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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装饰工程安全.doc

1、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下统称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装饰工程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发包的装饰工程(以下统称二次装饰工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第三条 受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河南省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二次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安

2、全监督专业站负责实施。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职能部门或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 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装饰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减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第五条 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实行动态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生产过程相

3、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装饰工程项目及有关责任主体,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一)装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二)装饰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三)装饰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四)装饰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五)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培训制度;(六)施工机械使用管理制度;(七)装饰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八)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九)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巡查制度;(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4、它有关制度。第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以下相应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一)装饰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分析本行政区域内装饰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情况,找出事故多发类型、原因和与此相对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研究加强和改进装饰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及时发布装饰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或会议纪要;(二)装饰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及相关企业中设置安全生产联络员,定期召开会议,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协调,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安全生产工作;(三)装饰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在装

5、饰工程的特定时限内,针对本行政区域装饰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以及往年度同类事故发生的教训,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对装饰施工企业、施工现场进行预警提示,提前作出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四)装饰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开展本行政区域装饰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并结合督查的实际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或者通报装饰工程重大危险源的跟踪检查、整改措施和治理情况;(五)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制定各项监

6、管措施等情况,根据安全生产情况分析,结合重大事故防范的问题及在专项整治、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六)装饰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本行政区域内装饰施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领导要与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的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的产生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负责人对事故责任主体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约谈告诫,并将约谈告诫记录向社会公示;(七)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对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专业技术的培训,并

7、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未经培训和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八)装饰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对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处理等各类行政执法文书、记录、证据材料等立卷归档;(九)装饰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在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督促装饰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将装饰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向全社会公示,加大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力度。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应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安全监管

8、机制,健全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第九条 安全生产层级监督管理(一)层级监督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履行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监督检查。层级监督检查每年进行一次;(二)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2建立健全及落实装饰工程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情况。3按照本办法要求在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情况。4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5装饰工程特大伤害(含未遂)事故、事故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情况。6开展装饰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情况。7其它有关事项。(三)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

9、式:1听取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的工作汇报。2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3查阅有关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监督执法案卷和有关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4抽查有关企业和施工现场,检查监督管理实效。5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反馈监督检查意见。第三章 装饰工程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的监督第十条 对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配合监督机构履行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和义务情况。2按规定应当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在办理时应按要求提供装饰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10、、缴纳安全生产社保金等情况。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装饰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4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等有关资料的情况。5履行合同约定工期的情况。6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7有无以赶工期为由,在安全生产环境不达标的情况下强制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行为。8其它有关事项。(二)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1听取工作开展情况汇报。2查阅相关文件资料。3考察、问询相关人员。4抽查施工现场或勘察现场,检查履行职责情况。5反馈监

11、督检查意见。第十一条 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1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2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3装饰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5三类人员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情况。6从业人员(特种作业等)持证上岗情况。7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8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工伤保险及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9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情况,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提供及使用管理情况。10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审批及实施情况。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

12、落实情况。12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13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与监控情况。14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15检查施工现场防火、用电器材及设备的配置情况。16其它有关事项。(二)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1日常监管(1)听取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2)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3)考察、问询有关人员。(4)抽查施工现场或勘察现场,检查履行职责情况。(5)反馈监督检查意见。2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1)对于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2)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从事施工活动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13、条例进行处罚。(3)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4)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企业,立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跨省施工的,由事故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事故情况通报给发生事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第十二条 对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对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情况。2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3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特殊结构或改变建筑物原

14、有结构和节能、消防设施的装饰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4其它有关事项。(二)对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中日常监管相关内容。第十三条 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情况。2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等从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3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4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

15、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5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6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8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9审查对安全隐患较大容易发生部位旁站监理情况。10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11其他有关事项。(二)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

16、查的主要方式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中日常监管相关内容。第十四条 对其它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对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提供相关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的情况。2施工机械和脚手架等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3施工机械和脚手架等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二)对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中日常监管相关内容。第四章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17、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制定本辖区内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在装饰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推行网格式安全巡查制度,明确每个网格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人。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对装饰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一)在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企业和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报送装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施工企业和装饰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监管人员配备情况,各项安全施工措施与项目施工特点结合

18、情况,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和临时设施等情况。(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对审查结果进行复查。必要时,到装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抽查。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对装饰工程项目开工后的安全生产监管。(一)装饰工程项目各项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的资质和执业资格情况;(二)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按本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三)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情况,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四)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五)其它有关事项。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可采取下列方式:(一)查阅相关文件资

19、料和现场防护、文明施工情况;(二)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履行情况;(三)反馈检查意见,通报存在问题。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四)对施工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五)监督检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书面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接到群众有关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的投诉或监理单位等的报告时,应到施工现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日内,

20、将其委托的负有装修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委托文件报河南省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合同管理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3 定义、符号、缩略语无4 职责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

21、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

22、的履行情况;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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