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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主体资格的探讨分析.docx

1、 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主体资格的探讨分析 张佳楠摘要:既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8 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之后,我国相继出现“爷爷无权探望孙子”案。在这样一个血缘浓于水、亲情高于一切的社会里,我国不断出现这种案例,不仅使百姓对我国的法治丧失信心,而且也是对我国政府的威信的一种践踏。那么针对此种现象,祖父母、外祖父母成为探望权的主体,已经日渐显得急切需要。关键词:探望权;探望权主体;祖父母外祖父母;隔辈亲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主体资格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主体资格的必要性在现今的现实社会中,由于社会生活的

2、节奏加快,大多数的父母亲经常性的外出打工,致使无人看管的未成人子女不得不交给在家养老的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管教。尤其现在的家庭也多是独生子女,更加加深了祖辈对孙辈的血肉联系。这就形成了我国自古有之的“隔辈亲”的现象。俗话说:“大孙子,命根子”正是对这种现象的诠释。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的呵护,离不开父母的管教,也更离不开与自己共同生活多年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亲情的爱护。那么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主体资格就显得极为的必要,理由如下:1、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角度考虑,这也是最直接的目的所在。未成年子女是祖国的花朵,也是祖国的希望。有一个和谐、温馨的家庭环境,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一个夫

3、妻离异的家庭会对未成年人的成长造成无尽的伤害,而允许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可以缓解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异造成的心灵伤害,减轻子女因父母离异产生的心理阴影。2、从保护祖父母外祖父母利益角度考虑,探望权是依赖于身份关系而形成的权力,这就给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提供了逻辑前提。“首先,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双方的离婚而消灭;第二,扩大探望权的主体到祖父母外祖父母,不仅能够满足祖父母外祖父母继续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需要,而且可以增加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的情感沟通和交流,可以弥补由于父母婚姻破裂而造成的情感创伤。”3、从维护社会秩序角度考虑,

4、犯罪低龄化是近年来的一个明显特点。而犯罪的低龄化很大的原因在于家庭环境。夫妻离异,使未成年人过早接触社会,难以对社会的不良因素进行判断,缺乏家庭父母的管教,进而走向犯罪的深渊。“德国著名教育家福禄贝尔也曾说过:国家的命运与其说操纵在掌权者手中,倒不如说是掌握在母亲手中。”祖父母外祖父母能够享有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可以让孩子在父母因工作繁忙无暇管教孩子之时,得到亲情的呵护,从而减少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道路。(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主体资格的可能性1、从情理角度看。“家庭是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所形成的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一般来说我国所指的家庭包含父、母、子三角,最重要的家庭关

5、系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父母离婚之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只是父母之间的夫妻关系解除,祖父母、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亲属关系并没有因此而解除,双方间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因此而受到明显影响。同时,长期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突然间因父母的离异而失去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关爱和呵护,就会导致孩子的生活产生心理阴影,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法律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不仅可以让本已破裂的家庭得到一些亲情的弥补,而且也可让祖父母、外祖父母减轻自己儿女的离异造成的心理打击,同时也可让受父母离异冲击的孩子在成长的道路上得到一些心灵和亲情的慰藉。2、从法理角度看。我国现行婚姻法没

6、有明确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但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一顺序享有监护资格的人。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这些法律都规定了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些权利和义务,把祖孙之间的亲情紧紧地联系在了一起,同时也更体现了权利义务的统一性。那么这些权利义务之外的延伸探望权(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若规定在

7、法律当中,也体现了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权利和义务,也更能体现我国法律的进步性和仁慈性。二、实现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主体资格的几点建议(一)从法律上及早确定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主体资格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相继出现“爷爷无权探望孙子”案,从法律层面来讲,我国的婚姻法及其他法律仅规定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夫妻一方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而没有对其他主体做过多的说明,这就导致了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有理但无法律根据,行使探望权层层受阻。因此,我国相关立法部门应该本着为人民利益着想,完善我国立法,及早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主体地位做出法律上的确定,让“爷爷探望孙子”不再难

8、。(二)法院应以调解为主,判决为辅,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探望权纠纷案件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探望自己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求告无门时,才不得不向法院起诉要权。那么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定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既要考虑到祖父母外祖父母如何合理探望子孙,又要考虑到监护人的利益,特别是监护人重组家庭的利益,同时又要考虑到被探望人的意愿和利益。这就要求给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针对此类案件要审时度势,充分发挥各种社会力量,对各方当事人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尽可能地以调解的方式了结此类案件。若双方矛盾极深,无法调解,法官也只能做出兼顾各方利益的合理合法合情的判决。(三)尊重被探望人意愿 “在祖父母外祖父母行使探望

9、权时,一定要尊重被探望人的意愿,不仅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与立法初衷一致,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权利的充分实现。”(四)充分发挥亲朋好友的斡旋作用依据实践经验来看,监护人一般不允许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孩子的原因主要是因离婚监护人对另一方的憎恨心理,拒绝另一方及其父母对孩子的探望,目的就是对另一方的惩罚。这种心理是一种不成熟的表现,既是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而且也是对老人的一种残忍。而此时执着的监护人,也只会听从亲朋好友的劝告。因此,亲朋好友应为了孩子的利益,为了老人的晚年,对监护人进行利弊劝说,解开监护人心理的症结,这必将是个好的结局。(五)居委会、村委会可发挥不可

10、估量的作用“根据居委会(组织法)和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它们的性质是城乡居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这一基本性质,决定了它们与广大城乡居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内在的、社会集结性的朴素关系,它们是“居民之家、“村民之家”,不具有政府宫员所拥有的强制性权力,”监护人因憎恶不想见到另一方及其家人,但为了孩子的利益及健康成长,约定一定的时间、方式、地点,让居委会或村委会在其中进行帮助引导,不仅可实现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子孙的愿望,而且也有利孩子的健康成长,同时也不损害监护人及其重组家庭的利益。三、结语在我国的传统文化的荫庇下,三世同堂的和睦家庭,处处可见。迫于生活,父母在

11、外工作,祖孙两辈在家朝夕相处,形成“隔辈亲”的现象也不足为怪。随着离婚率的节节攀升,祖辈的探望权无法行使。在此时,我国完善立法,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主体资格,不仅合乎时代潮流,而且保护子女的最大利益、保障老年人探孙愿望,维护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有重大进步意义。(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注解: 赵超.祖父母外祖父母成为探望权主体的证成.法制与社会.2013.4(下) 王俊梅.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原因与预防.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09.3 景春兰.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探望权主体之伦理考察.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探望权主体之伦理考察.2010.12.Sum No.87 谢园.浅析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权问题.湘潮(下半月).2011.9 谢启琛.居委会和村委会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中国社会工作.97.3 商2016年15期商的其它文章三亚滨海旅游过夜游客消费结构分析新形势下金堂县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的对策研究试论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及其中国化途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及对策研究知识产权壁垒对我汽车出口的影响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研究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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