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公开工作,使煤矿各级领导及煤矿员工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参与和监督,加强对领导带班下井行为的监督和制约,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国务院第33号令及相关政策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向煤矿各级领导及煤矿职工公开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等职能情况的活动.第三条 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并认真组织考核实施.第四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第五条 公示的内容包括:(一)星光一号井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制度;(
2、二)煤矿带班下井领导的姓名、职务、下井次数、排查隐患条数、隐患整改情况等信息;(三)当月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四)当天值班矿领导及当班带班矿领导;(五)带班下井领导所带班班次。第六条 煤矿带班领导带班情况要及时更新、公开。第七条 当天值班领导要对当天全矿事务负责、落实;当班下井带班领导要对当班井下所有事务负责、落实。第八条 每季度首月5日前,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上季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第九条 没有按月计划带班的领导要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对于为按照带班计划完成带班下井工作或履职不到位的领导,要在媒体上通报处理结果.第十一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公示的载体包括:(一)灯房窗口明白纸及办公楼明显位置张贴明白纸;(二)各类煤矿会议(包括班前会、早调会、安全例会等);(三)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四)乡宁焦煤集团公司网站;(五)其他公开媒体。第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面向全社会的公开化和透明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宣传媒体发布的信息应保证下列内容:(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最新动态;(三)上季度/月带班下井完成情况;(四)煤矿领导组织机构;(五)举报电话及信箱;(六)其他需要设置的内容。第十三条 对群众举报有关问题要严格查处,并对举报人身份进行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