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虾峙门口外深水航槽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虾峙门口外深水航槽(以下简称“深水航槽”)通航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安全及深水航槽畅通,防止船舶污染海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水航槽及其相邻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主管深水航槽通航安全管理工作。浙江海事局所属宁波海事局和舟山海事局按照分工对深水航槽通航安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宁波海事局负责深水航槽水域的巡航执法.第四条 拟使用深水航槽的进港超大型船舶,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在船舶抵达港口72小时前(航程不
2、足72小时的在船舶开航时),填写深水航槽使用报告(见附录)报宁波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宁波VTS中心)。拟使用深水航槽的离港超大型船舶, 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在船舶离泊前一日1200时前,填写深水航槽使用报告报宁波VTS中心。使用深水航槽的计划发生改变时,应注明原因并于过槽前一日1500时前续报。第五条 宁波海事局应根据船舶抵离港时间、靠离泊计划、引航计划、船舶吃水及天气海况等,于使用深水航槽前一日1700时前确定超大型船舶通过深水航槽计划,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并发布航行警告等相关安全信息.第六条 从虾峙门口外油轮、矿石船锚地起锚拟使用深水航槽的超大型船舶,起锚前
3、应向宁波VTS中心报告并确认使用深水航槽计划;其它拟使用深水航槽的超大型船舶,应在抵达深水航槽前30分钟向宁波VTS中心报告并确认使用深水航槽计划。第七条 超大型船舶按本规定使用深水航槽时,深水航槽水域实施临时交通管制。 交通管制期间,深水航槽限超大型船舶单向通行,其他船舶禁止驶入。在深水航槽及相邻水域内的船舶应在VHF08频道和VHF16频道守听.第八条 超大型船舶使用深水航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备经最新改正的航海图书资料.(二)船长在驾驶台值班,轮机长在机舱值班。(三)在白天且能见度2海里及以上,风力不超过8级(风力参照上海中心气象台预报)的情况下使用深水航槽。(四)船舶富裕水深不小
4、于船舶最大吃水的10%,且最小不少于2米。(五)编队航行时,按顺序依次通行,前后两船的间距不少于4海里。 第九条 在深水航槽及相邻水域内航行、作业的其他船舶不应妨碍只能在深水航槽内航行的超大型船舶通行.第十条 使用深水航槽的超大型船舶,应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四机一炉”、应急拖带设施等处于良好状态,必要时向目的港引航机构申请引航并安排拖轮助航。第十一条 深水航槽建设单位应定期测量和疏浚以保持深水航槽水深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将航槽水深测量情况及水深扫测图报送舟山海事局。深水航槽维护作业应依法报经舟山海事局审批同意后实施,作业船舶进出深水航槽及开始、结束作业时向宁波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深水航
5、槽疏浚船舶应在核定的区域内进行抛泥作业.第十二条 禁止在深水航槽及其相邻水域内从事船舶冲程、旋回性能测试等可能影响其他船舶安全航行的试航活动。第十三条 禁止在深水航槽及其相邻水域内进行捕捞和设置渔业网具。第十四条 船舶、设施触碰深水航槽助航标志或发现深水航槽助航标志损坏、移位、漂失、灯光失常或发现深水航槽及其相邻水域内有碍航物后,立即向宁波VTS中心报告。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处理。第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超大型船舶:特指载重吨大于25万吨,且实际最大吃水大于19。0米的船舶。(二)深水航槽:是指虾峙门口外294115.77N,1223118。45E;2941
6、33。16N,1223012.51E;294352。54N,1222123.63E;294416。75N,1221951。79E;294517.88N;1221830.00E 5点连线为轴线,两侧各宽195米,通航底标高22。1米(理论深度基准面),全长12海里的航槽。(三)白天:指航海晨光始至航海昏影终的时间。(四)深水航槽相邻水域:指深水航槽两侧各2海里水域及虾峙门口外油轮、矿石船锚地。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原虾峙门口外深水航槽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浙海通航2008386号)同时废止。附录深水航槽使用报告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日期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船名国籍船舶呼号船舶类型建造日期IMO编号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总吨载重吨船舶总长最大吃水始发港目的港货物种类/载货量ETA拟过航槽时间潮高/富余水深作业计划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年 月 日 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