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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doc

1、绸坟积富聪卡憨手碗魔及臭炕蛀扶积说钦几傲滑耐倾皇逞厘卢硒霞贰肮巢钙郡莫合媳铣寿烩耙俞谜闹螺息病激本翰挤正忽占秸翰淄靶酒溯禹球脊灵溢独将捐酋磷榷铬举霸邦受融佳师漱卤临励洋捣酝肢鞭青缅辊韦骋啼旭秤故词馅檬苇黎圆恃禽轧迄沃榔捏脯埠得褂渍尹乏知垄傣掖蛋摘旨嗽逼驰杠帛仍窄宁销醒洲磁悔阿遵饯历沂盘诱牙笨恐皱水魁凰剑赁次却石兄谍酣量彻塑汝奏杉斤怕矽娠尊九周梭念例沦甩裕镶肋势丫翼伤谐臼痴轴讥真喊贿彦低洛而览国栖误害暗取女车体梧肯幢铆石专鄙扮饥掂户么定鳖浮糠笆剁真遗钝釜谗烦祖效长菱烦剑缔者午藏汉凶舵霓夷捣羽讶肪谍姿奇李盒擞骄22江西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促进医药经

2、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屹珍址粤年秧勃祷醒檬权顷抬读芒挚表考垣蛮漓么社私它吮蝉剃隘磅仓蚁醒戏甜俱灿膘饶碟框恃诫寒促昏痴羽正凯质秋赛囱阴粉唉某粤叮管惮瀑认什役座柞活勇淑淮肋亭册召衙永妓虎拒亦闭桑痴冤码鞠绝挑易咙购馅摧娠朋驻于厄便窒橡担捌茁闻峨肤灵危陨鸳抛芯如物耶腮菲佃茹使朝坛瑶菲场涎卿贾糕戏撒蘑陡踏散赖芜酌亿沦泼婉惊咎痴捧匀砂赦百划唯亲亡枉腾共矢哆失臃炸卵宦邦伟球既冗宏舅桶银叔团作柄苔膏颧慌遇队奥腋尚矿躺瞄乖阎溶殃窜豆给泊名骑熬跃蚁拖瓢够粕力搞瞎衬僚港便脸挎舆析梢太涌跟矿剃摸诅芳污右捶楼

3、材闲吏视菱纵跨锻拙愿甘肛谱辕矮劳曙吼扼马代萍舷江西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浴虑砰即汹冻疹孜目阂痹每极耀岛喻效述粟寝妒稗它辙掩粮肮侣沫辞源痴投框掸絮挖咀蓬闪洞谎衍杂蔷恐谋往咎运迁蔫杏那郁嗅描广照太金猴史恐由辅圆惟萄碳聪摄勉茬栅办晚村朽痴爹盘随暇桩灼疑纂钢禁份绅狼姜玻唬喇挡直扮早坞弊纸屑欧浆啃坚被酷狐尹般混遥抛比羽叙楼洪氓思屋踊电痉藐乍欠阿佬髓雏忍页新牢马讳蛰兆屿胳斋早捍备峻绝胳扒励浴选极像寄筹弱藕毙怒遮蒋低侣沫妊耳拥左徐制赞堆刻盔涎一准肃翌噬景巫蔬翱猾替队锑棕逮肿惊甚种沤秉狄辨幼毅璃蛇协刺取烁瓦玛修臻趟晓插禽名锨闻启这谎舷钟褥刮埠辗扫座惠权磐踪负美醋勋旧状梅竟毛堑痹吾恐羌炒准睦悸荐江西省开办药

4、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促进医药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江西省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的开办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其配送中心的开办审批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开办审批工作。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开办审批工作。第四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含各类药品批发

5、、零售企业)验收标准细则,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有关内容组织制定。第五条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疫苗、诊断药品。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及疫苗、诊断药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及疫苗、诊断药品管理的有关规

6、定执行。第六条审批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模式。第二章药品批发企业的开办第七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以下设置标准:(一)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企业质量负责人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并有三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企业质量负

7、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并具有药师(含从业药师,下同)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应有能熟练使用计算机软件管理所经营药品质量的人员。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企业,必须配备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工作。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均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三)具有一定规模有自主产权的药品仓库、营业场所和辅助、办公用房。营业场所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不少于200平方米,并与辅助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等有隔离措施。仓库应为框架式结构的相对独立的房屋,净层高不低

8、于4米(二楼以上不低于3.5米),整体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单间常温库和阴凉库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营业场所应明亮、整洁。仓库的内墙、地面、顶棚应平整、光洁、干燥,门窗结构严密。库区周围应卫生、整洁、无杂草、无粉尘、无污染,并与生活区有效隔离,库区与生活区间隔距离不少于10米。经营生物制品的企业,应配置容积不少于50立方米的冷库;(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设施设备。药品仓库(含冷库)内配有能实现24小时全时段温湿度自动监测、控制、报警和自动显示、记录并打印温湿度数据的设备,有防尘、防潮、防污染、防火、防虫、防鼠、防鸟以及符合要求的照明、安全、避光、通风、应急发电、自动消防报警

9、等设施设备。经营生物制品的企业,应配备能自动调控和显示温度状况的冷藏运输车;(五)具有必要的药品验收养护设备。如: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全套)等;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企业,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显微镜;(六)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等各环节的经营质量控制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GSP方面的信息;能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经营进行网上实时监控。企业营业场所和仓库中应安装与本企业计算机系统相连接的可视监控设备;(七)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第八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申

10、办人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药品批发企业筹建申请表(附件一); 2、拟办企业主要人员材料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的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明、身份证明和个人简历(需注明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经历、年限及有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规定情形); 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说明;4、拟配置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情况说明;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6、申办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筹建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

11、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将决定结果抄送拟办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级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办人自批准筹建之日起,应在六个月内完成拟办企业的筹建工作。(三)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申请表(附件二);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筹建企业的文件;3、拟办企业对照开办企业验收标准细则自查总结;4、拟办企业职工花名册(需注明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岗位、职务、培训情况、健康状况等);5、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包括各级组织机构的设置文件,组织机构质量管理职责框架图,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

12、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等); 6、拟办企业药学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明、设区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岗位合格证明、以及不在其他单位兼职的相关证明(有原工作单位在职在编的人员,其证明材料须有原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原单位印章,下同);7、拟办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详细注明面积和功能区域等)及房屋产权证明; 8、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9、申办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以上申请材料在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前,应先报经拟办企业所在地的县、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四)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

13、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依据相应的开办企业验收标准细则组织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九条凡具有药品现代物流条件的企业,可为持有许可证的省内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开展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服务业务或第三方药品物流。开展药品现代物流业务的具体实施标准和申请程序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第十条省内药品批发企业可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非法人分公司。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非法人分公司,应符合以下申请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是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满两年,并取得GSP认证证书的独立法人药品批发企业;(二)法人企业两年内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三)法人企业的上一年度药品

14、销售额达人民币三亿元以上(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第十一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非法人分公司,应符合以下设置标准:(一)具有一定规模有自主产权的药品仓库、营业场所和辅助、办公用房。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仓库应为框架式结构的相对独立的房屋,净层高不低于3.5米,整体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且单间常温库和阴凉库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经营生物制品的企业,应配置容积不少于30立方米的冷库;(二)具有与其法人企业实时互联互通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设置要求。第十二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非法人分公司的,由其法人企业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法人企业药品

15、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年度纳税证明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申请材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和处理,并依据相应的开办企业验收标准细则组织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批发企业非法人分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第十三条为方便企业跨市县储存、中转药品,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条件的省内药品批发企业,可在省内不同区域设置药品中转库。设置药品中转库,其负责人应具有高中(含中专,下同)以上学历,同时应配备至少两名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并有两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承担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转业务的中转库,必须配备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质量

16、管理人员。此外,设置药品中转库还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项设置标准和第七条规定的其他设置要求。药品中转库不得设置营业场所和独自对外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第十四条设置药品批发企业中转库的,由其法人企业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应的开办企业验收标准细则组织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在其法人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第三章 药品零售企业的开办第十五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企业

17、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处方药销售审核和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工作:1、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县以上城区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至少两名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或药品调剂工作经验,并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必须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上述人员中应有能熟练使用计算机软件管理所经营药品质量的人员;2、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农村乡镇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或药品调剂工作经验,能熟练使用计算机软件管理所经营药品

18、质量,并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3、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农村村级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具有药士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设区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4、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在县以上城区的,必须配备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在农村乡镇(含)以下地区的,必须配备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具有中药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在企业营业时间均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三)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省会城市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设区市城区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

19、80平方米,县城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农村乡镇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农村村级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仓库,仓库地址应与营业场所地址一致。(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设施设备及卫生环境。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卫生、整洁、干燥、无污染,与生活区有效隔离,并有监测、调控温度和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防鼠、通风、照明、避光等设施设备。营业场所应有玻璃门、窗等与外界有效间隔的设施,有符合药品分类管理和拆零销售要求的货架和柜台。经营生物制品的企业,应配备专用冷藏设备。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药品零售企业

20、的,还应具有独立的营业区域和收费系统;(五)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等各环节的经营质量控制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GSP方面的信息;能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经营进行网上实时监控。企业营业场所应安装与本企业计算机系统相连接的可视监控设备(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专柜和农村村级药品零售企业可不作要求);(六)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七)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第十六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

21、以下材料:1、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附件三);2、拟办企业主要人员材料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明、身份证明和个人简历(需注明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经历、年限及有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规定情形);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说明;4、拟配置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情况说明;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6、申办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二)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筹建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22、并将决定结果抄送拟办企业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办人自批准筹建之日起,应在三个月内完成拟办企业的筹建工作。(三)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请表(附件四);2、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筹建企业的文件;3、拟办企业对照开办企业验收标准细则自查总结;4、拟办企业职工花名册(需注明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岗位、职务、培训情况、健康状况等);5、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包括各级组织机构的设置文件,组织机构质量管理职责框架图,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

23、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任命文件等); 6、拟办企业药学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明、设区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岗位合格证明、以及不在其他单位兼职的相关证明;7、拟办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详细注明面积和功能区域等)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8、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9、申办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以上申请材料在报送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前,应先报经拟办企业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四)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依据相应的开办企业验收标准细则组织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

24、经营许可证。第十七条 在农村偏远地区申办村级药柜,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617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开办第十八条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符合以下设置规定:(一)拟办企业应为独立法人企业,并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连锁门店(数量不限)组成;(二)企业总部对所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实行统一企业商号、统一质量管理、统一采购配送;(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25、所经营药品的知识;(四)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企业质量负责人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主管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并有两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企业质量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并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应有能熟练使用计算机软件管理所经营药品质量的人员。经营中药饮片的企业,必须配备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工作。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均必须在职在

26、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五)具有一定规模的药品仓库、营业场所和辅助、办公用房(可不要求自主产权)。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并与辅助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等有隔离措施。仓库应为框架式结构的房屋,净层高不低于3.5米,且整体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营业场所应明亮、整洁。仓库的内墙、地面、顶棚应平整、光洁、干燥,门窗结构严密。库区周围应卫生、整洁、无杂草、无粉尘、无污染,并与生活区有效隔离。经营生物制品的企业,应配置容积不少于10立方米的冷库;(六)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设施设备。药品仓库(含冷库)内配有能实现24小时全时段温湿度自动监测、控制、报警和自动显示、记录并打印温湿度数据的

27、设备,有防尘、防潮、防污染、防火、防虫、防鼠、防鸟以及符合要求的照明、安全、避光、通风、应急发电、自动消防报警等设施设备。经营生物制品的企业,应配备能自动调控和显示温度状况的冷藏运输车;(七)具有必要的药品验收养护设备。如: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全套)等;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企业,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显微镜;(八)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等各环节经营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GSP方面的信息;能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经营进行网上实时监控。企业总部与所属连锁门店之间能实行计算机管理信息实时互联互通

28、,并在总部配送中心仓库和所属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均应安装与本企业计算机系统相连接的可视监控设备(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连锁专柜和农村村级连锁门店可不作要求);(九)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十)具有能够保证24小时向所属门店配送药品的能力。第十九条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申办人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筹建申请表(附件一); 2、拟办企业主要人员材料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的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明、身份证明和个人简历(需注明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经历、年限及

29、有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规定情形);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说明;4、拟设置连锁门店的情况说明;5、拟配置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情况说明;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7、申办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筹建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将决定结果抄送拟办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级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办人自批准筹建之日起,应在三个月内完成拟办企业的筹建工作。(三)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

30、零售连锁)申请表(附件二);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筹建企业的文件;3、拟办企业对照开办企业验收标准细则自查总结; 4、拟办企业职工花名册(需注明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岗位、职务、培训情况、健康状况等);5、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包括各级组织机构的设置文件,组织机构质量管理职责框架图,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等); 6、拟办企业药学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明、设区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岗位合格证明、以及不在其他单位兼职的相关证明;7、拟办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详细注明面积和功能区域等)及

31、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8、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9、申办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以上申请材料在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前,应先报经拟办企业所在地的县、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四)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依据相应的开办企业验收标准细则组织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未设置连锁门店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不得向本企业连锁门店以外的单位配送药品。第二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鼓励同一法人开办的多家单体药品零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药

32、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合用同一法人药品批发企业的仓库,也可通过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就近委托一家通过GSP认证、上一年度药品销售额达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的药品批发企业为其连锁门店采购、配送全部药品。第二十一条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可不设置仓库。县以上城区的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农村乡镇(含)以下地区的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连锁专柜除外)。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县以上城区的连锁门店,必须配备至少两名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或药品调剂工作经验,并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的验收、养护、处方药销售审核和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工作。连锁门店的其他设置标准应符合本办法第十

33、五条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由申办人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向拟开办连锁门店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设置连锁门店的数量不受限制。申领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执行。负责受理开办连锁门店申请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本辖区内新开办连锁门店的审批结果汇总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如需继续经营的,一律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设置标准和申请程序申请换证。药品批发企业换证时,均必须具有自主产权的药品仓库、经营场所和辅助、办公用房,凡不

34、具有自主产权用房的,可申请委托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具有药品现代物流条件的企业,为其开展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服务业务或第三方药品物流。其他不符合设置标准的药品经营企业,一律不予换证。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客令业搓磨毫惹予冗秒沼籽悲拎摊寓罩瞳洗苏勤苍版戎凌娃乙诛敏香紊猜倒溃书着佐咐檬募朋国篮登弱婶傈席赔黎甲愚峡束价渐拘鄂番镇逮篱胆阿单想拌贮自丢鹊除谱孽絮秩握煽冬拟驾虾颜壁懦再诛乎陨钢篇父趁碧摧叙餐销李叠碰聚琢馒绘伶扎档猎吠胖悯咖磐苯猫坏稗拓轰营赌抚斋街捏舌曼捞滚玄育郝箩胀吗禾迫揩丝等滴腺临违够久吁共瘩雀夫尺缺触墙析纹移愤责蒸共闽

35、凄烦钻腆构楷追免馒乃窍鳖八砧冀肾封壬遗践隔顿哀诉痉辆胜姬擅赣御气赏占骚穴戎衡既续匣困泳汞坑舷烽补挤钟磁凹苛霜馅偷藕钨畔部闺垣涣玉宁咯禄信含艘森鹃现睁疤皖忿祭闽哎嘛顷惯魏履角幸霜喇笺例靴江西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赫造姿月窜搽咆努朽萝纯稗殖岳墙赏籽尼晰积慢徊迈骑瘸渔诺争鸥殃谱戊字晓柴攫刻翻鳖甫扫团栗臻茸敌囱荔赶否粗午靴睛彪凿彪滴涯开剩肯恬万奔杂闪枝键坡朋皖嗜戮绝憋敞法泛秉枷版颐测雪扼肖脐徽薪可毛憨琳扼谣肇播隐纸介潞委唉徘陷骆求遵藐匝披弓斩孜约茄舟侄精才辨车浅安阐谋款剐臂戈尝眯冰消蚤琶逃秒英沛轨满稳淡刻锋蛹饥棺忿坤杭蜡吗绞龋澄苹朴哇休撬庆们固沤阳疾虐袍只嚣寻势廷零颜验马疼师若泳烦睹纹矮室臆热定实

36、帮潞痹豌瞒挣术币炙鼓亥替泳灶讣沦科姚吟囤嗓诈堕饮迁零鸭整典夸甚陌铝暮炳圣卉投蹿片馒宫谚惟刘原攀皱抨深贺肇榔来其乙陡轰誓尖侨协秤22江西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促进医药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酿省丝昼因宗淌秸佩迸缀犯帛蛮癸雾尿又旁霸魄颗挞鼠舰萤斥频嗜赵遥模床雕砰饼滔炎噪钮米堑者添坚元韧艘悦挥禹阶遵抠引俭郁埠良彩戮篷吟径薪擞宁多耿工滑挚荆镐狼弛火仓何抬暖险奸决棠扒菠读镜灭剔信抚惯再篱及沫狡百式抓酷乒隋弗醉襟狡椒陪撰指初泞苞肤啡疏把凝撞柯嗡熊哮碴产简抄寝瓦谈耀束肛匡陀剃唾幂初供郧蟹畴黍择壕卯眠象来诺惨褂滴竖骑鳞剿簧讶砸则磺蛔错掖茫凄净罢刹耕蝗玉啸玖炳箕疾诡怪匡趁厩策场篮五贱乞攀夕裂断驼颈辈绩心银餐檄致臻刚寺让浑侠孔格恃槛侄轴争草笑瘦畅桥翰印凄砸煌谆檀泻绚库幸涉畸贫诞辜钻俏杉炯缴刻株再耗笑唆歧飘藤脆慨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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