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管理,为满足本项目竣工备案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于市质量监督总站及各专业监督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向市质量监督总站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各区、县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向各区、县质量监督站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条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
2、工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有关工程质量的检测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5. 《北京市建设工程保修合同》,商品住宅工程还应同时提供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的《住宅质量保证书》1份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6.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工程竣工验收5日前,向备案管理部门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书面通知相关的质量监督部门;
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应向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
3、验收备案。
第五条 竣工备案
1. 在通过各专项验收后,将各专项验收合格单(复印件)与监督资料报与质监站,并与其协商确定竣工验收日期。
2. 竣工验收主要由甲方、监理、总包、设计、勘察五方参加,质监站自主决定是否到场。
3. 竣工验收通过后,质监站出具监督报告,由质监站站长加盖竣备章。
细则
第六条 人防验收
1. 人防验收流程:区民防局资料验收—区民防局现场验收—区民防局出具认可文件—预约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站现场验收-市人防工程监督站现场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 市人防工程监督站现场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于验收合格后15日内到市人防工程监督站申报人防工程竣工验
4、收备案.
第七条 节能验收
序号
文件
涉及 / 提供单位
说明
1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即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
甲方/总包/监理/设计
原件一式两份.
2
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
甲方
1、按单体分别出具,各一份原件。
2、需对楼栋所涉及到的与节能相关的内容,如保温、门窗、设备、采暖、电气节能等多方面情况进行描述。
3、四方签字盖章,其中施工单位只需总包签字盖章,超过一页甲方盖骑缝章.
3
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甲方
1、此表为办理开工证时设计院出具.
2、复印件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下同)
4
建筑节能分部工
5、程质量验收表
甲方
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采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表B.0。1。
2、保温节能分包单位涉及到外保温、外窗、地采暖、空调等多家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
3、复印件一份。
5
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
外保温分包
由外保温施工单位提供,复印件一份。
6
外窗气密性、水密性现场实体检测报告
外窗分包
1、现场两性试验报告由外门窗施工单位提供,试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中需清晰标明外窗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属国标GB/T7106-2008的等级。
2、复印件一份。
7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
甲方
1、因系统节能
6、性能检测必须在冬季采暖季节进行,如工程竣备时的季节不具备系统节能检测的条件,实施先备案后补资料的办法,但需甲方提供与某系统节能检测机构签订的系统节能检测合同。
2、建材办会与合同所签署的系统节能检测单位联系,以此来确认合同的真实性,因此检测机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务必填写清楚。
3、为避免验收风险,系统节能检测须同时满足国标与北京市地标:《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民用建筑节能现场检验标准》DB11/T555—2008
4、复印件一份。
第八条 消防验收
1. 消防验收工作程序:完工-消防检测及消防电气检测-取得检测报告—准备验收资料—填写申验表格
7、并盖章-汇总资料并报入消防局—消防局验收办安排验收时间—现场验收-发出验收文件
2. 消防验收重点关注:防火分区、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消防电梯、板式住宅楼十层以上的连廊、消防供水及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第九条 规划验收
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的要求,甲方需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区县规划局申请规划验收
1.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2. 建设工程竣工图及相关资料
3. 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工程部提供)
4. 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 (规划验收用版本,营销部提供)
5. 验收单体正面、侧面现场彩色图片
6. 规划规定的拆迁任务完成情况说明
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1. 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使用性质和建筑规模;
2. 用地范围内和代征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拆除情况;
3. 绿化用地的腾退情况;
4. 单体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5. 规划验收合格后4个工作日左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验收合格单,并在规划许可证附件上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