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薪酬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旨在建立和规范适合集团公司可持续性发展的薪酬体系,构筑具有公司特色的价值分配体制和内在激励机制,使公司的薪酬体系对外具有竞争性、对内具有公平性和激励性,现根据国家和集团关于薪酬工作的相关文件,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集团在职在岗在编的员工适用于本规定。退休返聘和劳务协议人员的薪酬政策按照协议规定执行。第三条薪酬管理坚持多劳多得、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坚持向重要岗位、基层一线、艰苦地区倾斜的原则;坚持正常增长和动态调整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职责划分第四条集团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负责薪酬政策的制定工作;负责对集团薪酬政策、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
2、检查、指导工作;负责对各产业公司薪酬方案的审核、批准工作;负责集团职能部门薪酬的实施工作.第五条 产业人力资源部根据集团的薪酬政策制定本产业薪酬的实施细则和落实方案;监督、检查、指导所属企业薪酬政策、方案的落实;审核、上报所属企业的薪酬方案;负责本产业职能部门薪酬的实施工作。第六条 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本企业薪酬实施方案的制定和上报工作;负责本企业薪酬的实施工作.第三章 薪酬形式和构成第七条 集团公司采取以计时工资为主,以计件工资、“项目承包”和股权为辅的薪酬形式.第八条 集团公司薪酬由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构成;固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职务工资;浮动工资包括绩效工资、提成工资、奖金、津补贴。第四章薪
3、酬的确定第九条确定薪酬的条件包括岗位、职务、职称、职业资格。第十条薪酬体系由若干薪级构成,每一个薪级分为若干档,每个职位对应一个薪级区间。第十一条同时在两个岗位任职和兼职的,按就高原则享受薪酬待遇。第十二条员工的薪酬原则上从相对应薪级的最低一档执行,逐步调整。第十三条职位变动的下列情况,需要重新确定职位薪酬:(一)晋升到高级职位时,原则上按新任职位薪级最低一档确定其薪酬待遇,若新岗位的薪酬待遇比原岗位薪酬待遇低,按就高原则执行;(二)降职时,按降职后岗位相对应的薪级确定其薪酬待遇。(三)享受高职位工资待遇的员工,其绩效工资和津贴按原职位的标准执行.第十四条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员工,工资等级可晋升
4、一档。第五章薪酬的发放第十五条 员工的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发放时间按月进行发放,遇节假日或公休日可顺延.第十六条 员工的绩效工资(包括奖金、提成),在对单位和员工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发放比例并发放。发放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分为定期(月度、季度、年度)和不定期两种形式。第十七条 员工晋升、降职(级)、岗位(职务)调整、调动等职位发生变动的,以及特殊批准的待遇变动情况,其当月薪酬按照审批完成之日起分段计发.第十八条 新聘用员工试用期间的工资按80%的比例发放,转正后其当月的薪酬分段计发.第十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特殊人才的薪酬待遇另行规定。第二十条 员工薪酬均通过授权银行,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第六章
5、薪酬实施的监督第二十一条 各产业薪酬方案须经集团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实施或虽经批准但擅自变动的,一经查实,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二条 各产业(企业)不得超比例、超标准发放绩效工资、奖金、提成。违反规定造成事实的,除退回超额发放的薪金外,还要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人力资源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时将对涉事人员进行行政处理。第二十三条 各产业公司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员工工资.一旦发现“吃空饷”的现象,将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经办人予以行政处分。第二十四条 各产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员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员工工资。因拖欠员工工资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责任。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缺位、越位、失位,不得以权谋私。若发现上述问题,将予以严肃的行政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已经集团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第二十七条 各产业根据本规定制定薪酬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三十条 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