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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水北调金宝航道工程建设局财务管理办法.doc

1、再苦再累,只要坚持往前走,属于你的风景终会出现======== ☆☆☆☆☆☆☆☆☆☆☆☆☆☆☆☆☆☆☆☆☆☆☆☆☆☆☆☆☆☆☆☆☆☆☆☆☆☆☆ 江苏省南水北调金宝航道工程建设局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水北调金湖站工程、金宝航道工程及金宝航道沿线其他工程建设财务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工程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源公司)《南水北调东线一期江苏段工程财务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苏水源综(2010)4号文件的批复,江苏省南水北调金宝航道工程建设局(以

2、下简称建设局)作为现场建设管理机构,建设局是金湖站工程、金宝航道工程及其沿线工程建设的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能是筹集建设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定,依据合同按程序结算工程价款,核算工程建设成本,监督资金的使用,参与工程验收,按时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和完工决算,积极配合稽查和审计,做好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局及所属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建设单位)。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建设局设立财务处并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负责核算金湖站、金宝航道工程建设成本及本级建管费用,并负责对金宝航道沿线其他工程资金的拨付工作。对所属建设

3、单位资金使用进行检查。 第六条 各建设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各单位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建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第三章 货币资金 第八条 工程建设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各建设单位应单独开设建设资金账户,用于建设资金的存储和结算,一般情况下不予变更,如需变更,须报水源公司批准。 第九条 “银行日记账”应及时核对,各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如有未达账款项,应该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条 各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支现金,能转账的不

4、得使用现金,不得坐支现金,严禁私设“小金库”。要建立货币资金自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货币资金的库存量进行检查,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票据、印鉴等管理制度,保证资金的安全。 (一)票据管理和签发由出纳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不得兼任。 (二)单位银行预留印鉴要设专人分别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款项支付所需的全部印鉴。 第四章 工程建设成本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支出,按照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归类核算。 第十三条 建设成本要真实、准确,各种不合理、不合法的费用和计划外工程发生的成本费用,一律不得计入本工程建设成本。

5、 第十四条 各单位按照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照工程概算、工程清单合理设置会计科目,正确核算核算分类工程建设成本,并分析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泵站工程按照水源公司《南水北调东线一期江苏境内泵站枢纽工程建设资金核算办法》规定进行核算,使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和会计科目合理衔接;独立费用对照批复的概(预)算设置明细科目,有利于分析概(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坏账损失,固定资产损失、设备盘盈和毁损,均上报水源公司批准后,方可计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五章 价款结算 第十七条 各建设单位严格工程价款结算程序,财务人员应熟练掌握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

6、付方式,对施工单位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监理审核意见等进行复核,确认无误方可支付价款。 第十八条 预付款支付条件: (一)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 (二)招标或合同文件明确规定的; (三)合同中注明预付款金额、支付方式、抵扣时间、抵扣方式或抵押方式; (四)预付款保函已经收到; (五)承包商提供的收据; (六)承包商申报; (七)监理工程师审核; (八)建设单位工程、财务部门审核; (九)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 (十)建设局财务处支付。 第十九条 工程价款支付条件: (一)承包商申报工程计量证书; (二)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核定扣除款项; (三)建设单位工程

7、财务审核; (四)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 (五)承包商提供有效的票据; (六)建设局财务处支付。 第二十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可使用银行汇票、电汇、转账支票等,杜绝现金支付和背书转让。 第二十一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按合同约定的账号,承包商如变更账号,应该出具有法人公章、法人代表签字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二条 监理费用支付的条件: (一)根据合同约定按进度支付; (二)监理单位申报支付申请; (三)建设单位工程、财务审核; (四)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 (五)监理单位提供有效票据; (六)建设局财务处支付。 第二十三条 设计(勘测)费用支付的条件: (一)根据合同约定

8、支付; (二)设计单位申报支付申请; (三)建设单位工程、财务审核; (四)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 (五)设计单位提供有效票据; (六)建设局财务处支付。 第六章 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各建设单位管理费用的支出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各项支出必须符合预算批复的内容,不得擅自扩大或变更,确需变更或增加的,应该提出调整报告,上报水源公司批复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管理费用预算编制应本着实事求是、从紧控制,保证工程建设管理正常运转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建设管理费用是指施工现场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主要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会议

9、费、驻工人员现场费用、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和零星购置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和竣工验收费用等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第二十七条 管理费用的各项开支一般不得突破预算,若有超支应说明原因,并履行上报审批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建设局管理费用审批手续。管理费用在3000元内(含3000元),由建设局综合处负责人审批,超过3000元的支出经有关部门会签后由建设局负责人审批。其他建设单位成本费用报销手续一律由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办公、会议和业务招待等费用的管理,严格控制其支出。 第三十条 借用人员工资。因工程建设需要抽借现场建设管理人员,各建设单位应与被借用单位签订借用

10、协议,明确岗位职责,其工资、福利费等由原单位发放,涉及的税费均由原单位代扣代交;各建设单位按年支付给借用单位人员工资,结算标准为:单位领导级每人每年按7万元,中层人员每人每年按5.5万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年按4.5万元,上述兼职人员减半结算,不足一年的按月结算。聘用的临时用工签订临时用工协议,明确岗位职责、工资福利及保险等待遇为:技术或时间性较强工种1200元/月,其他人员1000元/月,按考勤时间逐月发放。 第三十一条 各建设单位工作人员的驻工现场补贴由驻工津贴、加班工资、夜餐补助、通讯补贴和艰苦岗位津贴等组成。上述费用实事求是,据实列支。 一、驻工津贴由出差补贴和施工补贴组成。其中跨地

11、级市人员出差补贴标准为35元/天/人,施工补贴标准为15元/天/人,其他人员跨地级市出差期间可享受出差补贴;驾驶员出差补贴凭单位派车单报销。 二、加班津贴由工作日延时加班、公休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津贴组成,工作日延时加班津贴按1倍计算,公休日加班津贴按二倍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津贴按3倍计算。加班津贴日标准为:单位领导级按70元/日、中层人员按60元/天,其他人员按50元/天;为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每月公休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6天,工作日延时加班不得超过4天。 三、夜餐补贴。夜班补贴不分大小,统一按驻工地人员实际出勤天数计发,每人每次补贴5元。 四、艰苦岗位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每人1.5元/

12、天标准发放。 五、临时聘用人员加班津贴补助。加班津贴标准为60元/天,公休日加班津贴按2倍计算,法定节假日按3倍计算,工作日延时加班不计,不再发放其他津贴和补贴;跨地级市出差可报销出差补贴 六、安全行车无事故,给予驾驶员(不含租赁车辆驾驶员)安全奖0.05元/公里,按半年或季度结算一次。 七、各建设单位要加强考勤工作,严格执行考勤纪律,驻工人员的各项补贴根据考勤发放。建设单位撤离现场后,不再发放夜餐补贴和艰苦岗位津贴,驻工津贴根据实际到工时间发放。 八、各建设单位人员在工地作为特岗处理,可发放通讯费,月补助标准为:主要负责人300元、其他负责人200元、中层管理人员150元、其他人员5

13、0元。 第三十二条 驻工人员伙食费按每人每天5元上交,统一由食堂收取。 第三十三条 会议费。各部门应切实控制会议的规模和压缩会议费用,实行预算控制。会议费报销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尽量行文,在文件中明确会议内容、参会人员、会议时间和地点等。未行文,应在报销凭证上注明会议通知的形式及会议内容。 二、会议签到手续。每次会议应该请参会人员在会议签到簿(表)上签到,签到簿要统一规范,未取得签到手续应附参会人员名单 三、会议费用支出。实行预算管理,控制使用。 四、报销凭证。根据取得合法的凭证,按次报销。 第三十四条 各建设单位工作人员的劳保用品按25元/月/人标准

14、控制,夏季防暑降温费按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车辆费用。车辆的油料和维修费由各建设单位综合部门统一管理。日常维修指定厂家,按次结算,并附维修保养用料清单。车辆需要大修的,应由综合部门提出申请,编制大修费用预算,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车辆租赁费。因工作需要租赁车辆的,应根据当地市场价格和惯例(租入方只负担车辆的油料、过路、过桥等费用),签定正式租赁合同或协议,出租方提供正式发票,方可报销。 第三十七条 工具用具使用费。零星购置费和消耗品根据需要购买,据实列支。综合部门做好工具的领用和保管工作,工具购入、领用时要有登记,工程结束时,对有利用价值的工具用具应

15、及时收回。对一次性消费且金额较大的物品(招待香烟、酒水等)综合部门要做好收发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其他费用的支付。是指管理费用性质的合同支付,须具备以下条: (一)根据合同约定支付; (二)收款单位提供有效票据; (三)各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审核; (四)各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 (五)财务部门支付。 第三十九条 各项费用报销手续。经办人必须取得合法真实的原始凭证,且要素齐全。经办人根据原始凭证分类填制费用报销单,经办人和证明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再由审批人签字,到财务部门报销,上述人员对支出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章 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和低值易

16、耗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物品,作为固定资产处理。购建的固定资产必须按其实际价值入账,并健全其明细帐,按苏水源财【2009】14号文件规定计提折旧。工程结束后,折旧未计提完的固定资产,其剩余价值作为工程节余资金处理,资产移交有关部门。 低值易耗品实行一次摊销法。 第四十一条 单位内部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必须办理领用手续,不需使用时及时退还给综合部门,资产的维修由综合部门统一安排。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其中交通车辆按8年(残值率3%),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按4年(不考虑残值)计提折旧。计入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从下月

17、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下月不再计提折旧。 第四十三条 工程结束后,固定资产的具体处理方法为: (一)对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及时移交; (二)没有使用价值的资产,按第十六条规定程序变价处理,所得收入冲减工程建设成本。 第八章 会计报表和竣工决算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建设单位应准确、完整、真实、及时地上报基本建设会计报表,月报在月终了3日前上报,季报在月终了5日前上报,年报根据水源公司安排上报。各建设单位结合合同工期和施工进度,提出年度工程实施计划和年度用款计划,上报水源公司。 第四十五条 工程完工后,各建设单位按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南水北调工程竣(完)工财务决算编制

18、规定》的要求,负责相关工程竣工决算编制。 第四十六条 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的,仍有少量未完工程或需要预留费用,各建设单位应上报水源公司审批,按照公司批复在竣工决算中反映,并附有相关的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各建设单位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内部监督和检查,认真检查国家有关法律、财经制度、内控制度和岗位职责的执行情况,并督促问题的整改。 第四十八条 各建设单位要实行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在工程建设工程中如发现资金使用有违纪、索赔等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水源公司或建设局。 第四十九条 各建设单位要接受外部的审计和检查,积极配合国调办、国家监督检查机构和水源公司的审计和检查,如实提

19、供资料,实事求是说明情况,按照审计和检查的意见及时整改,不断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五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按时整理、搜集各种财务档案。 第五十二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各建设单位财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五十三条 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水源公司,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章,其他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开始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有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0一0年十二月六日 ☆☆☆☆不是因为有希望才去努力,而是努力了,才能看到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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