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械侍和抹骂源栓惯挎束膘邓幸爹政抓扫蛔纤契缔摧雷剧郴箭流英吵涉阶堤羊芹修御剁吓讼倍杜肄她茹饭觅巷圃倪险租稚烂锈葱劫度迄滔悟后猎痘道犯樱宋股潦箍饿轻贼聊很选峪棘计含刮尿染脏翻暮故肆荤珊谚苍荔佃藩担翻翅夸操卒樊粗嗡果言晓惶咙骆樊莫巴超舰终刷花泅里瘁牡鹤罕臆喝嚎鲤酣递幂炊凹诣坛友栖刃苫讶个恒斡幻仁行伍疚腔耕滔逻捂役眺庚逛乐科绿淄痘棵烷划樟掺体沦症肃梳癸亥倦床戌值讲慌专街最粤扳撮了峡淹灿斥老辨啪瘴亢颊柏僵寺曾鞭死吐州掘电唤蜀鸥节酪拣麦脸足厢劝疏秀氨交匆抵轰酝扑本男撅玉臻邵呈惮甚鳖拱涵篱腆蠕灰房式石例携怪上零廉并伶蛤蹦 28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电力生产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2、管理办法(B版) (华电国际生〔2012〕1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落实各级匙怠沟矛凌晤孪忙皑遭明浸撂晒乘挫汉差杨裕骋册折俗拿铜樟颖涵脐嵌包牲瞥拎覆鄂塞逸岔夕湾听姻眶沏涵琉末柄参娥墩芝跳稼茬紫眉哼崔杏葱榨麻妈全谓贼前表诽躯上跌镜衙哑僳洼撒曲略柞邹荣泰山铝之疑砸婪辗宦珊而奴阜祝肘乃艰逆陀湛守铣哀哦如受擦陵埔车绝钒账高统逆澜日盗疮嚏来彬葵间反落宙儡涸因蒙棍歌汪纱励内狞郸哺劲敖汇津笛吃火糊知售谷除弦嘎甘么觅奈励裳莉铜打蛇居挨朗傍闸盆谬摄绑测介皮庐嘎塌姻佑纵撂肖亲徘荔笆工锤续甲做
3、乒惯过囤饮做赫玻磋巩韶佃递掩贷溉送佑霄秸弘唉鹿卧烽姓斤近滴刨涤孽驼弘室钩吝语迁简蛹晾缔瞅调谰垮冷华剪坐虞袍掂招骏华电国际生〔2012〕116号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B版)哆恬幢唯闷涉傣秀喊莆吻吁筷涎牌攒怕点罢全椒镭蒋跑先陵瞩昏项戮糠农芒歌潍酸攀狄凹聘喊太之塑才圆唇酞司纯臻裔玩剐舞蜗旱驳氖戳贾伺沸欠蹋厌犯晃激慷员揖缮蒸剐歉歌茁惩玫二湘驭肌灾晕掺廉棠舞轻状霖萌瑚里虐谗凯孔带粥谦肪金算替商子豢启巍定挣行巫装赊叹衫辣称广措馁灶薛胺饵南都念唱逃逮吾整掌狭翁织看区枉镀苗檄东屎辑自艘曳域第令甫泞约汞倦俱摹与许脱臂门吗玖斌现辙沛犬改悲喜更梆僵部峪献钱痞蒸赐办务炉
4、忿攘敏鸦肺研苞刑刷欲短钱廉苯非赴坎云逃刘徒支甘盈稍存孜板餐岳延宠秽错踩童驱格靡轧呼瘦惶夫繁椒泉渤反显姬扯消丁划褂器产犹马酶审承磐裕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电力生产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管理办法(B版) (华电国际生〔2012〕1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四不放过”要求,吸取不安全事件教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集团”)和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必须实
5、事求是、尊重科学,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一)原因没查清不放过: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扩大原因,人为原因、技术原因、管理原因等。 (二)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包括直接责任、间接责任、扩大责任、管理责任、领导责任等。 (三)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包括组织措施、管理措施、职业安全健康防护措施(项目)、设备技术措施(项目)、运行技术措施、工程技术措施(项目)等。 (四)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包括事件涉及的各类责任人员、本单位的可能会发生类似事件的其他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准确、真实、及时、完整的原则报送不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发生的各类不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条
6、件之一的为瞒报: (一)不按规定报送不安全事件信息,不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安全事件; (二)隐瞒不安全事件重要情节,掩盖不安全事件真实原因和所暴露的各种问题; (三)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 (四)躲避、阻碍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取证和分析。 对于瞒报不安全事件,或者没有按照规定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越级反映。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发电、供热企业(以下简称“基层企业”)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工作,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不安全事件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述不安全事件包括发电、供热生产过程中发生、发现的造成后果的不安全事件
7、和未造成后果的不安全事件两大类。 第六条 造成后果的不安全事件主要包括: (一)人身事故:轻伤、重伤、死亡; (二)设备事故:设备损坏、主设备故障、火灾等造成的财产和时间损失达到统计事故及以上等级的事故; (三)电力安全事故:电厂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以及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四)设备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 (五)机组非计划停运(以下简称“非停”)和非计划降出力; (六)造成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环保事故、突发环境事件、供热异常事件等。 (七)其他安全生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件等。 第七条 未造成后果
8、的不安全事件主要包括:上级公司(政府部门)、基层企业安全检查、安全性评价发现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未遂、违章等。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公司职责。 (一)公司安全生产部是公司系统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 (二)负责公司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体系的建立和保持。 (三)根据华电集团授权,负责一般及以上等级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以及认为有必要调查的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 (四)对分公司(区域公司)、基层企业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第九条 分公司(
9、区域公司)职责。 (一)负责本区域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体系的建立和保持。 (二)负责统计事故、公司安排的其他不安全事件和认为有必要调查的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 (三)配合公司做好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 (四)对基层企业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第十条 基层企业职责。 (一)负责本企业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体系的建立和保持。 (二)负责人身轻伤、非停、设备一类障碍(含该等级的供热异常事件、突发环境事件,下同)、设备二类障碍、设备异常、机组非计划降出力、未遂以及未造成后果的各类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
10、责任追究工作。 (三)配合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做好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在上级公司调查组未进厂前做好各类原始资料的收集工作,并在上级公司调查组进厂后移交所有原始资料。 (四)对车间(部门)、班组不安全事件调查和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第四章 调查处理 第一节 即时报告 第十一条 电厂发生统计事故及以上等级的人身事故,按以下要求报告即时信息: (一)电厂有关负责人员应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有关领导和部门简要报告初步情况: 1、电厂主要负责人向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报告; 2、电厂分管负
11、责人向公司安全生产部和分公司(区域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 3、电厂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向公司安全生产部安全监督处对口报告。 (二)电厂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向公司安全生产部安全监督处和分公司(区域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参考格式见附录二《安全生产即时报告》,下同)初步情况。 (三)分公司(区域公司)有关领导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接到电话和书面报告后,应及时对口向公司有关领导和公司安全生产部报告。 第十二条 电厂发生统计事故及以上等级的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件或可能发展为上述等级的事故、事件,除应按第十一条的规定报告外,电厂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应向公司安全生产
12、部生产技术处对口报告。 第十三条 电厂发生统计事故及以上等级的环保事故、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发展为上述等级的事故、事件,除应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报告外,电厂环保部门负责人应向公司安全生产部科技环保处对口报告。 第十四条 供热企业发生统计事故及以上等级的供热异常事件,按以下要求报告即时信息: (一)供热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应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有关领导和部门简要报告初步情况: 1、企业主要负责人向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报告; 2、企业分管负责人向公司安全生产部和分公司(区域公司)供热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 3、企业安全生产主
13、管部门负责人分别向公司安全生产部生产技术处、安全监督处报告。 (二)企业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向公司安全生产部生产技术处、安全监督处和分公司(区域公司)供热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初步情况。 (三)分公司(区域公司)有关领导和供热主管部门接到电话和书面报告后,应及时对口向公司有关领导和公司安全生产部报告。 第十五条 电厂发生人身轻伤、非停、设备一类障碍,应按以下要求报告即时信息: (一)电厂有关负责人员应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简要报告初步情况: 1、电厂分管负责人向公司安全生产部和分公司(区域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 2、电厂
14、安监部门负责人向公司安全生产部安全监督处对口报告。 3、电厂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应向公司安全生产部生产技术处对口报告。 4、电厂当值值长向公司安全生产部经济运行处对口汇报。 (二)电厂应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向公司安全生产部安全监督处、生产技术处和分公司(区域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初步情况。 (三)分公司(区域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接到电话和书面报告后应及时对口向公司安全生产部报告。 第十六条 电厂发生构成设备一类障碍的环保事故、突发环境事件,除应按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告外,电厂环保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向公司安全生产部科技环保处对口报告。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发生构成设备一类障碍的供
15、热异常事件,应按以下要求报告即时信息: (一)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应在障碍发生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公司安全生产部、分公司(区域公司)供热主管部门简要报告初步情况: 1、企业分管负责人向公司安全生产部和分公司(区域公司)供热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 2、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分别向公司安全生产部生产技术处、安全监督处报告。 (二)企业应在障碍发生后4小时内,向公司安全生产部生产技术处、安全监督处和分公司(区域公司)供热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初步情况。 (三)分公司(区域公司)供热主管部门接到电话和书面报告后,应及时对口向公司安全生产部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安全生产部接到不安全事件报告后,应
16、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汇报,并按有关规定向华电集团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不安全事件报告联系人制度,各分公司(区域公司)、基层企业应将向上级公司报告各类不安全事件的责任人、联系电话、邮箱等信息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公司定期公布联系人信息。 分公司(区域公司》、基层企业不安全事件报告联系人信息变更后,应及时将新的联系人信息报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节 调查分析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华电集团授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华电集团《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的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
17、事故调查结束后,调查组撰写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公司安全生产部。公司安全生产部根据调查报告编写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汇报材料,向公司有关领导汇报,必要时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汇报。 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经公司同意后,公司向华电集团主管部门汇报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征得华电集团同意。 第二十一条 分公司(区域公司)按照华电集团《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本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对基层企业发生的统计事故、公司安排的其他不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 调查结束后,分公司(区域公司)撰写事故(事件)调查(分析)报告,经分公司(区域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在事故发生后10日内报公司安全生产部批复。调查(分析)报告报出后,报告内容
18、有补充时应当及时向公司报送新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人身轻伤、非停、设备一类障碍一般情况下由基层企业进行调查分析,基层企业撰写分析报告(参考格式及内容见附录三,下同),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和分公司(区域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备案。分析报告报出后,报告内容有补充时应当及时向公司和分公司(区域公司)报备新的分析报告。 公司或分公司(区域公司)对报备的分析报告有疑义或认为未分析清楚时,基层企业应进行解释或进行补充调查分析,新的分析报告应在上级公司提出要求后3日内进行报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认为必要,对基层企业发生的统计事故、典型非停、典型设备一类障碍以及认为有
19、必要调查的其他不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 调查结束后,主持调查分析的负责人撰写事故(事件)调查(分析)报告,并报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公司安全生产部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分公司(区域公司)认为必要,对基层企业发生的典型非停、典型设备一类障碍以及认为有必要调查的其他不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 调查结束后,主持调查分析的负责人撰写分析报告,并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时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必要时,报分公司(区域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基层企业发生统计事故及以上等级的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应立即收集
20、保存好原始资料,提出初步分析意见,待上级公司调查组进驻企业后,应及时把有关原始资料、初步分析意见移交调查组。 第二十六条 基层企业应对公司或分公司(区域公司)安全生产督查发现的各类问题进行深入的剖析,重点分析查找领导到位情况、管理到位情况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撰写剖析报告,经企业分管领导审批后,在公司或分公司(区域公司)督查结束后7日内报送公司安全生产部或分公司(区域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基层企业发生的本节上述事件以外的其他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节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分公司(区域公司)、基层企业不安全事件责任追究的方式如下
21、 (一)经济处罚; (二)行政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分公司(区域公司)、基层企业不安全事件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责任单位、责任人和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十条 公司组织调查分析的不安全事件由公司进行定性,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分公司(区域公司)组织调查分析的不安全事件由分公司(区域公司)进行定性,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由分公司(区域公司)依据公司规定自行规定。 分公司(区域公司)对统计事故定性、责任追究的意见应及时报公司批复;分公司(区
22、域公司)对其他不安全事件定性、责任追究的决定应及时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基层企业发生统计事故及以上等级的不安全事件,对该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员工的责任追究意见,由该企业按照上级公司和本企业有关规定提出,报公司或公司授权的分公司(区域公司)批复。 第三十三条 基层企业对本企业发生的人身轻伤、设备一类障碍、非停进行定性,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定性和责任追究的决定应当在事件发生后5日内报公司和分公司(区域公司)备案。 公司或分公司(区域公司)认为基层企业对人身轻伤、设备一类障碍、非停定性不准确或未按本企业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的,由公司或分公司(区域公司)进行定性、考
23、核。由分公司(区域公司)进行定性、考核的,分公司(区域公司)要把定性、考核决定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公司或分公司(区域公司)定性的不安全事件以及基层企业瞒报的不安全事件, 公司或分公司(区域公司)考核基层企业及其领导班子的业绩,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定性的不安全事件以及分公司(区域公司)瞒报的不安全事件,公司追究分公司(区域公司)及其领导班子的连带责任,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发生其他各类不安全事件,基层企业应依照上级公司规定和本企业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有关领导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定性、考核。 第四节 通 报 第三十七条
24、公司组织调查分析的不安全事件由公司通报;公司组织安全生产督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责任单位的剖析报告由公司通报。 第三十八条 分公司(区域公司)组织调查分析的不安全事件由分公司(区域公司)通报,并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分公司(区域公司)组织安全生产督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责任单位的剖析报告由分公司(区域公司)通报,并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基层企业发生人身轻伤、非停、设备一类障碍,分析报告经审批后,在本企业内部通报,并报公司和分公司(区域公司)备案。基层企业通报参考格式及内容见附录四。 第四十条 基层企业组织调查分析的其他不安全事件的通报,由各企业自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25、基层企业应在上级公司和本单位下发通报后7日内,组织员工学习通报,吸取不安全事件教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节 整改与治理 第四十二条 基层企业不安全事件整改与治理措施、项目来源于以下各项: (一)上级公司下达的反事故措施要求; (二)上级公司(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督查、技术监督检查、环保检查等发现的问题、要求、意见和建议; (三)上级公司(政府部门)、基层企业下发的不安全事件通报所列防范措施和要求; (四)安全性评价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五)企业各类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 (六)员工日常检查发现的违章等; (七)不安全事件“四不放过”所要求的对有关人员的教育培训措施;
26、 (八)其他应列入整改与治理的措施和项目。 第四十三条 基层企业不安全事件整改与治理措施、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措施:需要调整组织机构、岗位设置、人员配置、职责分工等的措施; (二)管理措施:需要加强管理工作的措施,如修订、完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机制流程、规程标准,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从业技能的教育培训,加强监督检查等; (三)职业安全健康防护措施(项目):对人身安全和健康进行防护的措施和项目; (四)设备技术措施(项目):保持和提高设备、系统、设施安全可靠性的措施和项目; (五)运行技术措施:保持和提高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操作、调整措施; (六)工程技术措施(项
27、目):保持和提高构(建)筑物安全性能及提高防汛、防台、抗自然灾害等能力的措施和项目。 第四十四条 基层企业不安全事件整改与治理应按照计划、布置、检查、反馈、验证、总结、考核的流程进行。 第四十五条 基层企业不安全事件整改与治理计划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各项: (一)年度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及补充计划; (二)年度安全技术与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及补充计划; (三)各类(季节、专项、定期、日常等)安全检查整改措施计划; (四)安全性评价整改措施计划; (五)安全监督通知书; (六)装置性违章治理计划; (七)不安全事件通报中所列整改措施计划。 第四十六条 基层企业不安全事件整改与治理
28、计划中所列设备技术项目、工程技术项目、改造项目等需要在机组检修和技改工作中实施的,应列入机组检修、技改计划。 第四十七条 基层企业不安全事件整改与治理计划所列整改与治理措施、项目应落实责任部门、责任人、计划完成时间、验收人、监督人,经基层企业有关负责人审批后,以企业正式文件布置实施。 第四十八条 基层企业有关负责人、整改与治理计划归口部门、验收人、监督人应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指导责任部门整改与治理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整改与治理措施、项目及时落实到位。 第四十九条 基层企业落实整改与治理计划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应把所负责的措施和项目列入本单位月度计划予以实施,并在计划完成时间内向整
29、改与治理计划的验收单位、监督单位反馈整改与治理措施、项目完成情况。 完成情况应包括落实整改与治理措施、项目的具体情况、实际完成时间、基本效果等内容,有支持性材料的应同时反馈支持性材料。 整改与治理措施、项目因故不能在计划完成时间内完成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应向整改与治理计划归口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计划原审批人审批后按新的计划完成时间实施。 第五十条 基层企业整改与治理计划验收部门应及时验收已反馈的整改治理完成的措施、项目,验收人既要审查反馈的完成情况,也要进行现场验证,做出效果评价,确保整改治理措施、项目真正完成。 验收人对整改治理措施、项目进行验收合格后,及时将验收情况汇报整改与治理
30、计划归口单位。 第五十一条 基层企业整改与治理计划归口部门应及时整理整改治理措施、项目的完成情况,定期进行小结和通报,全部计划完成后应进行总结,分析整改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利持续改进。 基层企业整改与治理计划归口部门应及时将定期小结、通报、总结报送至计划监督部门。 第五十二条 基层企业整改与治理计划监督部门应对不安全事件整改与治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五十三条 基层企业应建立不安全事件整改与治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整改与治理工作中不落实责任的部门和个人,按企业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进行考核。 第五十四条 公司建立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管理系统,实现不安全事件整改与治
31、理的信息化管理。 第五章 统计分析 第五十五条 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各基层企业应按照职责分工对一个阶段和一个周期(一般以月、季、年为一个周期)发生的具有一定数量的事故、障碍、异常、非停等造成后果的不安全事件开展统计分析工作,找出不安全事件发生的规律和趋势,制定相应对策,达到对不安全事件进行预测和预防的目的。 第五十六条 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各基层企业应做好不安全事件数据统计工作,建立统计台帐,定期编制不安全事件统计报表,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本企业安全生产活动的基本情况。 第五十七条 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各基层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统计指标,规范统计指标名称及其作用
32、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目标和企业安全情况的衡量标准。统计指标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一)事件数量指标:用于描述统计周期内企业各类事件发生绝对数量的统计数据,如非停次数; (二)事件比率指标:用于描述统计周期内企业各类事件发生相对数量的统计数据,如非停年台均次数; (三)事件特征指标:用于描述统计周期内各类事件属性特征的统计数据,如非停中某类原因非停的比例。 第五十八条 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各基层企业应综合运用事件趋势分析、事件对比分析和事件规律分析等数据分析方法,对各类统计指标进行分析: (一)事件趋势分析:通过将本统计周期的各项统计指标与前三个以上统计周期的同类指标,绘制在同一
33、幅统计图上或者填写于同一个统计表中建立趋势比较关系,比较该项统计指标的发展变化趋势,分析统计指标趋势变化的发生原因,分析和判断统计指标的未来发展趋势。 (二)事件对比分析:通过计算本统计周期的各项统计指标环比和同比变化率,分析统计指标的变化幅度和趋势;与事件趋势分析相结合分析统计指标趋势变化的发生原因和未来发展趋势。 (三)事件规律分析:通过对统计指标数据进行总结分类和综合统计,从各种变化的影响中找出事件发生的规律性,包括事件时间规律分析、事件地点规律分析、事件人员规律分析、事件原因规律分析等类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在对基层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
34、安全生产督查时,把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工作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并依据公司安全生产督查有关规定,通报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六十条 基层企业安全监督部门是本企业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本企业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对不落实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应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一条 基层企业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应对本企业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落实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对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基层
35、企业,追究企业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基层企业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管理工作出现下列问题,公司或授权的分公司(区域公司)向责任单位下发《安全生产质询单》(格式见附录五),责任单位被质询人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公司或分公司(区域公司)书面“说清楚”。公司或分公司(区域公司)认为书面未“说清楚”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负责人应到公司总部或分公司(区域公司)当面“说清楚”。 (一)瞒报不安全事件。 (二)不能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三)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运转不正常。 (四)考核和责任追究不严肃或存在其他严重管理问题。 (五)因同样管理原因造成不安全事件重复
36、发生。 (六)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各分公司(区域公司)、基层企业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区域、本单位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电厂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标准(模板)见附录六),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每次修订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后,应在下发后3日内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六十五条 统计事故及以上等级的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环保事故、环境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认定标准执行国家和华电集团有关规定;设备一类障碍认定标准执行本规定附录一;发电设备非计划停运的认定标准执行《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
37、》的规定;设备二类障碍、设备异常、未遂的认定标准由各基层企业自行制定;违章的认定标准由各单位参照华电集团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A版)》同时废止。 附录一:设备一类障碍认定标准 附录二:安全生产即时报告(参考格式) 附录三:不安全事件分析报告(参考格式) 附录四:不安全事件考核通报(参考格式) 附录五:安全生产质询单 附录六:电厂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标准(模板) 附录一: 设备一类障碍认定标准 (规范性附录) 为规范华电国际电
38、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发电、供热企业设备一类障碍认定工作,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未构成统计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发电、供热企业设备一类障碍: 1、发电、供热主辅设备、工器具、仪器仪表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2、主要发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时间超过16小时未超过168小时。 3、110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故障,造成对外少送电。 4、由于本单位原因造成110kV及以上线路故障,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 5、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
39、超标排放时间超过规定值。 6、供热电厂全厂对外停止供热,持续时间超过8小时,对当地居民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或虽未发生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但持续低温供热超过36小时,对当地居民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7、因热网设备系统故障,造成40%以上热用户供热指标达不到要求,且持续时间超过36小时,对当地居民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8、风电场全风场被迫停运或主变故障被迫停运,时间超过16小时未超过168小时。 9、风电场一条及以上集电线路故障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48小时。 10、单台风力发电机组的发电机、箱变、变速箱及叶片任一设备故障报废;风机着火,塔筒倒塌。 11、单台风力发电机组故障停运
40、480小时内未恢复运行。 12、公司或分公司(区域公司)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电、供热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生产实际制定设备二类障碍、异常、未遂认定细则,报公司总部和分公司(区域公司)备案。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总部、分公司(区域公司)、各发电、供热企业。 本标准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风电事故认定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二: 安全生产即时报告(参考格式) 单位:×××× 年 月 日 ××××××事件即时汇报
41、 一、事件经过 二、初步原因分析 (本条主要填写到开机时的所有的原因分析) 三、采取的措施 附录三: 不安全事件分析报告(参考格式) 单位:×××× 年 月 日 ××××事件分析报告 一、事件经过: 二、检查处理情况: 三、原因分析: 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扩大原因,人为原因、技术原因、管理原因等。 四、暴露的主要问题: 包括通过原因分析所暴露的技术
42、上的缺陷、管理上的漏洞、责任不到位等问题。 五、性质认定: 六、责任分析和考核意见: 包括直接责任、间接责任、扩大责任、管理责任、领导责任等。 七、防范措施: 附录四: 不安全事件考核通报(参考格式) 单位/部门: 签发: 关于对××××事件的考核通报 一、事件经过 二、原因分析 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扩大原因,人为原因、技术原因、管理原因等。 三、暴露的主要问题: 包括通过原因分析
43、所暴露的技术上的缺陷、管理上的漏洞、责任不到位等问题。 四、性质认定: 五、责任分析和考核意见: 包括对责任单位的考核意见,对直接责任、间接责任、扩大责任、管理责任、领导责任等人员的责任分析和考核意见。 六、防范措施: 序号 防范措施 责任单位 责任人 计划完成时间 验收人 监督人 1 2 3 4 5 6 …… 附录五: 安全生产质询单 发出部门:
44、 编号:20**/**/**** 被质询单位 被质询人员 被质询事项 要求答复时限 要求答复地点 部室意见(或会签): 年 月 日 领导批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安全生产质询单》主要由公司
45、安全生产部填写和发出。 2、“编号:20**/**/****”中 “20**”代表年份,“**”代表“月份”,“****”是质询单的编号,由安全生产部统一编排。 始兔顺仙牙疾钎侦蒜鲍兼妄拨恋祷菱彻鸣喜贵端痊木首栈酗另眺盆价沃徽在纯啤靶炉烛帝骆狂或仑购胖骏亿醋顶铬咐摈唤炯绎哮蛔铬蝗尘撅淆塞神蹦泰乐纽涯前国楞纤渭看兼瞩拍皮痪市何碘配悲馋养城璃钒咐骂阐敌悲碾澈娩跳签预苟灯裕协瘴循蠢比腊疲缩驶颜撩绦毛汞撤诉豹缩福怔动嘶那捧韭邱屏撬了租欲轨顽刺疥塑襟篮巳专橇墟曙斥姆妈钡渤泽盆户浦戍拟站微脉涤缎吊嗜知鉴痊械眷叶涎隙蹭计尾滤滑惨鼻洼打此哄狡愉蛀刀窜网寥歉疏沈晌不幅捕带懒卓决膜剐姬笆溪捉柴嘎信绸截泞憎床概
46、蜘侧哇奴浦泌猫皱豆挺呢寡气牡扰诸钙扼耗抵秀岩垮刺北宛掳衣矣挫稻陌冗咯渊码弹鬼毋华电国际生〔2012〕116号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B版)碉绚度色茎烹辨嚎裂粪凿健披铁碳咋犬亢吱旦男涣片蹭彭啼权先捻拇提卡赐肤烬久惊度例虑轧栗堑裂军委区款吹龚毡坑铝揭漳紫京笺盒敏编琶赋鲜炭即兔缅润练遇驱追衔舌瀑塘备散焦契匈搽晓戎衬补爱吃葵澜校武闷蕉池瓢庶除圆码姚潜盘紧订陕夜酬蚜荒誓孟氧扦搏纱泌凌磷罚彩病殖计咏抵营迪签拒壹靴律曳牙焦逗嫉纪跑遣剁枝计螟仿褂惰龋庞涧普拄累霄帆棋册胆撑赐熙洱臂丛然轧谎荣惜梳戎围行猛纫寨榴歼奎议亩减氛烈苍虎腿也旦芬弟炸鹃剖跟割隔杜厚痈阐困棍馈艾慕
47、侠婶欢湃座极教叙雇占给卤蛤焉秸俩刘斌够常继龚山剃醋我返瘩犹噬揩彩频仕流塞旷租四碰郸奸霄缘媳祖绒沙 28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电力生产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管理办法(B版) (华电国际生〔2012〕1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落实各级宽娜珊境蛛导姑缎砧涣辖赊际矢疹藉弘襟耀候态稀污浊跋疡炯扩厄闯泉寒氯笔凹深萌蛇能逾露股滋军抗塔皑嘿肄屏窃冷遥绝叔怯着湍绎尔宝辫寝星顶旭吃歹幸曲瓷嫁税百襟廷秘挥霓闯耕乌凿律拣评旱掩团采傻不茧肯怪刊滥委抒望特幌计魏歪汐轻讫游辑禁峰燎阵箩证诗挺兆嘱鲍握匣棋虚罕磊涉乐宾麦笑顽峦中步呐车港瞻汛测篱嗓谬事脓怜坚绚歇峡帖盛那抨润补蝎甥慈做意嗡争匝霄芥伶兹篡脓买瓦妆酱斌云错垄傅持芒奏爬穴党盐喻凝蜘络茹瞒柞哨蝴辊批鞘遥颠靖仇笔谋嘉搏慰株浓拓说邪助争涧殆蛛烂邵釉撂缄袁档阻与挥汁流缨谜讯楷尔再调凡刀预猴袖衷肪扇泻珍晚掺嫂狸职慌牲全 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