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电厂规章制度发布通知XX电规章2016第 90号XX电厂交通安全监督与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于2016年5 月31 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厂长: 2016年5月 31规章制度控制表制度名称XX电厂交通安全监督与管理实施细则制度编号CPIMDCFRD0448-2016-05版本签发日期下次评估时间起草人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核签发人是否修订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按照XX电厂规章制度管理制度有关规定,重新进行了修订。解释部门安全环保部实施及完善执行人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综合管理专责XX电厂交通安全监督与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维护道路交通(含厂内道路)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国
2、家财产和人身安全,明确管理职能与责任,规范车辆管理和使用行为,加大对肇事、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驾驶员队伍素质,确保行车安全.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 适用于厂所有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第三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第三条 安环部是厂车辆交通安全监督与管理部门,负责对厂所有车辆交通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第四条 车辆交通安全监督与管理部门职责:(一)建立健全厂车辆、驾驶员档案,掌握全厂车辆的技术状况和驾驶员的技术业务素质.(二)参加和抽检有车单位驾驶员的安全活动情况。组织厂驾驶员开展交通安全学习和教育.(三)对各有车单位负有协助、指导、督促、检查行车安全的管理职责.发现车辆或驾驶员严重不符合出车条件时,有
3、权制止驾驶员出车,同时追究派车单位领导的责任。(四)因厂属车辆造成的或与车辆、驾驶员有关的交通问题,由安环部协助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做好调查和处理工作。如遇特殊问题,需要经厂交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五)成立厂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解决交通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安环部设交通安全监督员,负责抽检和考核各有车单位司机的行车情况,并随时对厂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通报.第六条 各有车单位对驾驶员、车辆的安全行驶负有管理责任,负责驾驶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行车竞赛活动,认真执行奖惩规定,对每位驾驶员进行认真考核。厂内车辆(含特种车辆)由有车单位负责车辆年检和年度审验工作。第
4、七条 有车单位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及各种规章制度.(二)经常对驾驶人员进行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方面的教育,保证行车安全。(三)加强车辆管理,发生车辆肇事及车辆损坏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安环部报告,并组织分析,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四)组织好每周的安全活动,向驾驶员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吸取交通事故教训,落实保证交通安全的措施。表扬好人好事,批评违规驾驶人员.(五)组织全体驾驶人员按交通部门要求,全面完成年检和年审工作.(六)在派长途车时要严格履行出车审批手续,认真对车辆安全状况、人员身体条件和精神状态进行细致
5、的检查,并向驾驶员交代注意事项,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七)参与、配合车辆事故的分析调查工作。第八条 班组安全员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一)在单位行政正职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协助行政正职对车辆及交通安全状况进行考核和日常检查;督促本单位驾驶人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细则的实施.(二)协调处理本单位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并组织本单位驾驶人员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第四章 工作内容、要求与程序第九条 已经上牌照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上缴保险费,按要求进行年审、检验,年审要有检验结果和记录
6、.第十条 根据国家和地方交通部门的要求,到报废年限的车辆,根据车辆状况,还可以继续使用的,必须经过交通部门检验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对使用期间的行驶以及维修状况做好严格的记录。并要求每隔半年进行一次联合考核。第十一条 没有牌照的车辆,仅限于在允许的范围内工作,超出范围工作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属于驾驶员出私车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属于单位行为,后果由车辆所属单位和驾驶员共同承担.特种车辆在管理上与有牌照的车辆同等对待。第十二条 厂内车辆进行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叉车、自卸车、液压车等,除驾驶员、副驾驶员座位外,任何位置在行驶中不得有人坐立;吊车、自卸车在架空高压线附近作业时,必须划定明确
7、的作业范围,并设专人监护;进入升压站作业,必须经安环部批准,并指定专人监护,方可进行工作。第十一条 车辆报废、变更,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过户完毕,不得在车辆变更或过户前移交他人使用,办完手续后将手续交由车辆监督员和单位安全员归档.第十三条 出车及安全行车(含厂内车辆)(一)行驶途中发生等级事故应立即按级上报,不得私自处理。(二)各有车单位在出车前对车辆出厂时间、车辆返回时间、车辆去向进行登记。各有车单位必须加强管理,出厂的车辆要严格履行出车手续,节假日和业余时间也要做好登记和记录(具体形式由有车单位制定详细办法),无出车记录和登记一经查出将对相关单位领导责任人给予各200元的处罚。出车前,驾驶员应
8、坚持对车辆进行下列检查:1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进行检查,包括制动部分,行走部分,转向部分,特别注意检查车辆前轮胎,发现问题应及时消除,消除前严禁出车.2.自动倾卸车使用应严格执行规定,严禁在车辆行驶中升降货厢。3自动倾卸车行车前必须放平车厢,并关好液压倾卸油缸阀门,切实卡好保险.避免行车途中振开阀门液压倾卸油缸自动举升而发生事故。当举起车厢,对自动倾卸车进行维修或向自动倾卸装置的油箱加油时,必须撑好安全撑杆,防止液压倾卸油缸突然失效,车厢骤然落下而发生事故.对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员,不管是否造成后果,扣罚500元. 第十四条 机动车的检查(一)各有车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要将上季度检查情况报
9、安环部交通安全监督员。(二)不按季度进行检查的单位,少一次扣单位负责人月奖200元.第十五条 长途车管理(一)接受长途车任务的单位必须在出车前一天(总经理工作部车辆或其它紧急情况除外)通知车辆驾驶员,规定出车时间、返回时间和行驶路线,并交代注意事项;驾驶员按要求做好出车准备,按规定时间、路线出车,途中不得私自改变路线,特殊情况(修路等)改变路线,返回后应向单位说明。车辆在途中应适时进行安全性检查。(二)车辆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报警,同时应向厂安环部及本单位报告,并保护好现场。(三)返回后驾驶员应立即向单位报告。(四)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一百二十公里
10、。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禁令标志所限制的规定。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出入厂管理(一)厂所属车辆出入厂,应证照齐全,严格遵守交通标识规定,并自觉接受安环部交通安全监督员的监督。(二)外单位来厂办事车辆,经审查后,方可入厂停放在停车场车位上。(三)外单位施工车辆(含个体),要到安环部办理出入厂手续,并悬挂安环部制发的入厂通行牌(旗)”方可入厂,按指定行车路线行驶。(四)车辆进入厂内行驶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五)对于上述各类车辆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罚.第十七条 厂区交通秩序管理(一)驶入厂区的车辆严禁鸣放高音、怪音喇叭(执行任务的警车、救
11、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除外),违者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罚款,拆除并没收音响器材的处理。(二)厂门前和厂区严禁乱停乱放车辆,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内.(三)各单位在厂内道路旁进行施工作业时,协同作业的车辆不得妨碍交通。需要占路、封路作业时,用车单位应在开工前向安环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制定安全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后方可施工.(四)B厂属生产厂区除特殊情况私家车、来厂办事车辆严禁入内。(五)以上条款,每违反一款,罚款100元。第十八条 驾驶员管理(一)单位新招聘、录用驾驶员,用人单位会同安环部、人事劳动部进行驾驶员资格审查和技术考核。(二)严禁违章驾车和无证驾车,驾驶员要从思想上认识到安全行车的重
12、要性,做好事故预想,及时处理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的各种特殊情况。(三)因交通事故、违章或违反规定受到吊扣驾驶证处罚期限已满的驾驶员,重新上岗之前,由用人单位会同安环部、人事劳动部对其进行交通法规和实际操作的复试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驾驶单位车辆。(四)厂内特种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特种车辆培训证和厂内准驾证,方可上岗作业。(五)对思想品质不良,不遵守纪律,习惯性违章虽未造成恶果,屡教不改者,由交通安全管理者建议调离其驾驶员岗位。第十九条 奖惩或责任(一)奖励1。驾驶员连续安全行车30万公里的,给予驾驶员一次性嘉奖2000元;20万公里的给予一次性嘉奖1500元;10万公里的给予一次性嘉奖1000元.
13、达到安全行车30万公里后,从零公里开始新的考核.2有车单位党政领导和驾驶员按安全目标责任书予以奖励。(二)处罚1对违章行车驾驶员的处罚采用厂规罚款和吊销准驾证处罚相结合的办法.吊销厂内准驾证后,再次上岗前,无安环部和用人单位考试合格证不得上岗. 2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或私自出车,每发现一起酒后驾车或私自出车的,将对该驾驶员罚款500元,暂扣厂内机动车准驾证六个月;醉酒后驾驶厂内机动车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吊销厂内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因酒后驾车或私自出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3单位将车辆交给无厂内准驾证人员驾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的处理。4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驾证人员驾驶,对驾
14、驶员和无准驾证人员各罚款500元。5因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而造成交通事故,比照交通法规及本规定有关条款追究驾驶员出让驾驶权责任,并由驾驶者和出让驾驶权的驾驶员承担一切责任。6。任何单位人员不得违章乘坐,驾驶员不准私自搭载他人。如私自搭乘者发生伤、病、残、亡等事故,由搭乘者本人负责,同时追究驾驶员责任,并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暂扣厂内准驾证6个月,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7。车辆行驶时发生驾驶室超员、驾驶员吸烟、饮食等违章行为,每发现一项次给予罚款100元。8.经检查无出车单或不按规定签批出车单,驾驶员擅自变更长途行车路线和目的地,给予300元罚款;因驾驶员擅自变更长途行车路
15、线和目的地而发生的交通事故,由驾驶员本人乘担一切责任。9。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辆装载的规定,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 对超载车辆驾驶员和单位分别处罚100元和300元。10.坚决避免疲劳驾驶和超时驾车,疲劳驾驶和超时驾车没出现后果的,一经查出将处罚当事人300元。因疲劳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属单位行为、个人行为的,追究驾驶员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和本人责任。1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严禁使用各种通讯工具,每发现一次给予罚款300元.车辆行驶中,司机和乘车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没系安全带每人次罚款500元.12。对相关责任人比照违章责任人进行处罚。第二十条 交通事故报告和处理(一)
16、交通事故分类: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二)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交通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安环部报告,并由安环部代表交通安全委员会协调处理。事故单位在二
17、十四小时内要将填写完毕的交通事故发案报告表送安环部。(三)发生轻微事故的,由事故单位自行组织处理,并于5至10日内将事故经过、责任认定、赔偿调解书及单位对责任人处理结论一并报安环部.(四)事故结案三日内,事故单位将填写的交通事故结案报告表连同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解书等相关材料报送安环部。(五)发生交通事故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报告事故的详细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隐瞒实情,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并给予处理。第二十一条 交通事故单位及责任人处理(一)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安全委员会要在7日内处理完毕.(二)凡发生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均对事故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处罚标准如下:全部责
18、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特大事故4,000元3,000元2,000元重大事故3,000元2,000元1,000元(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吊销厂内准驾证,调离驾驶员岗位的处罚:1年度内发生2次以上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或以上事故者;2年度内违章驾驶被地方交警部门和安环部查处3次以上者;3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并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4对交通事故责任人(包括直接驾驶者和出让驾驶权的驾驶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根据交通事故的不同等级分别给予如下经济处罚:(1)发生轻微事故,负全部责任的,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2)发生一般事故,负次要以上责任的,给予罚款200元至1000元的处罚。(3)发生重大事故,负次要以上责任的,给予罚款1000元至3000元处罚。(4)发生特大事故,负次要以上责任的,给予罚款2000元至5000元的处罚。(5)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及以上事故并负同等及以上责任者,在厂内下岗,下岗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第五章 支持性文件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章 相关记录、图表第二十二条 XX电厂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流程图(附件1)第二十三条 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附件2)附件1 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流程图附件2 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制度名称XX电厂交通安全监督与管理实施细则制度编号CPIMDCFRD0448201605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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