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各类安全设备设施处于完好状态,有效保障员工生命和养殖部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定义第二条 安全设备设施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或设备。第三章 安全设备设施分类第三条 预防事故设施1。检测设施:包括压力计、温度计、液位计、流量计等各种检测报警设施;分析仪器;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检测报警等设施。2.防护设施:包括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设施、限速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防静电设施、防雷设施、防噪音设施、防暑降温设施、通风除尘排毒设施以及防护栏(网)等.3.
2、电气防爆设施:各种防爆电机、防爆仪表、防爆通讯器材、防爆工器具等。4。个体防护器材:头、眼、耳、手、面部、呼吸、脚、全身防护器具等.5。安全警告设施:安全标志、标识等。6。泄压设施:包括安全阀、呼吸阀、放空阀(放空管)、回流阀、逆止阀、减压阀等。7。紧急处理设施:包括紧急切断/投用电源、紧急切断阀、紧急排放及紧急吸收设施、仪表连锁等设施。第四条 减少事故影响设施1。防止火灾蔓延设施:包括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堤、防火墙、防火门等。2。紧急个体处置逃生设施:洗眼器、喷淋器、应急照明等。3。应急救援设施:应急救援工程抢险装备、应急救援现场医疗抢救装备.4。避难设施:安全避难所、避
3、难信号、逃生及避难指示标志、避难安全通道等.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五条 各部门、各场及车队负责本单位安全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及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第六条 安全设备设施实行档案管理,并由生产保障部负责联系相关部门对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检测、检定以及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安全设施确定;负责制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第五章 日常管理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三同时”的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八条 新购入的安全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且采购由具有资质企业生产的产品.第九条 各种安全设备设施要建立购入、使用、检查检验、维修报废等基础台帐,进行分类、编号、入帐,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第十条 各种安全设施不能随意移动、转借或损坏,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损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坏、丢失,应按价赔偿,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一条 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维修、更换。 柴油发电机必须进行定期启动试验。第十二条 防雷防静电设施应按国家气象法、和省、市气象部门的要求定期监测,保证接地电阻满足要求。第十三条 各单位使用的监控设施要进行常规保养、维修,保证正常、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