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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培训资料.doc

1、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精品文档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了强化执法监督机制,促进依法审计,防止滥用职权,预防和减少执法过错发生,增强审计执法责任意识,根据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审计执法过错,是指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项目和审计调查的过程中,违反法定执法程序;对审计事项的处理、处罚不当,引用法律、法规出现严重错误;采取审计行政强制措施不当,越权行使执法职权,造成一定后果;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问题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包括: (一)责令改正错误; (二)告诫、批评教育;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

2、)通报批评; (五)停职培训、转岗; (六)情节严重的,由主管机关依照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不当,造成重大违规问题应当查出而未能查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审计目标、审计范围确定的不恰当或未按审计方案(含经调整的审计方案)要求实施审计,造成方案确定的查证事项不能全面完成的;采取的审计方法不当,造成审计认定的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数据失实,后果严重的。 (二)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

3、毁弃审计证据的;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的。 (三)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查出的问题定性不准,造成处理处罚失当,给被审计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五)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或对审计过程发现的重要线索,应深入查证而不组织实施,造成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未能揭露的。 (六)审计报告中

4、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审计报告和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反映的事实严重失实的;对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存在重大失误而未发现给审计机关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未按规定期限送达审计通知书、告知和组织听证、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以及不按规定将审计报告、审计移送处理2 书、审计决定提交法制科进行复核;法制科或者复核人员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复核,造成审计机关执法行为不当的。 (八)举行听证会,经当事人申辩和质证,审计机关原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不能成立;阻挠干扰审计机关组织听证,给审计机关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审计事项发生行政复议或政府裁决的案

5、件,经复议或裁决后审计具体行政行为被撤消、变更的;发生审计行政诉讼案件,经法院判决审计机关败诉的;发生审计行政诉讼案件造成行政赔偿的。 (十)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违反保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和被审计单位经济损失的。 (十一)审计人员擅自同意被审计单位暂缓或不执行审计决定、擅自更改审计文书内容、没有及时实施后续审计,造成审计决定得不到执行的。 (十二)违法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实施罚款、没收财产(或所得)的;违法责令缴纳有关财政收入、退还或交出有关资产(或所得)、冲转或调整有关账目的;违法责令交出或登记保存有关资料,封存账册及被审计单位运用的计算机管

6、理财政、财务收支会计核算系统的;违法通知财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停止拨付、核减、责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有关款项的;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审计单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违法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违法委托其他组3 织或者个人对被审计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费用以及其他违法要求他人履行义务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追究审计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一)滥用职权索贿或收贿,故意造成执法违法的; (二)多次发生执法过错,或者次数少但后果极其严重的; (三)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害的; (四)循私舞弊,包庇纵容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行为

7、的; (五)将罚没款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后据为已有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审计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一)主动发现、承认并及时纠正执法过错,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三)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或引用的法律、法规不很准确,且无重大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人员不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自己的虚假陈述(主指文字证据)致使发生执法过错的; 4 (二)对所做的错误的审

8、计决定审计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见,且有文字依据的; (三)其他按法律、法规不应追究的责任。 第八条 各级人员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 审计工作中发生审计执法过错,按审计组成员、审计组长、业务科室负责人、复核人员及法制科负责人、分管副局长、局审计业务会议分层次划分“过错责任”,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主要责任和相关责任。 (一)由于审计组成员的过错,导致出现错误的,由其负直接责任,审计组长负相关责任; (二)由于审计组长的过错,导致出现错误的,由其负主要责任,业务科室负责人负相关责任; (三)由于业务科室负责人的过错,导致出现错误的,由其负主要责任,分管副局长负相关责任; (四)由于分管副局长的过错,导

9、致局业务会议审核(或复核)、审定出现错误的,由其负主要责任,局长负相关责任; (五)由于复核人员未按复核规定复核(未送达复核的除外),导致审计决定错误的,由其负主要责任,复核机构负责人负相关责任; (六)由于复核机构负责人过错的,复核机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签发的分管副局长负相关责任; (七)局业务会议审定错误的,由局审计业务会议参加人员承担,主持人负主要责任,发表正确意见未被采纳的人除外; 5 (八)执行局领导指令造成过错的,由该领导承担责任; (九)本局因审计人员执法过错给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了赔偿的,除追究审计人员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责令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九条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及监督考核。 对审计人员审计执法过错行为的认定及责任追究,由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根据本制度第三条规定做出处理,并作为年度全方位目标考核的依据。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局内原有规定如与本制度相抵触,按本制度执行。 6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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