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6 ,大小:70.54KB ,
资源ID:3879123      下载积分:6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3879123.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doc)为本站上传会员【精***】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doc

1、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序号 执法 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1 水 政 监 察 大 队 1、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委托执法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第13号令)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依法实施水政监察,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遵守、执行水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它行政措施. X县辖区内行政管理相对人 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查封

2、水源工程、强行清除河道内影响行洪障碍 2、对本局委托执法机构和授权执法机构的执法监督 委托执法 其他 《辽宁省实施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意见》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内各有关机构、事业单位每半年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事业性规费收缴情况送水政监察队伍备案. X县水利局内相关部门和个人 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批准后实施. 3、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没经审批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堤防安全活动的处理 委托执法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桥梁、

3、码头和其它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给予处罚。 X县辖区内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强行拆除、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对在河道、水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种植林木或高杆作物的处理 委托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高杆作物,围垦河道的给予处罚。 X县辖区内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采取补救措施 5、对在饮用水源地设置排污口或擅自在河道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处理 委托执法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饮用水源地设置排污口或未经批准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的给予处罚。 X县辖区内违法设置、改建排污口的单位和个人 强行拆除、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序号 执法 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2 水 政 监 察 大 队 6、对未经批准取水或不按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理 委托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取水的给予处罚。 X县辖区

5、内违法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吊销取水许可证或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对拒不交纳、拖延交纳或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理 委托 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对拒不交纳、拖延交纳或者拖欠交纳水资源费的给予处罚. X县辖区内违法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8、对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河道堤防设施及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活动的处理 委托 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

6、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给予处罚. X县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9、对在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清障 委托 执法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设防者承担给予处罚。 X县辖区内所有行洪区和滞洪区 强行清除 10、对未编制洪水影响 评价报告和防洪工程未经验收的处理 委托 执法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洪泛区、蓄洪区内建设非防洪

7、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的给予处罚. X县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5万元以下罚款 11、对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处理 委托 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给予处罚。 X县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每平方米1—2元罚款 12、对企事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处理 委托 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 保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

8、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给予处罚. X县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每平方米0。5-1元罚款 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序号 执 法机 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 法类 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3 水 政 监 察 大 队 13、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生区内取土、挖砂或采石的处理 委托 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生区内取土、挖砂或采石的给予处罚。 X县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

9、位和个人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4、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处理 委托 执法 行 政处 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给予处罚。 X县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每平方米2—5元罚款 15、对未经水行政机关批准兴建各类工程涉及水资源利用、防洪安全、水污染的处理 委托 执法 行 政处 罚 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兴建各类工程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涉及水资源利用、防洪安全和水源污染的给予处罚。 X

10、县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5000元以下罚款 16、对水库坝坡、水工程设施、水域、海水倒灌区域的管理 委托 执法 行 政处 罚 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水库、坝坡、河堤、渠堤上建房、放牧;在水库、河道、水塘、水渠及其他水域中洗刷有毒有害物品和炸鱼、毒鱼,在已经或者能够引起海水倒灌的地段开发地下水;非水工程管理人员操作水工程上的有关设施给予处罚。 X县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个人3000元以下罚款,单位10000元以下罚款 17、对非农业灌溉占用水源及工程设施管理 委托 执法 行 政处 罚 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

11、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农业建设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水利工程设施的,开闸引水、泄水和破堤的,拆迁或者移动水文及水工程通讯、照明、电力、观测、交通等设施的给予处罚。 X县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8000元以下罚款 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序号 执 法机 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 法类 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4 水 政 监 察 大 队 18、对破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处理 委托 执法 行 政处 罚 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

12、二十六条规定,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没有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改变原地形地貌,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植被设施的给予处罚. X县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19、对取用地下水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处理 委托 执法 行 政处 罚 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给予处罚。 X县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吊销取水许可证 20、对转供水或者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处理 委托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转供水或者擅自改变取水用途

13、的给予处罚。 X县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吊销取水许可证或 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21、对不听劝阻擅自凿井的处理 委托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辽宁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不听劝阻擅自凿井的。 X县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查封水井 22、在国营水库偷鱼、破坏养殖设施的处理 委托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给予处罚. X县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万元以下罚款 23、对在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开发滩涂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处理 委

14、托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开发滩涂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给予处罚。 X县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4、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不利影响行为的处理 委托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新开河道改变河势的,挖砂、采石、取土、淘金、翻动大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爆破、钻探、打井的,挖筑鱼池(塘)、从事水产品养殖、修建设施、存放物资的;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给予处罚. X县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

15、人 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序号 执 法机 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 法类 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5 水 政 监 察 大 队 25、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套堤围堤、阻水道路,弃置废碴、煤灰、垃圾,种植高杆农作物、树木,设置拦河渔具的处理 委托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套堤、围堤、阻水道路、阻水渠道,弃置矿碴、石碴、煤灰、泥土、垃圾,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树木,设置拦河渔具的给

16、予处罚. X县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上罚款 26、对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原有功能的处理 委托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渠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影响水利设施原有功能的给予处罚。 X县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上罚款 27、对未按规定削减取水量或擅自扩大取水指标取水的处理 委托 执法 行政 处罚 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取水人未按规定削减取水量或擅自扩大取水指标取水的给予处罚. X县

17、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吊销取水许可证或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8、对未经批准开采地下水的处理 委托 执法 行政 处罚 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开采地下水的给予处罚. X县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序号 执 法机 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 法类 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6 水 政 监 察 大 队 29、对凿井施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理 委托 执法 行政 处罚 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凿井施工单位承建未经批准的凿井工程,不具有相应的资质而承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未按照批准的凿井方案凿井的给予处罚。 X县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0、对未安装节水设施或节水设施未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取用地下水的处理 委托 执法 行政 处罚 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未安装节水设施取水的,节水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取水的给予处罚。 X县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