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林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森林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行勘察设计、修筑道路或者工程设施、基本建设、开采矿藏、开发旅游区以及其它用途,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征用集体林地和个人使用林地、占用国有林地(以下分别简称征用、占用林地)时,均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从事非林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本办法规定缴
2、纳补偿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在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等。第二章 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及有关附件,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土地管理部门按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手续,具体审批手续应当力求简化。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由省林业、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附件应当包括: 、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批准文件; 、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申请报告(包括占地平面图); 、被征用、占用林地的权属凭证
3、; 、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以及伐除林木应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有关费用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需要采伐林木的,还应当提交采伐林木申请书。 第六条 征用、占用林地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审核,具体审核权限如下: (一)征用、占用林地亩以下(“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下同),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征用、占用林地亩以上、亩以下(西安市为亩以下),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由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征用、占用林地亩以上(西安市为亩以上)亩以下,经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征用、占用林地亩以上的,经
4、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 占用省、地(市)直属林业单位的林地,应当按隶属关系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手续。 第八条 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林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多次申报。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用,不得先征待用。 第九条 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种子园、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树种、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林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征用、占用。因特殊情况确实必须征用、占用的,应由负责审核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事先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和恢复措施。 第十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
5、的林地,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未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申请用地单位的使用权,交原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继续用于发展林业生产。 第十一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的林地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及时恢复林地上的植被和其它生产条件,归还原林地所有权单位或经营单位。第三章 补偿费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十二条 依法批准征用、占用的林地,征用、占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森林植被恢复费。拆除征用、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或者其它附着物,应当折价补偿。 已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各项补偿费的,不另缴纳征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水土保持费等迭加费用,有关部门不得重复收费。 第十三条 经批准征用、占
6、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标准缴纳各项补偿费: (一)林地补偿费:按实际征用、占用的林地面积计算。乔木林地一般按当地中等耕地单位面积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倍补偿,如属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应按倍补偿,珍贵树种林地、经济林地按五至六倍补偿。疏林地按乔木林地的补偿;灌木林地按乔木林地的补偿;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乔木林地的补偿;苗圃地按乔木林地的倍补偿;未成林造林地按当年同等立地条件造林投资的倍补偿。 (二)林木补偿费:人工阔叶幼龄林(年以下)按实际造林投资倍补偿;中龄林(年)按达到主伐期出材量实际价值(出材量和平均售价)补偿;成熟林按出材量实际价值补偿。天然林按人工林的计算补偿,针叶树按阔叶树
7、的倍补偿。固定苗圃地苗木按当年苗木价值的倍补偿。未达到盛产期的经济林木按实际投资的倍补偿;有收益的经济林木按前年平均产值倍补偿。对发挥防护效益的灌木林参照人工幼林标准补偿。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除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外,按被征用、占用林地整地、造林、培育(包括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地垦复、林木抚育等)全过程的重置价格缴纳。 (四)安置补助费:根据征用、占用林地范围内需要安置的人口数,对每个需要安置的人口按照当地中等耕地单位面积平均年产值的倍补偿。 第十四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伐除被征用、占用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原林地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
8、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交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据以采伐并将所伐林木集中归楞,交被征占林地所有者、经营者处理。 拆除直接为林业服务的标志、工程设施等,按现行重置价格或者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 征用、占用林地在年以内的,可适当降低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标准。 征用、占用林地不伐除林木的,只缴纳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不缴纳植被恢复费。伐除林木的,须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资金所有权不变。用地期满,由用地单位造林,经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森林植被恢复费;到期未造林的,归还林地时不退给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用以代为造林。第四章 补偿费征收与管理 第十六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
9、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按照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不属征用、占用林地,不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征用、占用林地,其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由负责审核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统一收取;征用个人使用的林地上属于个人的林木和附着物的补偿费全部付给本人;征用、占用属于集体和国有林业单位的林地,其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除付给原林地,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外,其余按以下规定管理使用: (一)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留县(市、区),上缴省、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 (二)地(市)林业
10、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返还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缴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留地(市); (三)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各返还给地(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留省; (四)付给集体或者国有林业单位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必须用于造林、护林,发展林业生产。 第十八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和林木与其它附着物的补偿费,由负责审核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双方签订的协议统一收取,全部付给原林地、林木、其他附着物的所有者或经营者,用于富余劳力的安置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比例留成的补偿费和按规定不退给用地单位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
11、部纳入林业基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用于森林资源的恢复和管理,不得挪用。收取上述费用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条 申请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以及虽经依法批准但拒不承担各项补偿费用的,林地所有者和经营者有权拒绝其进入林地范围内从事任何建设或生产经营活动,并按照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无权审批、越权审批或者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审批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所批准的文件无效;其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元的罚款。
12、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在批准占用林地之日起日缴纳各项补偿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补偿费用的滞纳金。对在个月内仍未缴纳各项补偿费的,终止其在所征用、占用林地内的一切活动或收回林地。对已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征用、占用国有林业单位、苗圃、自然保护区等经营范围内的非林业用地(包括农业用地、畜牧用地和其他未利用土地)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补偿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B比率分析法和比
13、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F
14、“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
15、件生产三种,X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
16、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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