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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管理制度.doc

1、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行为,加强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以及特殊管理药品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1、定义: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药品管理法及其相关管理法规要求对此类药品实行特殊管理。2、特殊管理药品的储存与保管2。1 麻醉药品:2.1.1 麻醉药品必须严格实行专库(或专柜)保管,可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放于同一专库(柜)内.2。1。2 麻醉药品必须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库内应安装有安全报警,措施,如报警器、监控器等。2。1.3 按照具体品种的性质决定贮藏条件,麻醉药品的大部分品种,特别是针剂

2、,易遇光变质,应采取有效的避光、遮光措施。2.1.4 建立麻醉药品收支专帐,专人登记,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如发现差错问题,应立即报告市卫生局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1.5 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应双人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经管理小组负责人审核,列表上报卫生局医政管理部门。2。1。6 卫生局医政管理部门指派专人和医院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管理小组人员现场监督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建立档案,记录内容应包括销毁日期、时间、地点、药品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方法等,销毁执行人员及销毁监督人员均应签名或盖章。2.2 精神药品:2.2.1 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实行专柜保管,双人双

3、锁保管,库内需有安全措施,如报警器、监控器:但可与麻醉药品存放同一专库(柜)内。2.2。2 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建立收支专帐、专人登记、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若发现差错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2。3 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应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经管理小组负责人审核,列表上报卫生局医政管理部门。 2.2.4 卫生局医政管理部门指派专人和医院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管理小组人员现场监督销毁,做好销毁记录,并由监销人员签字,存档备查,不得随意处理。3、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3。 1医院药房和临床科室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保险柜内,严防丢失,交接班时当面交接清

4、楚。手术室补充注射用麻醉药品时除有专用处方外,应同时交回麻醉药品空安瓿。医疗用毒性药品要仓位,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3.2 特殊管理药品仅限本院医疗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用。因科研需要使用特殊管理药品的需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3.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备查;第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3。4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空安瓿或废贴的回收和记录。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量。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医生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3.5 因癌症以及长期、慢性疼痛需要连

5、续使用麻醉药品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凭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以及户口本和身份证等证件,到本院医务科办理专用病历。专用病历存放在门诊药房,患者到药房取得病历后,至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生处诊治并开具专用处方。 第二章 处方的开具1、电子处方用于开具普通药品,特殊管理药品需在开具电子处方的同时另外开具纸质处方。第一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急诊处方当日有效.第二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如结核、慢性肝、肾疾病、高血压、冠心病、高血脂、糖尿病等慢性病、老年病或因路途较

6、远等特殊情况,门诊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且告知患者长期服药时应注意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简单的处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毒性中药品种生用的必须在处方上注明,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按炮制品调配。 第三条 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四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专用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7、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专用病历由门诊药房保管。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五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六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8、。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第七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八条 医师开具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用量说明时,不得使用立即,必要时等不确定的用法表述,要明确使用剂量和用法(如隔几小时服用qxd),特殊管理药品需单独开具处

9、方。第九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对于第六、七、本条第一款中所涉及的麻醉药品每日剂量,除了上述常规规定外,可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按照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逐渐增加,直至缓解疼痛.第十条 盐酸哌替啶为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本院内使用.第二一条对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第十二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其格式和内容的要求与手写处方一致。 备注:获得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权时间为2015。12.31日前.自2016年1月1日起本院统一参照执行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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