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潍坊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潍坊市都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生态都市发展需要,保障都市规划实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山东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措施、潍坊市都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原则,并结合潍坊市规划管理详细状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潍坊市都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及一切与都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活动。第三条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同意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都市设计执行;尚无经同意上述规划,按本规定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都市设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定规定。第四条 在潍坊市都市规划区内
2、,各类专业性用地项目建设应符合已同意专题规划和已颁布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规定。第二章 都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五条 本市都市建设用地,按其重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基本原则,参照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13790)分为九大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划分,应遵照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同意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同意详细规划,应根据都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规定执行。第七条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建设项目,应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
3、施条件,详细核定适建范围。第八条 凡需变化规划用地性质、超过附表一范围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特殊状况,须报市政府同意。第九条根据潍坊市建设实际和潍坊市都市总体规划,潍坊市都市规划区划分为尤其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尤其控制区是指规划管理中或土地运用上需尤其控制地区,包由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确定保护范围、沿都市主次干道两侧区域,以及都市规划所确定其他需要尤其控制区域。尤其控制区详细范围根据审批各项规划确定。尤其控制区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并且规划及建筑方案根据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一般建设区是指尤其控制区之外都市规划区。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十条
4、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按本规定附表二规定执行,其指标为上限,并仅合用于单一类型建设用地。混合类型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不一样性质建设用地分类分别执行;难以分类执行,按不一样性质建筑建筑面积比例和不一样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一条 对未列入表二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第十二条 旧城改造地区建设用地为社会提供公用空间,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前提下,可按提供有效公共空间面积增长等量建筑面积。但增长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15%。
5、核定建筑容积率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表和本章规定确定。核定容积率(FA)每提供1有效面积公共空间容许增长建筑面积FA21.02FA31.53FA52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面积不小于3万平方米成片开发区域(如下统称为成片开发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成片开发区详细规划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都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结合详细状况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内,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附表二规定合适调整。第十三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到达或超过规定值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过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
6、不良影响亦不得建设。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此前面建筑檐口(或屋脊)相对于背面建筑首层居室室内地坪垂直高度;不规则平面住宅建筑,按建筑外墙面最凸出外围线和周围建筑近来距离计算建筑间距;坡度不小于45度多、低层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不不小于45度,按两幢建筑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建筑间距。阳台出挑距离超过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1.5米以上,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在计算建筑间距时,住宅按每层3米计、办公按每层3.5米计、工业及仓储按5米计、其他建筑按每层4
7、米计(当实际建筑高度超过以上原则时,按实际高度计算)。屋顶水箱、楼梯间等局部高出(不超过总量30%)部分,不计入建筑物高度内。山墙持续长度必须不不小于或等于16米,若不小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时间距控制。第十五条 低层居住建筑(一至三层)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与南侧低多层建筑间距不得不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1.8倍,与其北侧低多层住宅间距不不不小于16米;低层住宅与其侧面低多层住宅间距不不不小于6米。第十六条 四至六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条式南北向住宅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不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1.51.65倍, 且最低不少于20米。2多层点式住宅与多层条式住宅南北
8、布置时,最小间距应满足被遮挡住宅首层居室大寒日有效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但最低不少于20米。3当朝向非正南北方位时,建筑间距可按国家规范有关规定折减,但最低不少于20米。46层及6层如下居住建筑山墙间距应不不不小于6米。山墙上启动除楼梯间窗洞之外居室、起居室、餐厅、卫生间等窗洞时,若窗洞相对,则山墙间距应不少于13米;若窗洞不相对,则山墙间距应不少于10米。第十七条 高层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高层住宅最小间距应满足被遮挡住宅首层居室大寒日有效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但最低值为:12层及如下 层数2.5米13层23层 30米(层数12)2.0米24层及以上 52米(层数23)1.5米
9、高层建筑之间及与低多层住宅侧面间距不得不不小于13米。第十八条 居住建筑底部设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与其建筑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部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高度。第十九条 北侧高层居住建筑与南侧多低层建筑间距,按南侧建筑高度控制,且最小值为20米。第二十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南侧时,按住宅间距控制,且多层最小间距不不不小于20米, 高层不不不小于30米。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北侧时,多层最小间距不不不小于18米, 高层不不不小于25米。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侧面时,按消防间距控制,但多层最小间距不不不小于6米, 高层不不不小于13米。煤气调压站、换热站、变电站等市政设施用
10、房与住宅间距按国家有关规范确定。第二十一条 文、教、卫及老年人建筑间距,及其与其他建筑物之间间距需在同型布置方式时居住建筑间距规定上提高20%,同步需满足各专业规范规定。第二十二条 非居住建筑(文、教、卫及老人建筑除外)之间间距,可在同型布置方式时居住建筑间距规定上减少10%,但同步需满足各专业规范规定。第二十三条 若有生活居住特性建筑不满足规定日照原则,有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协商或协议方式处理,并将有关材料报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 建筑间距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通风、卫生、环境保护、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规定。第五章 建筑退让第二十五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都市道路、公
11、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周围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境保护等方面规定外,应同步符合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凡有经同意详细规划、专题规划和都市设计,建筑退让按已批规划确定;都市历史文化地段(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建筑工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道路绿线、保护紫线等退让距离及建筑间距按历史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确定。第二十七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建筑物后退最小距离按如下规定控制:1新建低多层住宅沿地界南北相邻,南侧住宅至北用地边界应留出规定建筑间距2/3,且不不不小于12米;北侧住宅至南用地边界应留出规定建筑间距1/3,且不不
12、不小于8米。沿地界东西相邻,各留出规定建筑间距1/2,且不不不小于3米。2新建高层住宅沿地界南北相邻,南侧住宅至北用地边界应留出规定建筑间距2/3,且不不不小于18米;北侧住宅至南用地边界应留出规定建筑间距1/3,且不不不小于12米。沿地界东西相邻,各留出规定建筑间距1/2,且不不不小于6.5米。3新建非住宅建筑沿地界南北相邻,应各留出规定建筑间距1/2,且低多层不不不小于10米,高层不不不小于15米。沿地界东西相邻,各留出规定建筑间距1/2,且低多层不不不小于3米,高层不不不小于6.5米。4地下建筑物后退地界距离不不不小于建筑物深度0.7倍,且不不不小于5米。第二十八条 建筑后退道路距离按照
13、如下规定:市商业中心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或绿线)距离不得不不小于10米,并保证留足规范规定地面停车位。沿主次干道商业性路段建筑退让最小距离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沿中心城区其他主次干道和跨区干道对外营业商业建筑一般退红线不不不小于20米、退绿线不不不小于15米;其他建筑一般退红线不不不小于15米、退绿线不不不小于10米,侧向退红线不不不小于10米、退绿线不不不小于6米。第二十九条 一般建设区经规划确定在道路两侧设置骑楼应符合如下规定:1骑楼净宽不得不不小于3.6米,净高不得不不小于4米。2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无人行道者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且表面铺装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
14、。3骑楼同步作为都市道路人行道,应充足预留市政管道敷设空间。第三十条 规划河道蓝线两侧应退出潍坊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沿边绿化带,且不开门建筑物后退绿线10米以上,开门建筑物退15米以上。第三十一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铁路确权地界距离,主干线不不不小于30米,支线不不不小于15米;铁路两侧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筒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边界距离须经铁路及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第三十二条 沿公路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最小距离按如下规定控制:1在都市市区、城镇镇区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外,后退公路确权地界,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为30米,县道为15米,其他公路为10米,作为防护林带用地。2在都
15、市市区、城镇镇区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内,按都市(镇)规划道路宽度及退让规定进行控制。但沿高速公路两侧应各退出100米绿化带用地。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后退架空电力线路边线最小距离按如下规定执行:电压等级10千伏、退5米,电压等级35千伏、退10米,电压等级110千伏、退15米,电压等级220千伏、退20米,电压等级500千伏、退25米。第六章 都市绿地第三十四条 居住小区公共绿地应统一规划、综合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小区集中绿地指标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设用地内平均分布。居住区公共绿化应合适外部化,通过小区集中绿地朝外、敞开小区出入口、底层架空等手法,到达露绿,增长都市街道空间绿量。居住区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6、:(一)绿地指标应同步满足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地率三项指标规定。(二)公共绿地面积:旧城区改造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10%,新建区不低于总用地15%。(三)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居住组团不少于1M2 /人,居住小区不少于1.5M2 /人,居住区不少于2M2 /人,(四)绿地率:以低层、中高层、高层住宅为主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不不小于40%,以多层住宅为主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不不小于35%;旧城改造居住小区可对应减少5%。第三十五条 工业和仓储区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业区应设置面积不小于600 M2成片集中游憩绿地,服务半径不不小于250米。2工业区绿地率,一般工业企业不不不小于3
17、0%,高新技术园区不不不小于40%。3仓储区绿地率不不不小于20%。第三十六条 学校、行政办公、部队等公共设施用地绿地率不不不小于35%。 医院、休疗养院、宾馆绿地率不不不小于40%。交通枢纽用地绿地率不不不小于20%。市政设施用地绿地率不不不小于30%。第三十七条 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物工厂应建卫生防护林带,且宽度不不不小于50米。水库四面绿地宽度应不不不小于30米,海岸防风林带宽度不得不不小于80米。都市垃圾处理场周围卫生防护林带宽度不适宜不不小于300米。古树名木周围宜留出不少于半径20米保护绿地。第三十八条 所有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必须与建设工程同步进行规划设计和审批,同步竣工验收。绿化工
18、程达不到规定,不予验收。第七章 停车场第三十九条 住宅配建停车场应符合如下规定:一类居住用地按每户1.21.5个机动车位设置,二类居住用地按每户11.2个机动车位设置,三类居住用地按每户0.71个机动车位设置,其中地面停车场面积应控制在总停车位面积2040之间。自行车停车位按每户1.5辆设置。第四十条 不一样性质类别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应按下表执行: 类 别单 位指 标01行政办公车位/100建筑面积0.41.002外贸、金融等办公写字楼车位/100建筑面积0.81.203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车位/100建筑面积0.504文化娱乐中心车位/100建筑面积1.005商场、超市车位/100
19、建筑面积1.02.006农贸市场车位/100建筑面积0.81.507饭(酒)店车位/100建筑面积2.04.008医院车位/100建筑面积1.03.009宾馆、招待所车位/客房0.510体育场(馆)车位/100座2.54.011影院、剧场车位/100座3.04.012公园、旅游区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2.06.0注: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原则当量表达综合建筑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上表所列不一样性质类别建筑物分项合计计算。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和未列入上表其他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指标,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详细状况核定。第四十一条 在都市规划区内建设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共停车
20、场(库)选址应符合潍坊市停车场规划规定。2停车场(库)出入口宜设置在次干路和支路上,如需设在主干道上,则应设专用通道与主干路相连。3室外公共停车场绿地率不应不不小于20%,其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之间应有不不不小于15米绿化隔离带,与其他建筑之间应有不不不小于5米绿化隔离带,停车场内应按停车方式和间距种植高大乔木,停车场地面宜选择网格式绿化铺地。4独立建设室内公共停车库时,绿地率不得不不小于25% ,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之间应有不不不小于10米绿化隔离带。第八章 都市景观及其他第四十二条 都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都应纳入都市规划,必须根据有关设计规范、原则及同意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条件规定进行设计,符
21、合有关环境保护、环卫、卫生防疫、风貌绿化、国防、人防、消防、抗震、防汛、铁路、航空、通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方面规定。第四十三条 都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项目,必须在审批规划方案基础上编制环境设计,按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建设。第四十四条 沿主次干道不再审批五层如下(高层建筑裙房除外)建筑;其中沿健康街、东风街、胜利街、北宫街、北海路、月河路和市商业中心区(东到潍州路东侧,西到向阳路西侧,南到健康街南侧,北到福寿街北侧)范围主次干道两侧新建建筑,原则上只容许建设高层建筑。建筑里面色彩友好,外墙装饰材料力争色泽清新,耐久美观,易于清洗和修缮。第四十五条 山体周围建筑不得对山形成封闭式遮挡,控制好规划视线
22、通廊;山体周围500米范围内规划建筑一律采用坡屋顶,审批时必须进行视线景观分析。第四十六条 新建居住小区、旧村改造小区、单位院落,沿都市重要街道建筑总长度不应超过沿街面总长度2/3.,其他部分作为绿化或停车场用地。其他需要沿都市重要街道进行建设,除都市规划特殊规定外,应至少留出沿街面总长度1/4,作为绿化或停车场用地。第四十七条 新建居住建筑一律采用坡屋顶,且条式建筑不应超过三个单元。仓储间应设置在主体建筑底层或地下室,不得单独建设附房和圈建院子。第四十八条 在都市规划区内临街面一般不得修建围墙,应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用地边界隔离带或隔离墙。因特殊规定需修建围墙或临时围墙,需向市规划部
23、门报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围墙退用地红线1米以上;2围墙形式为透空式;3围墙高度不超过1.6米;4监狱、看守所、油库、煤气罐站、多种物质储备专用仓库区、发电厂、水源厂、煤厂、电台、部队营房、宗教场所、有防疫规定畜、禽喂养场等,可建封闭式围墙。围墙饰面及外观应进行美化处理,有助于都市观瞻,墙高一般不得超过2.2米。第四十九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规定。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潍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 潍坊市所辖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潍坊市政府同意之日起施行。本市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骑楼:临道路建筑物将底层临道路部分作成柱廊式人行通道,楼层部分跨建在底层人行通道上部,则底层人行通道部分连同柱廊称之为骑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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