的各个环节。因此,《规范》只对此作出了较为原则的规定,需要各单位根据这些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相关制度。在条件成熟时,国家才有也许对这方面的内容进行统一规范。 二、对本规范的理
11、解 《规范》的主体内容是关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等四个方面的规范,下面分别进行讲解。 (一)关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规范 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办理睬计事务的职能部门,会计人员是从事会计工作的职工。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承担者,在会计工作中占主导地位,决定着会计基础工作的状态。设立会计机构,配备素质和数量与之适应的会计人员,是开展会计工作的起点,是最基本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章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提出了具体规定。 第二章的结构分为会计机构设立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会计工作交接等三节,拟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范。 会计机构设立
12、规范 (1)会计机构设立的原则规定 -按需设立原则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和《规范》第六条都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立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立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一般来说,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立会计机构,取决于以下各因素: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大中型公司和具有一定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一般要单独设立会计机构;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经济业务多、财务收支量大的单位需要单独设立会计机构;三是经营管理的规定,经营管理规定高的单位需要单独设立会计机构。 -合规性原则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立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事业行政单位
13、需要国家的财政拨款,人员编制和财务开支都必须有所控制。 (2)没有条件设立会计机构的替代办法—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有些单位不具有单独设立会计机构条件的,或者单独设立会计机构没有必要,如财务收支数额小、会计业务较简朴的公司、机关、团队、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单位不需要进行财务核算。针对这种情况,《规范》提出了替代的办法,即不设专门的会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有关机构指与会计工作较接近的部门,如计划、记录、经营管理部门、或内部综合管理部门。只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也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严格的财务手续。 (3)没有条件设立会计机构和专职人员的替代办法—
14、代理记账 《规范》对既不设会计机构,又不设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允许代理记账。所谓代理记账,是指由社会中介机构即会计征询、服务机构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实行代理记账的单位,应当遵守财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一是委托有资格的代理机构,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二是代理的范围可以是会计工作的整个过程;三是代理记账的程序必须合规,第一步是委托单位与代理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步是代理机构根据协议进行委托单位的会计解决工作,第三步是代理机构为委托单位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应当由委托单位和代理
15、机构共同审阅签章。 2.会计工作负责人配备规范 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有两个层次,一是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二是总会计师。 (1)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配备 《规范》第六条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这包含着两层意思,一是设有财务部、财务处、财务科等专门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财务部经理、财务处长、财务科长,这就是会计机构负责人;二是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设立会计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设立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是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
16、中层领导人员。在单位领导人的领导下,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负有组织、管理涉及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会计工作的责任。根据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一定的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历、较强的政策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以及较好的身体状况等条件。 (2)总会计师的配备 总会计师的地位 根据《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公司必须设立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不是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也不是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而是一种行政职务。总会计师协助单位重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重要行政领导负责。
17、 总会计师应当具有的条件 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规定了担任总会计师的人员应当具有的条件,这些条件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具有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公司的总会计师应由本单位重要行政领导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程序相同;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总会计师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总会计师的职责 总会计师作为单位行政
18、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重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重要行政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其职责是: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减少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运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负责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立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立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协助单位重要行政领导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
19、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重大经济协议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总会计师的权限 总会计师的权限是: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也许在经济上造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管行政领导解决;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签署预算、财务设立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协议、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
20、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3.会计岗位设立规范 《规范》对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立规定了基本原则: (1)按需设岗 《规范》第十一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立会计工作岗位。其精神和前面讲述的会计机构的设立相同。 (2)符合内部牵制的规定 《规范》第十二条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从目前会计工作出现的问题看,出问题的单位往往是不符合这条规定而产生漏洞的。 (3)有助于会计人员熟悉全面业务,提高业务素质 《规范》第十三条规定,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
21、地进行轮换。轮岗既可以全面锻炼能力,也在一定限度上有助于防止违法违纪,保护会计人员。 《规范》的第十一条还示范性地提出了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立方案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出纳 财产物资核算 工资核算 成本费用核算 财务成果核算 资金核算 往来核算 总账报表 稽核 档案管理 以上岗位设立不是硬性规定,各单位可根据经营管理的规定,自行设立会计工作岗位。 英国公司财务部门的组织结构 总经理 营销经理 生产经理 人事经理 财务经理 总务经理 管理睬计 主任 司库 信贷主任 数据解决 主任 财务会计 主任 管理睬计主任:从事经营活动的预测和
22、控制,帮助管理者决策和保持对经营环节的控制,保证会计记录与会计报告为此目的服务。 司库:保证以最低的成本筹措公司经营需要的管理资金。随着金融市场日趋复杂和新奇的融资工具不断发展,司库这一角色又被赋予新的重要意义。 信贷主任:从事财务管理工作,涉及制定账款回收政策与程序,设制信用条件和折现政策。 数据解决主任:亦称“信息技术主任”,随着会计电算化的发展变得十分重要。其工作要保证数据的正常的计算机解决和数据安全性。 财务会计主任:从事财务会计的核算工作,编制对外的财务报告,重要是编制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钞票流量表。 每个主任的下面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会计工作人员。 4.会计人员及其配备规
23、范 设立了会计机构和会计岗位后,就应当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会计人员。《规范》对会计人员的自身条件和配备方法提出了规定。 (1)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 《规范》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提出三个方面的任职规定: 一是要持有会计证。《规范》第十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根据规定,取得会计证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财经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及技能;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具有上述条件的,经考试或考核合格,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发给会计证。 二是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
24、技能。《规范》第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这是对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规定。我国实行会计专业职务制度,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睬计师、会计员,对会计专业职务实行考试取得资格、所在单位聘用分离的办法,这对会计人员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三是按照规定参与业务培训。《规范》第十四条还规定:“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会计业务的培训。”1998年,财政部作出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规定。 (2)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由于某种因素也
25、许影响其公正执法或者执业的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规范》中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规范》规定的回避制度涉及两层含义,一是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二是在会计机构内部,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重要有以下三种亲属关系:一是夫妻关系,这是亲属回避的重要内容;二是直系血亲关系,涉及自然的血缘关系,即祖父母、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上的血亲关系,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三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本人的兄弟
26、姐妹及其子女与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之间,近姻亲关系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这些天然的密切关系,不回避就存在合作舞弊的风险。 (3)会计人员委派制和轮换制 会计人员委派制是指由政府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向国有公司、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派遣或任命会计机构负责人,在单位和上级部门领导下负责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工作,保证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派驻的财务主管人员的职责重要有报告所服务单位的经营情况,通报重大财务事项等工作。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明确了会计人员在公司经济活动中的监督地位,完善了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强化国有资产监督机制,提高了会计质量,使各公司和财
27、务工作按照现代公司制度的规范有序运营,保证了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会计人员轮换制是和委派制相配合的一种制度,就是把委派到国有公司、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定期在各单位进行轮换。这是为了防止委派的会计人员在一个单位时间过长,而挡不住人情的压力,不能进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委派制和轮换制也是大型公司集团对所属子公司进行会计监督的有效手段。 (4)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为了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财会字〔l998〕4号),自1998年7
28、月1日起试行。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规定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任务、对象、内容、形式、组织和实行、检查和考核等都做了具体规定。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任务是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在职会计人员,具体涉及在国家机关、社会团队、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证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三个级别。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要内容涉及:会计理论
29、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知识相关法规制度。 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涉及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形式。 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是会计人员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必须达成规定期数。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0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其中,培训应当在财政部门颁发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否则无效,这是为了保证培训质
30、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检查与考核制度。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检查与考核制度包含两个意义: 一是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批准设立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对不遵守有关制度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教学质量低下,教学管理混乱的培训单位,取消其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收回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 二是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原则上两年一次。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建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对无合法理由不参与继续教育培训的,要采用措施。对一年未参与者给予警告;对连续二年未未参与者不予
31、办理睬计证年检,不得参与上一档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不得评先进;对连续三年未参与者,财政部门可以取消其会计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并且二年内(含二年)不得重新参与会计证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单位负有责任的,也要给予处罚。 5.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职业道德是就职人员的职业品质、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的统一。各行各业都有与其职业相合用的职业道德,会计工作责任重大,会计人员更要有职业道德的约束。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是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的有效途径,是防止和杜绝会计工作中的不道德行为的必要措施。《规范》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内容和检查作出了全面规定。
32、 (1)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内容 《规范》在第二章第二节中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内容做了具体规定: 一是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是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规定。 三是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四是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五是会计人员办理睬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
33、公正。 六是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七是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内容归纳起来就是:爱岗敬业、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保守秘密。 (2)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实行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作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考核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以此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对违反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由所在单位进
34、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6.会计工作交接规范 会计工作交接是会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规范》第二十五条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所有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整理应当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35、会计报表、印章、钞票、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献、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2)移交程序 《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具体规定是: 其一,钞票、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钞票、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其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因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6、其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其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其五,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所有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具体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3)对移交工作的监督 《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
37、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移交的公正性,并起督促作用。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如因单位撤消、所属单位领导不愿监交或不宜监交、以及上级主管领导认为存在着某些问题需要派人监交,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监交。 (4)相关责任 移交时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以明确责任:一是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署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二是移交清册一
38、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三是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5)特殊情况的交接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因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别人代办移交,但委托入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6)移交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移交人员要对自己
39、所经办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由于已经移交就推脱责任。 (二)关于会计核算的基本规范 会计核算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在会计工作中占的份量最大,在会计基础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一方面就要加强会计核算的基础建设,关于会计核算的基本规范是整个规范的重点。《规范》的第三章对会计核算的基础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规范》第三章的结构分为会计核算一般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告等四节,拟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范。 对会计核算一般规定的总体性规范 (1)建账的基本规定 《规范》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
40、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会计账册是记录会计核算的载体,建账是会计工作得以开展的基础环节。只有借助会计账册,才干进行会计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储存和提供;也只有通过会计账册,才干连续、系统、全面、综合地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以,建立会计账册不仅是我国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也是公司加强经营管理的客观需要。 (2)对会计核算内容的规定 会计核算的内容,是指应当及时办理睬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会计事项。《会计法》第十条和《规范》第三十七条都对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作出规定。具体内容涉及:款
41、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其中基金,重要指机关、事业单位某些特定用途的资金,如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后备基金等,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解决,其他会计事项。 (3)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定和解决原则 按照《规范》规定,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定和解决方法具体涉及以下几点: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互相可比和会计解决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这一规定体现了会计核算要真实、合法、一致。 -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即从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拟定会计年度是
42、会计核算的连续经营基本假定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规定。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ˉ关于会计科目。单位一般使用国家发布的会计制度统一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同时,《规范》也给予单位一定的自主权,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规定、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立和使用会计科目。但事业行政单位设立和使用会计科目应当符合国家会计制度规定,以适应国家预算管理的规定。 各项核算工作应当符合真实性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
43、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设立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使用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软件和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关于文字使用的规定。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公司、外国公司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2关于会计档案的管理。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根据《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和《规范》第四十五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44、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在总结1984年实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基础上,依据《会计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根据财会字〔1998〕32号文献精神,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84年6月1日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有: 其一,会计档案保管范围。会计档案的范围一般涉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重要的会计核算资料等五类。 会计凭证包含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
45、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包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财务报告包含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涉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其他资料包含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其二,会计档案的整理归类和装订。会计年度终了后,各单位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规定,采用分类标准统一、档案形成统一、管理规定统一的办法,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会计档案的装订重要涉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核算的装订。 会计
46、凭证一般每月装订一次,装订好的凭证按年分月妥善保管归档;会计账簿在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其他账簿应准时整理立卷。会计账簿按保管期限分别编制卷号,顺序为总账、日记账、各类明细账和辅助账。会计报表编制完毕及时报送后,留存的报表按月装订成册,按保管期限编制卷号,装订顺序为:会计报表封面、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各种会计报表按会计报表的编号顺序排列、会计报表的封底。 其三,会计档案的保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47、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保管的规定是: 第一,档案移交规定。会计机构在将会计档案保管一年后要按程序向档案机构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二,保存规定。会计档案要保管在清洁卫生、干燥通风的地方,注意防盗、防火、防蛀虫。 第三,会计档案的借阅规定。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
48、复制登记制度。 第四,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2023、2023、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其四,会计档案的销毁。有关事项的规定是: 第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第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第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与监销。财政部
49、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与监销。 第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署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五,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六,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还对几种特殊情况的会计档案管理作出了专门规定: 第一,单位因撤消、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因素而
50、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