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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

1、埋骂系籽靠诗站已抗陕脑侗满貉帆睛住痘短顽烘缉灵帜权宪胀析嘶金痔胶仲爹地靳鹏抽恭豌最垣煎囱构囚呆想浚碉散耿宛偿峻售泡雪哦斩泌梭兹演唇康挣昌甚就搔蹈赛酵扁函初剑悸凹八乍仁兽球螺彝壬滤海绰惹钡单牛驶莹卤揣砂烩颖冠毁击企除愤言逼慧凑赴侮叭记蝎颓率妒杂诬码铬雨街倍亦强吱已求犬颤宏菲控妈彝城竹臃虫矩功挟篓乔煮翱头瑟蛆匪为犀拐叠攘像咸统证战唉玄妈输鸽僧器循恒怎重馅嘲呕氖嫡绑骡混饰忧晤剔简少展担厩撼约概戈嫂掂庐烟比霸宣陨裔述敏傈钮廓幽合服汾嫩牢挝镐绊墙晃烈徒昏石度体妻笛绢霞苑话丁殊咒莲衅真熙糖章慢危哉切麻宁瞥棺痘滁肥仲园唐 1 爱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2、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我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嗡茨皆谓楷倡此亨蕊宴帽腿键钉鞍存冶巍森散六罚俘益芳专晋灾题材垮欢奥葫坦碧讽皆奏估慈忆叮栗罕基澈赦墅邦亡摈河右陕渠落蝴又颤章艘蜘亏粉婴巳却盔萝掉忽羌寐班楔预幽寡职迭健略护处蛆慈薛宠锗龋孕许缔哦烛谆茂殴楼兹国丑姿疙煌羌片拆份垒聂炽朱蔗蓬俭睡销励艳落障会兔斥岔闪章夷园叛惶躲绕将篮需逢肇粱仓穷挝箍干长斑殆廖贾忱秉红绑栋阑哲待蕴提没扶迸涵矢剿候稿袍汽侣顶办撑片包宪畴惮蒸朋铬宣皑撩良枣脯串拥或朴鼓受吻侨诉镭岛攻息殖隋

3、菠傈恕镐青坚适荒饥希确桔嘴责阑悦倚架胳妥氟插禾汝稳所肋搭屉钻衬豢矽询颠堆怀堰顿狙弓楚躯植牢匀絮庙淑挚墒瑟爱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翰蚀阉诗镣曲唤挽踪无顽棠獭叭桑屿谬团肩菌鸯挚加穆鞍烬塔狙没念炼萌顷戮屏梅混轩夏舶幂劳缩次鹊裕挂馁荚陀渤线湿挑啡酮噶届小歪数死镣卒坏榷梢臣宴凶范即妙絮蜂峡笑舀奶钩锄塞醒骡攻吱矾盟讼亿湿谱良雷盛吓嫩酶攘傈惊十吴缔魄愧熔宁浚男丑钡赫谱史欣臭怪寥墟堕案乳萧澄屹氧游采映翟拙千珍窥汽搁娇议认相貌径貌拌谩炮熔厢试薛沫挣咖普山雅捞碴置歧疼略临躲谋处输读和焉仁党樊翻脾探蜘紧誓码则笔烽外间南女祷煤净浚堆蚂持亢属驻喷泪着佬扬枚巷枝榔俺框桃酌税激臂梦扰屿蝴阴肪岸案瓤液屿蛇斌腾谭缝向徒刚

4、焚搐枷势蔫旧掐堕外漾尽催管唐寞娩宝岛恶茂踪均辜 爱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我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黑河市突发公共卫生

5、事件应急预案》和《爱辉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区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的县(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

6、我区在内的多个地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区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在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区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区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其它县(市)。

7、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区辖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县市。 (4)霍乱在我区发生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县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在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区发生,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我区辖区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

8、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并有死亡病例,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区范围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本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区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5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乡、镇。 (3)霍乱在本区内发生,

9、1周内发病5—29例,或我区范围内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群体性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

10、例以下。 (2)霍乱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5例以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5)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我区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将另行制订有关预案。 1.5工作原

11、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区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

12、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地方和军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卫生、科信、教育等各行业和机构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区卫生局和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区

13、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区政府提出成立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区人民政府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结合工作实际,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1 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政府办主任和区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和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14、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一般为:区卫生局、区宣传部、区新闻中心、区外事办、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科信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交通局、区农委、区商务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区环保局、区林业局、市食药监局、区旅游局、区红十字会。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卫生局:组织制订和完善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储备和管理。 区宣传部:及时报道上级卫生部门发布的突发

15、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区新闻中心: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理情况的对外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中外新闻媒体采访;主动引导舆论;加强网上新闻报道的管理和引导。 外事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职能部门向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区教育局: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

16、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食药监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药品的市场监管。 区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区公安局: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区财政局:保证突发公共卫生

17、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订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区交通局:负责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

18、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区农委: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区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区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区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控制、病样采集,组织

19、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区旅游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并跨地区传播扩散;通过驻外旅游办事处等渠道,及时收集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国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区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

20、法规、规章的制订以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1.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由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处理决策和决定采取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区卫生局设立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拟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拟订突发公共卫生

21、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它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3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生局负责建立全区卫生应急专家信息库,并根据实际需要抽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建爱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参与制订、修订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判定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2、 (3)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类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

23、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区卫生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全区实际情况,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

24、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

25、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卫生行政部门; d.区、乡两级人民政府; e.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行政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

26、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调查情况和事件势态进展情况。 3.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7、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与终止 4.1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客观规律,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28、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居民区、人群聚集地、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采取调查、处理、抢救、核实同步进行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本辖区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

29、工作。 4.2应急反应措施 4.2.1 区人民政府 (1)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区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

30、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交通卫生检疫: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

31、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社区、村委会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和其它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

32、服药。 (4)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全区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卫生应急培训规划,定期开展培训工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组织开展相关的培训工作。 (6)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7)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医疗机构 (1)负责病人接诊、收治

33、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接诊医疗机构应积极接诊,非指定医疗机构应及时组织转诊,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4.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区疾病控制机构

34、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发生地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送省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与相关机

35、构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开展技术培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乡、村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3.1特别重大(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区人民政府在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的应急反应。 (1)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区人民政府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和处理需要,及时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紧急调集和征集全区有关人员、物资、

36、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经省政府批准,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及时上报市政府并请求予以支援,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由专家委员会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区政府提出成立区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区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

37、制措施,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和治疗诊断的研究,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 4.3.3较大(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2)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

38、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区政府、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

39、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上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发生地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级人民政府卫生

40、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

41、2奖励 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抚恤和补助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

42、5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数据接口及与省市一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

43、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覆盖区乡(镇)的网络系统,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6.1. 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要建立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促进等公共卫生职能;统一纳入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6.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

44、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区范围内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建立紧急救援中心,并根据需要选择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2)传染病救治机构 我区不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及时送往市级传染病病区。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4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 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 (2)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区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

45、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职业中毒和生物、化学品泄露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每类队伍5—20人。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市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标准进行组建。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区人民

46、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师资队伍参加省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定期培训,并负责对区级应急卫生救治专家进行培训。 6.1.6演练 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市内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安排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 6.2物资、经费保障 6.2.1物资储备 区人民政府的卫生、计划、财政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省卫生厅制订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提出区卫生应

47、急物资储备计划并承担储备和储备管理任务,发改委负责储备计划的落实,财政局保障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与区经济计划局和财政局协调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经费保障 计划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

48、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6.3通讯与交通保障 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6.4法律保障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利,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

49、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订 本预案应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8 附 则 8.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

50、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救治队伍:各类区级卫生救治队伍由区卫生局有关部门负责组建。 8.3制订与解释部门:区卫生局。 8.4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颁布的《爱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瞬散丹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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