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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学校人事管理制度.doc

1、某某某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的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结合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全员聘用制,是指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学校与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第三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学校自主用人、教职工自主择岗、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调控和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在职的事业编制人员及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临

2、时工。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 聘用合同由校长与受聘的教职工签订。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第六条 聘用合同的内容应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内容制定。第七条 聘用合同期限必须严格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第八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不因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终止或解除。第九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聘用期间,因特殊情况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合同变更后,受聘人员的待遇也根据变更后的岗位作相应变动。第十条 受聘人员须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要的资格条件方可

3、参与应聘竞争.应聘教师岗位的,须具备教师职业资格;应聘管理人员或技术工人岗位的须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或接受过岗位培训。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签约双方约定的聘用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第三章岗位任用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编制数,因事设岗,以岗定员,岗位的设置要从学校实际出发,兼顾工作需要和职务结构比例。第十三条 学校岗位分二个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系列.第十四条 岗位要求一、凡本校教职工必须热爱教育事业,未经学校许可,不准搞第二职业.二、全校教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人事管理制度,服从学校分配。三、学校决定调整工作岗位的教职工,应服从分配,按时上岗,否则从通知之日

4、起以旷工论处。四、凡本校教职工连续矿工一周或累计半个月以上者,以待岗处理.五、请假有关规定1、学校全体教职工均系考勤对象,由校办公室负责考勤工作。值日领导逐日记载出勤情况,按日统计,上报办公室汇总公布。2、全体教职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中途离岗(任课教师工作日内上午签到,后勤职工上下午签到)。3、教职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工作时擅离职守,按旷工论处.因公外出,应告知科室主管人员。请假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课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岗位。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假. 4、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履

5、行销假手续,逾期无故不归者按旷工论处。5、教职工的集体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各种集体活动,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6、请假时间在12节课以内,本人有课者,由年级组长批准,并调好课;一天以内由教导主任批准(后勤人员由主管中层领导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分管校级领导批准;三天以上内由校长批准;中层以上干部,一律由校长批准.7、其他规定(1)公假.因公外出,应告知科室主管人员。(2)事假。教职工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应履行请假手续,但每学期事假累计一般不要超过10天。(3)病假。凡因病请假的教职工应持医院诊断证明(急诊除外)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4)产假.按照

6、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学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而定。(5)凡上述原因请假者,在规定天数工资照发。事假按学期累计计算超过10天者,从第11天起,请假一天扣发一天基本工资(以每月30天计算)。病假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凡不经批准旷工时间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学校将上报有关部门停发工资,经教育无效的辞退.六、关于计划生育1、所有教职工必须模范遵守国家和省市的计划生育政策。2、已婚育龄女教工要按局及学校要求准时参加康检,男教工按时上交家属康健本,准时销号。3、新招聘的女教工要按照学校的有关政策依法生育。4、已婚怀孕女工要及时办理准生证。5、调出

7、的已婚育龄女教工按要求及时办理有关计生手续。第四章人员待遇第十五条 受聘人员的工资,根据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照所在岗位职务确定,并按照工作责任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考核奖,合理拉开档次。第十六条 实行全员聘用制后,学校按上级规定为受聘人员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并承担应当支付的相应费用。第十七条 受聘人员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公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教师因各种原因换岗的,换岗期间,本人身份不变,教龄计算、教龄津贴按国家规定执行,绩效工资按现岗位确定。到法定退休年龄可按教师身份退休。第十九条

8、 经批准办理了内退手续人员,内退期间,其待遇参照退休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工资调整,则按在职人员同等对待,退休手续待到龄时办理。第二十条 由学校选派外出学习的,报销往返路费,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学习期间生活补助;由于自己原因需要外出学习的,自己承担所有费用.第二十一条 参加支教的教师享受学校正常待遇,并按照教体局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待遇.第二十二条 绩效工资按学校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执行。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 学校认真做好受聘人员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以及奖惩、晋升、增资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五条 聘用合同使用上级人事部门制定的统一样式。第二十六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第二十七条 聘用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的,可以向学校人事调解委员会或者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事行政部门书面申请仲裁.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某某某负责解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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