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食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每个餐厅和厨房应当指定一名消防安全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执行有关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检查本责任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情况;纠正违章行为;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并向保卫部门报告。餐厅的消防安全负责人还应负责疏导就餐期间餐厅出入口的就餐人流。 第二条 餐厅内不得乱拉临时电气线路,入确需增加照明设施和大功率的电磁炉,应事先动力科申报,经核准后,方可按规定安装使用. 第三条 餐厅在摆放餐桌时,应留出足够的消防通道;通道及餐厅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堵塞。 第四条 厨房内燃气管道中的法兰接头、仪表、阀门必须定期检查,以防泄漏。如发现泄漏时,首先要关闭阀门,及时开窗通风,并
2、严禁明火或启动电源开关。 第五条 存放易燃气体的库房应单独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二级.当容量小于1立方米时可与建筑物毗邻,隔墙应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设直通室外的门,保证通风和泄压。库房电气线路、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库内不得存放餐具和其他物品. 第六条 厨房用的电气机械设备不得超负荷运行,并应采取良好的防尘、防潮措施. 第七条 油炸食品时,锅内的油不得超过容积的2/3,以防止油溢出燃烧。 第八条 厨房的抽油烟罩,应每日擦洗一次,烟道应每季度清洗一次. 第九条 当日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应及时关闭厨房所有阀门,切断气源、火源和电源后,方可离去。 第十条 食堂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妥善保管,以防止受潮锈蚀影响使用。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设施器材的放置地方和使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